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乳糖、明膠這些取得物算不算

乳糖、明膠、大豆卵磷脂這些取得物到底算不算過敏原?食品技師逐款讀過但書的文字,說明為什麼乳糖要標而乳糖醇不用,明膠又為什麼必須同時看來源和用途這兩個條件才算數。

乳糖、明膠這些取得物算不算

先講結論:取得物要不要標,看的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各款的但書文字,不同原料的答案不一樣。乳糖要標,乳糖醇不用。第四款的但書寫的是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乳糖本身沒有被排除。明膠要看用途:第十款排除的是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大豆卵磷脂要標,第九款排除的只有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的大豆油(脂)與那幾項固醇類。

乳糖與乳糖醇,差一個字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過敏原族排前段,因為「乳糖」三個字在成分欄出現得很頻繁。

第二點第四款的原文是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但書列的是乳糖醇這一種糖醇,乳糖沒有在裡面。

食藥署的答覆把範圍講得更明白:產品如含有牛奶及其製品,其包含由牛奶取製得之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lactoferrin)等致過敏性內容物時,均應依規定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例如:「本產品含有乳糖(牛奶來源)」、「本產品含有乳糖(牛奶),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所以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這四個名詞出現在成分欄時,過敏原醒語要跟上。

流程圖:取得物要不要標過敏原的判斷順序,第一步在成分欄找出所有取得物包含糖類糖醇蛋白質油脂明膠糊精固醇;第二步回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找出它屬於哪一款;第三步讀該款的但書文字第四款排除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第八款排除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第九款排除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第十款排除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第四步但書沒有列到的取得物依食藥署答覆仍應標示例如由牛奶取製得之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均應標示醒語資訊
但書是列舉式的,沒被列到的取得物就回到該款本文。

明膠的免標附了用途條件

第十款是四款但書裡唯一把用途寫進條件的。

原文是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句子裡有兩個限制疊在一起:來源是魚類明膠,用途是製劑載體或酒類澄清。

所以軟糖、果凍、膠囊殼用的魚類明膠不在但書範圍內。另外要注意成分欄那一側的義務: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食品添加物名稱有自己的標示規則,而食藥署就明膠另要求標示其取製來源。兩件事分開看,過敏原醒語管的是醒語,成分欄管的是名稱。

對照圖:三組最常問的取得物,第一組牛奶來源包含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應標示醒語資訊而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依第四款但書不在此限;第二組大豆來源包含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以及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均應標示而由大豆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標示;第三組魚類來源明膠用於軟糖果凍膠囊殼者應標示而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依第十款但書不在此限
同一個來源,取得物不同、用途不同,答案就不同。

大豆那一款的範圍最大

第九款的但書寫得很窄,所以應標的範圍很寬。

原文排除的是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食藥署答覆則正面列出要標的那些: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大豆製品如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需標示過敏原資訊。

大豆卵磷脂在實務上最常被漏掉,因為它在成分欄常被當成乳化劑看待。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成分欄裡的糖、糖醇、蛋白、油脂、明膠、糊精、固醇圈出來。這幾類就是取得物最常藏的位置
  • 逐一回到該款但書,把但書的文字唸完。第十款那一款要唸到用途為止
  • 向上游要「來源+製程」兩欄的規格書。高度提煉或純化這件事,要有文件才站得住

常見問題

使用「乳糖」作為原料,要標過敏原嗎?

要標。第二點第四款的但書排除的是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乳糖沒有被排除。食藥署答覆進一步說明:產品如含有牛奶及其製品,其包含由牛奶取製得之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lactoferrin)等致過敏性內容物時,均應依規定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例如:「本產品含有乳糖(牛奶來源)」、「本產品含有乳糖(牛奶),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乳糖、酪蛋白、乳清、乳鐵蛋白都在應標範圍內。審查包裝時把這四個詞加進檢查清單,比每次回去查條文快。

明膠要不要標過敏原?

看來源與用途兩件事。第二點第十款的但書是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豬皮或牛皮來源的明膠不在魚類那一款的規範裡,但要回頭確認有沒有落到其他款。另外,成分欄的義務與過敏原醒語是兩套規則,食藥署就明膠另要求標示其取製來源。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明膠產品的標示方式,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大豆卵磷脂可以免標嗎?

依食藥署答覆要標。第九款但書排除的範圍限於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大豆卵磷脂沒有列在裡面。食藥署答覆正面指出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需標示過敏原資訊。實務上這一項之所以常被漏掉,是因為大豆卵磷脂在成分欄通常以乳化劑的角色出現,審查時看到的是它的功能,來源那一欄被跳過了。把成分欄逐項標注來源,可以把這類漏失擋下來。

包裝上寫了「本產品不含過敏原」可以嗎?

這類絕對句很難站住。十一項的範圍包含各該品項的製品與部分取得物,要宣告完全不含,必須對所有原料的來源與製程都有證據,而共用產線還會帶來非有意摻入的問題。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時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比較穩的寫法是就特定品項陳述事實,把全面否定留給有完整證據的情形。共線的處理見共用生產線,要不要標過敏原。

最後

取得物這一題的難處在於成分欄寫的是名稱,但書管的是來源與製程。

所以審查的時候要多問一欄:這個名詞是從什麼東西做出來的,怎麼做出來的。乳糖與乳糖醇差一個字,答案就相反;明膠同一個詞,用途不同答案也不同。十一項的全貌見十一項過敏原,到底包含什麼。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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