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規動態

食品自主檢驗:項目與頻率怎麼訂

食安法第 7 條的義務是分層的,被公告到的業者連最低檢驗週期都由主管機關公告決定。食品技師拆解那五項各自管什麼,以及準則第 10 條那五款為什麼連送外檢的業者也一樣要做。

食品自主檢驗:項目與頻率怎麼訂

先講結論:自主檢驗的義務是分層的,先確認自己落在哪一層。食安法第 7 條第 1 項是所有業者都適用的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 2 項是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而要不要自己設實驗室、多久驗一次,第 3 項與第 4 項另有門檻與公告。

先看自己踩在第 7 條的哪一層

這一條很短,但五項各管各的事,混在一起看就會算錯自己的義務。

第 1 項管的是制度: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沒有門檻,所有食品業者都在裡面。

第 2 項管的是檢驗這個動作本身,而且給了兩個選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沒有實驗室不等於可以不驗,送外檢也算。

第 3 項才是實驗室的門檻: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 4 項把「誰要做、多久一次」整包交給公告: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所以「頻率怎麼訂」這個問題,對被公告到的業者來說不是自由心證,公告裡有最低檢驗週期。沒被公告到的,才回到自己依風險決定。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是否屬應辦理檢驗之類別與規模。

流程圖:自主檢驗的義務是分層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修正公布。所有業者是第1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檢驗這件事是第2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自行或送交都可以;要自己設實驗室的是第3項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誰要做多久一次是第4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類別與規模與應辦理檢驗之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驗出問題時是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項各管一段,先確認自己落在哪一層再談項目與頻率。

項目從危害分析來,不是從報價單來

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打電話問檢驗公司「你們有什麼套餐」,然後挑一個價格可接受的。

這樣訂出來的項目通常驗不到自己真正的風險。比較站得住腳的順序是反過來:先把產品的危害想一遍,再決定驗什麼。

準則第 13 條第 1 款列的那幾個參數,其實就是提示: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這些參數管不住的地方,往往就是該驗的地方。

原料端的風險則回到附件三第一點,原材料要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供應商已經有檢驗報告的項目,你可以用查核取代重複檢驗;供應商沒有的,才是你要自己驗的。做法見供應商評鑑與原料驗收怎麼做。

準則第 10 條管的是檢驗這件事本身

很多人沒注意到,除了食安法第 7 條,準則第 10 條另外對檢驗訂了五款要求,而且五款都適用,不是只給有實驗室的人看的。

第 1 款講場所與委外:設有檢驗場所者,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檢驗或研究機構檢驗。

第 2 款: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與其他檢驗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第 3 款是自行用快篩或簡便方法的人最該看的:檢驗採用簡便方法者,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並作成紀錄。用試紙、用簡易套組都算,不核對就只是自我安慰。

第 4 款要求就檢驗過程可能產生的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第 5 款最容易被查到缺失: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並作成紀錄。這一款連溫度計都算在內。

對照圖:檢驗做了紀錄也要跟上,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年6月4日第10條與第11條。第10條檢驗及量測管制五款包括場所設有檢驗場所者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檢驗或研究機構檢驗、微生物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與其他檢驗場所為有形之區隔、簡便方法檢驗採用簡便方法者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並作成紀錄、污染源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校正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並作成紀錄;配套包括保存第11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製程數據第13條第1款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異常第13條第3款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第 10 條五款,連送外檢的業者也適用。

驗出問題的那一天,走的是第 5 項

自主檢驗的價值不在報告好看,在它可能比客訴更早讓你知道事情不對。

結果異常時的動作,條文規定得很明確,就是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要注意,不是每一個超出內控基準的數值都等於「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自己訂的內控值通常比法定限量嚴,超出內控但仍在法規限量內,處理方式是依準則第 13 條第 3 款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真的踩到法定限量,才進入第 5 項與回收程序。那一段的做法見疑似食品中毒,業者當天該做哪幾件事。

所有紀錄的保存年限都一樣,準則第 11 條:應至少保存五年。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查自己有沒有被公告到。第 4 項把類別、規模與最低檢驗週期都交給公告,被公告到就沒有自訂空間
  • 把快篩與試紙的核對紀錄補起來。準則第 10 條第 3 款要求定期與法定方法核對
  • 盤一次廠內的溫度計與量測器具有沒有校正紀錄。第 10 條第 5 款連記錄儀都包含在內

常見問題

送外檢可以嗎,一定要自己設實驗室?

第 2 項明文給了兩條路。原文是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要設實驗室的是第 3 項的對象: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另外準則第 10 條第 1 款也寫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檢驗或研究機構檢驗。

多久驗一次才夠?

被公告到的看公告,沒被公告到的看風險。第 4 項把最低檢驗週期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那是下限不是建議值。沒被公告到的業者,實務上會依產品特性、原料來源穩定度、製程管制能力與過去的異常紀錄決定。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頻率。

檢驗報告要留多久?

準則第 11 條:應至少保存五年。條文寫的是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檢驗報告在內。實務上建議與該批產品的驗收紀錄、製程紀錄放在同一個批號索引下,否則五年後翻得到報告卻對不到是哪一批。

內控值超標要不要通報?

看超的是哪一條線。第 7 條第 5 項的門檻是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不是「超出自己訂的內控值」。內控值是自己設的預警線,超了依第 13 條第 3 款做矯正與預防並留紀錄。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數值是否已達該門檻。

最後

這一題最容易花錢又沒效果的做法,是照報價單買一組套餐,每年驗一次,報告收在資料夾裡。

比較有用的順序是:先確認自己落在第 7 條的哪一層,被公告到就照公告的最低檢驗週期走;項目從自己的製程參數與原料缺口推出來;然後把準則第 10 條那五款補齊,尤其是簡便方法的核對與儀器校正這兩項,它們不花什麼錢,卻是稽查最常抓到的缺失。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就特定檢驗機構或檢驗項目作推薦。所引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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