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十一項過敏原,到底包含什麼

食品過敏原標示的十一項究竟包含哪些東西?食品技師逐款拆解應標範圍與四款但書的文字,說明醬油和大豆卵磷脂為什麼一定要標,椰子油與乳木果油又在什麼條件下才得免標示。

十一項過敏原,到底包含什麼

先講結論:十一項的正式寫法都帶「及其製品」,所以範圍比品項本身大。其中四項另有但書,把特定的高度提煉或純化產物排除在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訂定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07 年 8 月 21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二點,應標的是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各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另有四項列在「建議標示事項」裡,屬自願標示。

十一項的原文,逐項看一次

實務上漏掉的通常是品項後面那三個字。

規定第二點的句型是「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每一款的寫法是「○○及其製品」。所以豆腐、豆乾、醬油、味噌都在大豆那一款裡,不會因為成分欄寫的是「醬油」而脫離規範。

流程圖: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所列十一項致過敏性內容物,第一款甲殼類及其製品,第二款芒果及其製品,第三款花生及其製品,第四款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第五款蛋及其製品,第六款堅果類及其製品,第七款芝麻及其製品,第八款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第九款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第十款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款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四款帶但書,但書排除的都是高度提煉或純化的產物。

四款的但書,排除的是什麼

但書的邏輯一致:經過高度提煉或純化之後,致敏蛋白已經不在裡面。

  • 牛奶羊奶。排除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要注意這裡寫的是乳糖醇;乳糖本身不在但書裡
  • 含麩質之穀物。排除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
  • 大豆。排除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 魚類。排除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這一款的免標附了用途條件,明膠本身不必然免標

一字之差的風險見乳糖、明膠這些取得物算不算。

堅果類裡的椰子與乳木果

這一題的查詢量排在過敏原族的前段,因為包裝上很少人把椰子油當過敏原。

依食藥署答覆,乳木果及椰子在國際上歸屬堅果類,椰子油、乳木果油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椰子油、乳木果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所以這一項的免標條件落在製程上,而且要留得出證據。向上游要製程說明與規格書,比在包裝上猜有用。

對照圖:強制標示與建議標示的差別,強制標示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共十一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及亞硫酸鹽類未標示者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建議標示依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共四項含頭足類及其製品如烏賊鎖管章魚魷魚螺貝類及其製品如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種子類及其製品如葵花籽瓜子但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奇異果及其製品如奇異果醬奇異果乾屬自願標示未標示不生違規
建議標示事項是自願的,但寫錯一樣受第 28 條拘束。

另外四項屬於自願標示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103 年 3 月 13 日發布,103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發布,107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第一點列了四項,說明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 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 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 XO 醬等
  • 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 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這四項沒標不會違反第 22 條。標了之後內容要與事實相符,因為第 28 條還在。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成分欄逐項對回十一款,對的時候把「及其製品」唸出來。醬油對到大豆、魷魚絲對到建議標示的頭足類
  • 挑出成分欄裡所有油脂、糖漿、明膠、糊精,問上游製程。但書能不能用,取決於是否高度提煉或純化
  • 把佐證資料歸檔。椰子油、乳木果油走免標那條路的,食藥署答覆要求保留佐證資料備查

常見問題

大豆製品哪些可以免標過敏原?

依食藥署答覆,得免標的只有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的那幾項。答覆原文分兩段:由大豆取製得的產品,如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大豆製品如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需標示過敏原資訊;由大豆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標示過敏原資訊。所以醬油、味噌這類發酵製品要標,大豆卵磷脂也要標。判斷的依據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第九款的但書文字,與原料外觀上像不像大豆無關。

椰子油、乳木果油算在過敏原規範裡嗎?

原則上要標,高度精煉者得免標但要留證據。依食藥署答覆:乳木果及椰子國際上歸屬堅果類,椰子油、乳木果油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椰子油、乳木果油倘經高度精煉(脫膠、脫酸、脫色、脫臭)製得,得免標示,惟業者應保留相關佐證資料備查。實務上的作法是在規格書裡要求上游寫明精煉段別,並把文件歸進該原料的卷宗。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原料是否符合高度精煉,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建議標示的四項,不標會不會被罰?

不標不違反第 22 條,因為那四項列在建議標示事項裡,用的動詞是「建議亦得」。強制範圍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所列十一項;建議標示事項另列頭足類、螺貝類、種子類、奇異果四項及其製品。要注意的是標了之後的責任: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所以自願標示的內容也要與產品事實相符。把建議標示當成品牌誠意來做沒有問題,當成免責聲明來寫就會有風險。

十一項以外的過敏原,要不要主動標?

法規沒有要求,但有兩個情形值得主動處理。第一個是建議標示事項明列的那四項,食藥署已經把它們挑出來,代表通報與國際關注度夠高。第二個是你的產品實際銷售對象,例如供應學校、醫院或長照機構的產品,採購端的規格書常常比法規嚴。真正要避免的寫法是把沒有的東西寫成有,或用含糊的字句涵蓋一切;那會回到第 28 條的整體表現判斷。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最後

過敏原這一題被漏掉的方式很固定:拿十一項當成十一個名詞去比對成分欄。

比對的單位應該是「品項+其製品+該款但書」。把這三件事一起唸,醬油會對到大豆、魷魚絲會對到頭足類、椰子油會停下來問製程。站上原本那篇的整體說明見過敏原標示:十一項怎麼標。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為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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