標示審查實務

商標或品牌寫「鮮乳」,可以嗎

商標或品牌名稱裡出現「鮮乳」這兩個字,到底可不可以?食品技師說明為什麼商標也算是食品標示的一部分、商標註冊與否為什麼不影響判斷,以及沒用鮮乳當原料時風險最高的理由。

商標或品牌寫「鮮乳」,可以嗎

先講結論:商標也算標示。依食藥署〈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114 年 8 月 6 日發布,115 年 4 月 13 日、115 年 6 月 30 日更新),食品包裝上之商標,亦為食品標示之一部分,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凡商標上之文字、圖樣整體表現倘有涉及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答覆並指出最危險的情形:產品倘未使用「鮮乳」為原料,惟其商標致公眾誤認誤信該產品含有鮮乳,恐有易生誤解之虞。

「不論商標註冊與否」這七個字

這是答覆裡最值得抄下來的一句。

商標註冊是智慧財產權那一側的事,與食品標示的適法性是兩條平行線。註冊下來的商標可以用,但它出現在食品包裝上的那一刻,就同時變成食品標示的一部分,要接受食安法第 28 條的檢驗。

所以「我的商標已經註冊了」在標示審查上不構成抗辯。

流程圖:商標寫鮮乳的三步判斷,第一步商標算標示依食藥署問答集食品包裝上之商標亦為食品標示之一部分不論商標註冊與否;第二步看整體表現凡商標上之文字圖樣整體表現倘有涉及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第三步沒用鮮乳當原料最危險產品倘未使用鮮乳為原料惟其商標致公眾誤認誤信該產品含有鮮乳恐有易生誤解之虞;判斷方法是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
註冊與否不影響判斷,看的是整體表現。

兩欄的依據不一樣

品名那一欄與商標那一欄,走的是不同的條文。

品名走「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第三點第一款:取得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這是一條有明確門檻的規則。

商標、品牌、系列名稱走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這一側沒有固定門檻,依個案整體表現綜合研判。

兩欄會被一起看。品名改成「牛乳○○」但商標仍寫「鮮乳」,整體表現上仍然指向同一件事。

對照圖:品名那一欄與商標那一欄,品名的依據是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第三點第一款規則是取得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性質上是一條明確的門檻;商標品牌系列名稱的依據是食安法第28條第1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則是不論商標註冊與否整體表現涉及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者涉違反第28條性質上沒有固定門檻依個案整體表現綜合研判
一邊是門檻,一邊是整體表現。兩邊會一起看。

怎麼判斷整體表現

答覆給的方法與其他宣稱題目一致。

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

這與「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的寫法一致: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實務上的做法是把包裝攤開,把所有出現「鮮」「乳」「牧場」「生乳」的元素圈起來,再回頭確認產品事實。包裝圖案的判斷見包裝上的圖案,算不算宣稱。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商標、品牌、系列名稱抄出來,檢查有沒有「鮮乳」。註冊與否不影響判斷
  • 把包裝正面所有乳相關的圖案與文字圈起來。牧場、乳牛、生乳這類元素一起算
  • 沒用鮮乳當原料的產品優先處理。那是答覆明確點出的高風險情形

常見問題

產品品牌或商標名稱可以使用「鮮乳」字樣嗎?

依食藥署答覆,要看整體表現,而且註冊與否不影響。答覆分兩段:食品包裝上之商標,亦為食品標示之一部分,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凡商標上之文字、圖樣整體表現倘有涉及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惟產品是否涉及違規,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第二段指出產品倘未使用「鮮乳」為原料,惟其商標致公眾誤認誤信該產品含有鮮乳,恐有易生誤解之虞。所以有用鮮乳且有標章的產品風險較低,完全沒用鮮乳的風險最高。

商標已經註冊了,還會有問題嗎?

會,答覆明文寫「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商標註冊處理的是商標權,與食品標示的適法性是兩件事。商標一旦印在食品包裝上,就同時是食品標示的一部分,要受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實務上的建議是在商標設計或沿用階段就把標示審查拉進來;等包材印好再問,能動的空間就只剩重印。既有商標若含「鮮乳」字樣而產品沒有標章,可以評估的方向包含縮小商標在版面上的主導性、同時明確標示品名與內容物,並確認整體表現不致誤解。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商標是否適法,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品名改成「牛乳○○」,商標留「鮮乳」可以嗎?

兩欄會被一起看,所以單改品名不足以解決。品名那一欄依第三點第一款,沒有標章就不得標示為「鮮乳」;商標那一欄依第 28 條第 1 項,看的是整體表現。如果商標上的「鮮乳」在版面上比品名顯眼,消費者讀到的訊息仍然是「鮮乳」。食藥署就「健康」字樣的另一則答覆用過同樣的邏輯: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則視違反上開規定。兩題的判斷方式是一致的。

「牧場」「生乳」這類字也要一起看嗎?

依整體表現的判斷方法,會一起進入評估。答覆列的評估對象是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沒有把範圍限縮在某幾個詞。食藥署在乳品的另一則答覆裡也處理過類似情形:產品以「乳」字樣作為品名、外包裝標示佐以乳牛牧場圖案,而乳含量未達規定比例者,如經綜合研判後,易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所以牧場圖案與「生乳」字樣都會被納入。乳含量那條線見十一類乳品,定義與五成那條線。

最後

這一題的核心是一句很短的話:商標也算標示。

所以品名、商標、圖案要放在同一次審查裡看完。分三個部門各審一份,整體表現就沒有人在看。沒有用鮮乳當原料、商標卻寫「鮮乳」的產品,是答覆明確點出的高風險情形,值得排在最前面處理。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分階段生效;〈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為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6 日發布,115 年 4 月 13 日、115 年 6 月 30 日更新;「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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