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師?三種人別搞混
法規裡沒有「食品衛生管理師」這個名稱,有的是食安法第 11 條一種人、第 12 條兩種人,加上準則附件二一個名字很像的指派。食品技師把四個名稱拆回條文,資格、時數、職責各自列清楚。

先講結論:「食品衛生管理師」不是法定名稱,法規裡沒有這個職稱。真正寫在食安法裡的是兩條、三種人:第 11 條的衛生管理人員,第 12 條的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分成專門職業人員與技術證照人員兩種)。三種人的資格、訓練時數、職責各自不同,而且是否適用都看有沒有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
第一種:衛生管理人員,食安法第 11 條
條文只有兩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法就是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第 3 條定了兩件事: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而且這個人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工作。「專任」與「實際執行」兩個詞,排除了掛名。
資格在第 4 條,列的是科系與考試: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或普考及格並有三年以上經歷。
小廠有另一條路。第 6 條: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高職相關科畢業、同一事業體四年以上經歷、並持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者擔任,三個條件要同時具備。
第 8 條是最常被漏的: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換人沒報,就是缺失。
第二、三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食安法第 12 條
第 12 條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辦法是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6 日修正。第 3 條把兩種人分開定義:專門職業人員,指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技術證照人員,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者,或經認可之同等效力證書。
專門職業人員依產業別在第 4 條:禽畜產與乳品加工業是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水產加工業是食品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餐盒、餐飲業是食品技師或營養師;其他食品製造業是食品技師。而且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
技術證照人員在第 5 條,餐飲業是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烘焙業是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並依業別訂有比率,從觀光旅館餐飲業的百分之八十五到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的百分之三十。
適用的前提寫在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沒被公告到,這兩種人的設置義務就不存在。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是否屬公告之類別與規模。
三種人的訓練時數不一樣,職責也不一樣
這是最容易混在一起的地方,因為三個數字看起來很像。
專門職業人員:第 4 條第 3 項要求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每年至少八小時。
技術證照人員:第 6 條,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同樣是八小時,但一個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課程,一個是衛生講習,不能互抵。
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 7 條對被公告指定的業者另加條件,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或領有食品技師等證書並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職責的差別在證照人員辦法第 7、8 條。專門職業人員負責十款,從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劃及執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執行到國內外食品相關法規之研析;技術證照人員則是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之執行及監督。一個偏規劃,一個偏執行。
還有一個名字很像的:管理衛生人員
準則第 5 條授權的附件二第六點: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所定衛生工作。
這個「管理衛生人員」與第 11 條的「衛生管理人員」只差字序,但不是同一件事。附件二的是準則層級的指派,所有適用準則的業者都要有一個人按日填報;第 11 條的是法律層級的職位,只有被公告的業者要設置,而且要報備。
同一點還規定管理衛生人員之教育訓練,應符合第一點第二款之規定,也就是每年至少三小時。所以一家小餐飲業可能完全不適用第 11、12 條,但附件二第六點那個人一定要有。
搜尋時出現的「食品衛生管理師」多半是把這幾個名稱混用的結果。要查自己該設哪一種,順序是:先看有沒有被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公告列到,再看自己是不是食品製造工廠,最後確認附件二第六點那個人是誰。健檢與訓練的細節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教育訓練要求。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自己有沒有在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公告名單裡。兩個辦法的第 2 條都把適用範圍綁在公告上
- 衛生管理人員換過人的話,查有沒有向衛生局核備。設置辦法第 8 條寫明「異動時亦同」
- 把三種人的訓練時數分開記。六十、三十、八、八各屬不同的人與不同的課程
常見問題
所以「食品衛生管理師」到底是誰?
法規裡沒有這個名稱。食安法第 11 條寫的是衛生管理人員,第 12 條寫的是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準則附件二第六點寫的是管理衛生人員。坊間用「管理師」多半是口語,寫進文件或徵才條件時要用法定名稱。
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衛生管理人員和專門職業人員嗎?
兩個辦法都要求「專任」,但管的是不同的職位。設置辦法第 3 條與證照人員辦法第 4 條各自寫了專任。一個人是否同時符合兩邊的資格與專任要求,涉及個案的人員配置與公告適用範圍,本文不就個案認定。
食品技師一定要聘嗎?
看有沒有被第 12 條的公告列到。證照人員辦法第 2 條把適用對象限定在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被列到的業者,第 4 條依產業別列的人選裡食品技師只是其中之一,部分業別可由畜牧技師、獸醫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營養師擔任。沒被列到的業者,法規沒有強制。
衛生管理人員離職了,多久要補?
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的是異動要核備,沒有寫補人的寬限期。原文是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而第 3 條的「應設置專任」是持續性義務,空窗本身就是不符合。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空窗期間之處理。
最後
這一題的混亂來自四個名稱長得太像:衛生管理人員、管理衛生人員、專門職業人員、技術證照人員。
把它們拆回條文就清楚了:第 11 條一種人、第 12 條兩種人、準則附件二第六點再一種指派。前三種看公告,最後一種人人都要有。資格看辦法第 4 條,時數記六十、三十、八、八,換人記得報備。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人員配置建議,亦不就任何人員之資格作成認定。所引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6 日修正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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