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綜合果汁的品名,兩條路

五種果汁混合的產品,品名一定要把五種全部寫出來嗎?食品技師說明第三點第二款的兩條路、走全部揭露那一條時為什麼順序不能自己排,以及正面那幾句字樣依瓶子容量分成的四級。

綜合果汁的品名,兩條路

先講結論: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品名又標成果蔬汁的產品,品名有兩條路。依「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第三點第二款: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或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兩條路都不免除第一款的義務:原汁含有率仍要標在正面。字體依第六點,依產品體積分四級。

適用的前提有兩個

這一款只管特定一種情形,前提要先看清楚。

第三點第二款的句首是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所以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原料端是二種以上果蔬汁,品名端標成果蔬汁。

另外整個第三點的前提是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未達一成的產品走第四點,而第四點本來就禁止在成分欄以外寫「果汁」,所以品名的問題不會發生。

流程圖:二種以上果蔬汁品名兩條路,前提是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路一品名揭露全部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路二用綜合或混合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兩條路都要標原汁含有率第三點第一款的義務不因選哪一條路而改變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兩條路擇一,但原汁含有率那一項都要標。

路一:全部揭露,而且要排序

這條路的要求有兩層:列全部,而且按含量排。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所以用了五種果汁而想全部寫進品名的產品,品名會很長,而且順序不能自己調整。排序錯誤本身就不符合這一款。

這個「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的要求與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容物的排序邏輯一致,但適用的位置不同:第 22 條管的是成分欄,這一款管的是品名。

對照圖:正面字樣的字體下限,適用的字樣範圍是應於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之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顏色上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長寬下限依體積分四級150毫升以下各0.3公分以上151至300毫升各0.5公分以上301至600毫升各0.8公分以上601毫升以上各1.2公分以上
正面那幾句字樣的大小隨瓶子變。

路二:用「綜合」或「混合」

這條路讓品名可以只冠一種果蔬的名稱,代價是要加上那三個字。

條文給的選項是「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位置可以在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所以「100% 葡萄綜合果汁」這類寫法就是把「綜合」放進品名裡。

食藥署就那個品名答覆過,認定的條件有兩個:產品倘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得之原汁含有率確實為 100%,且原料中以葡萄濃縮汁為含量最高者,則品名為「100% 葡萄綜合果汁」,尚符合上開規定。所以冠名的那一種要是含量最高者。

字體依瓶子大小分四級

第六點把正面那幾句字樣的字體一起規範。

適用範圍是應於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之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要求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產品體積字體長寬
150 毫升以下各 0.3 公分以上
151 至 300 毫升各 0.5 公分以上
301 至 600 毫升各 0.8 公分以上
601 毫升以上各 1.2 公分以上

同一個配方做成不同容量時,正面字樣要跟著換級。各公告的字體下限比較見字體下限:每份公告都不一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混合果汁的品項列出來,決定走哪一條路。全部揭露並排序,或加「綜合」「混合」
  • 走路一的,確認品名的順序與含量一致。排序錯誤本身就不符合
  • 按瓶子容量對一次字體。第六點分四級,同配方不同容量要分開做

常見問題

五種果汁的產品,品名一定要全部寫出來嗎?

不必,第三點第二款給了第二條路。該款第 1 目是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第 2 目是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可以只冠一種果蔬的名稱,條件是加上「綜合」或「混合」。要注意這一款的前提是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

品名裡的果蔬順序可以自己排嗎?

走路一的不行,要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第 1 目的文字是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所以順序由含量決定。這與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容物的排序邏輯相同,該款規定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那一款管的是成分欄。走路二的產品品名只冠一種名稱,依食藥署答覆原料中以葡萄濃縮汁為含量最高者才認定該品名符合規定,所以冠名的那一種同樣要是最高的。

「綜合」兩個字可以放在背面嗎?

條文寫的是「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所以背面不符合。第 2 目給了兩個位置選項:放進品名,或放在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兩者都在正面那一側。同一點第 1 款的原汁含有率也要求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所以這份規定的設計是把關鍵資訊全部集中在正面,讓消費者在貨架上就看得到。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版面是否符合顯著標示,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蔬果汁與果汁混合,要寫「綜合果汁」還是「綜合蔬果汁」?

條文的寫法是「綜合果(蔬)汁」,括號表示可依產品實際內容選用。所以純果汁混合用「綜合果汁」,含蔬菜汁的用「綜合蔬果汁」這類寫法,條文另留了「或等同意義字樣」的彈性。真正的限制回到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只有少量蔬菜汁卻把「蔬」放在前面,整體表現上會指向蔬菜為主,那是另一層風險。

最後

這一款的兩條路,實際上是在品名長度與版面字樣之間選一個。

全部揭露的品名很長但不必另外加字樣;只冠一種名稱的品名乾淨,代價是要加「綜合」或「混合」。無論選哪一條,原汁含有率都要標在正面,而且冠名的那一種要是含量最高者。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公告發布,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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