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食品中毒,業者當天該做哪幾件事
二十四小時那一條是醫療機構的義務,業者的觸發條件在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技師說明當天該保住哪些東西、準則要求的那四份紀錄,以及真的啟動回收之後要跑的整套程序。

先講結論:當天最重要的事是別讓東西消失,以及分清楚哪一條義務是你的。食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的二十四小時通報,義務人是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業者的義務在第 7 條第 5 項,觸發條件是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兩者條件不同,不要互相套用。
電話進來的那一刻,先不要做三件事
顧客打來說昨天吃完你們的東西不舒服,現場第一個反應通常是把那批貨清掉、把鍋子洗了、把檯面擦乾淨。
這三件事當天都不要做。
理由不是法律上禁止,是這些東西之後會變成唯一能說明事實的材料。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4 條規定食品製造業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留樣的用處就在這種時候;剩餘的原料、同批成品、當日的製程紀錄也一樣。
東西還在,調查才有辦法往下走;東西沒了,剩下的只有各說各話。所以當天該做的是把範圍圈起來、標示清楚、放到不會被動到的地方。
「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不等於「有人反映不舒服」
第 7 條第 5 項的觸發條件寫得很具體: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一通客訴本身通常還不到這個程度。可能是個人體質、可能是別餐吃的、也可能真的是你的產品。所以當天要做的是把判斷材料找齊。先認定或先否認,兩種都太早。
會把情況推進到「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的,通常是這幾種:同一批號出現多起、自主檢驗結果異常、製程紀錄顯示某個管制點當天失控、或是主管機關通知檢驗結果。
一旦到了那個程度,條文要求的動作是五個連在一起的: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兩個字沒有給緩衝期。
反過來說,在還沒到那個程度之前把產品全面下架,是業者自己的商業判斷,法規沒有要求,也不會因此加分或扣分。本文不就個案判斷是否已達「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
衛生局來的時候,拿得出來的是平常就有的那幾份
調查會看的東西,幾乎都是準則平常就要求要做的紀錄。
製程這一段在第 13 條:第 1 款要求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第 3 款是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客訴本身也要留紀錄,第 9 條只有一句:食品業者就申訴案件之處理及產品之回收與處理,應作成紀錄。
保存年限在第 11 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這幾份不是為了應付調查才做的,是平常做了、出事那天才拿得出來。第 41 條寫的是業者應配合,而配合得準確的前提是手上有東西。
真的進入回收,程序是另一套
回收不是把貨收回來放倉庫就結束。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訂得很細,現行版本是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修正發布,法源是食安法第 52 條第 3 項。
第 2 條要求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而且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產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回收銷毀程序之啟動及執行。「常態」的意思是平常就要編好,不是出事當天才指派。
第 3 條要求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內容十款,包含回收產品的批號編號、下游廠商名稱地址與出貨日期、回收原因、預定完成回收期限、保管地點與保管人員、最終處置方式,而且應將第一項之產品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 4 條管放置: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第 5 條管進度: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這一條會持續跑到結案為止。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留樣與同批原料標示後隔離,不要清洗、不要丟棄。準則第 14 條的留樣要保存至有效日期
- 開一份客訴紀錄,寫下時間、批號、症狀與聯絡方式。準則第 9 條要求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
- 確認回收編組的召集人是誰。辦法第 2 條要的是常態編組,不是臨時找人
常見問題
顧客說要驗,我要不要自己先送驗?
自行送驗不會取代主管機關的調查,但紀錄留著有用。食安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自主檢驗本來就是業者的義務之一。要注意的是檢體怎麼取、什麼時候取會影響結果的意義。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驗項目。
衛生局要帶走留樣,可以嗎?
可以,而且這屬於配合調查的範圍。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被取走的樣品會留下紀錄,記得把那份紀錄收好,它之後是你說明事情經過的一部分。
可以先對外說明嗎?
說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說還沒確認的結論不行。在調查完成之前,誰造成的、是不是食品中毒,都還沒有定論。對外講「與本公司無關」和講「確定是我們的問題」風險一樣高。可以講的是你已經採取了哪些動作,例如暫停該批供應、保留留樣、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只是一通客訴,也要啟動回收嗎?
看有沒有到第 7 條第 5 項的門檻。條文寫的是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一通未經查證的反映通常還不到。但「還不到」不等於什麼都不用做,客訴紀錄與留樣隔離這兩件事當天就要做,因為它們決定你後面有沒有東西可以判斷。
最後
這一題真正的分水嶺不在當天的反應速度,在平常的紀錄完不完整。
留樣有沒有留、製程紀錄有沒有做、客訴有沒有建檔、回收編組有沒有編好,這四件事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已經決定了。電話進來那一刻能做的,其實只有一件:讓所有東西維持原狀,等判斷材料齊了再決定要不要啟動第 7 條第 5 項那五個動作。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處理建議,亦不就任何個案是否構成食品中毒或是否達回收門檻作成判斷。所引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修正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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