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規動態

食品業產品責任險怎麼選

符合條件就是法定義務。食安法第 13 條授權的那份公告把三類業別、委託製造誰當投保人、四個最低保險金額全都寫死了。食品技師整理公告內容,以及三個最容易漏掉的小細節。

食品業產品責任險怎麼選

先講結論:這不是「要不要買」的商業決定,符合條件就是法定義務。食安法第 13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公告是「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2156 號公告修正,最低保險金額、承保範圍、甚至委託製造時誰當投保人,全都寫在裡面。

先確認自己在不在那三類裡

公告第二點把適用對象分三類,而且每一類綁的是登記種類,不是營業額。

製造端是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輸入端是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餐飲端是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三類的登記種類不一樣,這是容易看漏的地方。製造業多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餐飲業則沒有稅籍登記這一項。

委託代工的情況公告也直接處理了: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優先以委託者」是預設值,不是唯一解。要換成受託方投保,要件寫在但書裡,得有契約約定。代工合約沒寫到這一條,預設就落在品牌端。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是否屬應投保之類別與規模。

流程圖:誰要投保保多少,依食安法第13條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110年9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01302156號公告修正。法源是食安法第13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類業別與規模是公告第二點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委託製造誰投保是同點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時點與保管是第三點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最低保險金額是第四點一每一個人身體傷害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零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類業別綁的是登記種類,委託製造另有預設的投保人。

最低保險金額有四個數字,其中一個是零

公告第四點第一款把下限列成四項: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三項是零,這一點常讓人以為寫錯。它的意思是公告沒有為財物損失設下限,要不要把財損納入承保是業者自己的判斷。

另外三個數字是最低保險金額。把它當成建議額度,等於把下限當成答案。食品的回收規模與受害人數可能遠超過這幾個數字,實際要保多少是風險評估的事。

保費與自負額公告都不訂:自負額是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所以比價時要同時看自負額,只比保費會失真。

承保範圍那一句,決定了什麼情況賠得到

公告第四點第二款把承保範圍寫得很具體: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這一句裡有兩個限制值得注意。前半是產品要有缺陷,後半是結果要落在身體傷害、殘廢或死亡。純粹的商譽損失、下架損失、回收費用,不在這一句的範圍裡。

與全民健保的關係也寫了三款。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第八款則處理健保的代位求償權。

還有一款影響實際拿到多少: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對照圖:保單條件公告寫了哪幾項,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四點二至八。公告明定的契約內容包括保險範圍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自負額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應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賠償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健保不得排除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理賠的界線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容易誤解的地方包括財損是零第四點一之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零元公告沒有為財損設下限要不要加保是商業判斷、金額是下限公告訂的是最低保險金額不是建議額度、不是每家都要適用對象以公告第二點的三類業別與登記種類為準、本文立場不就個案認定是否屬應投保之類別與規模亦不推薦特定保險公司或商品
左邊是公告明定的契約內容,右邊是常被誤解的幾點。

時點:要「事先完成」,而且要維持有效

公告第三點只有一句,但三個動作都有時間性: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事先完成」排除了邊營業邊辦理;「保存該保險文件」是稽查時要拿得出來的那一份;「維持保險單有效性」指向續保,保單到期沒續,這一條就斷了。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第三個。保單一年一期,續保日期與其他年度事項不同步,就容易漏。把續保日與健檢、訓練排在同一個月處理,是成本最低的做法,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教育訓練要求。

另外,投保這件事與食品業者登錄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分別依食安法第 13 條與第 8 條運作,不要互相取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出保單,確認四個最低金額都達標。一百萬、四百萬、零元、一千萬,公告第四點第一款
  • 查代工合約有沒有約定投保人。沒寫的話,依公告預設是委託者投保
  • 把續保日期寫進年度行事曆。公告要求「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常見問題

沒有公司登記的小攤販要投保嗎?

看有沒有公告第二點列的那幾種登記。餐飲業那一類綁的是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沒有任何一種登記的,不在該類的範圍內。登記狀態以主管機關的資料為準,本文不就個案認定。

代工廠已經保了,品牌端還要保嗎?

公告的預設是委託者投保。原文是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所以若要由代工廠承擔,合約要寫清楚;只有口頭約定或雙方互相以為對方保了,風險最高。

保額要不要保得比下限高?

公告訂的是最低保險金額,往上是商業判斷。第四點第一款的用語就是最低保險金額。評估時會看產品的鋪貨範圍、單批數量、消費族群與回收難度。本文不提供投保金額建議,也不推薦特定保險公司或商品。

保險有理賠,就不用自己賠了嗎?

公告第四點第四款講的正好是兩者的關係。原文是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所以保險給付是賠償的一部分,不是替代。超過保額或不在承保範圍的部分仍在業者身上。

最後

這一題的風險不在保費,在三個容易漏掉的細節。

第一是適用對象綁的是登記種類,三類各自不同;第二是委託製造的預設投保人是委託者,合約沒寫就照預設走;第三是公告要求「維持保險單有效性」,續保漏掉與沒保在法規上沒有差別。保單翻出來對一次,十分鐘就能確認完。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或投保建議,亦不推薦特定保險公司或保險商品。所引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於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 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 號令發布,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2156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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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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