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果蔬汁一成這條線,三種標法

果汁含量不到一成,包裝上還能不能寫「果汁」這兩個字?食品技師依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逐點拆解三種情形,並說明只有水果圖案而沒有名稱時為什麼一樣適用。

果蔬汁一成這條線,三種標法

先講結論:一成是分水嶺,而且三種情形都要在外包裝正面標字樣。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訂定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102 年 10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公告發布,103 年 3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公告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達一成以上者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一成者應標「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直接標原汁含有率;完全沒有者應標「無果(蔬)汁」。

先確認自己在不在適用範圍內

第二點的適用條件有兩個,要同時成立。

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第一個條件是包裝上有果蔬的名稱或圖示;第二個條件是直接供飲用。所以兩種產品會落出範圍:包裝上完全沒有果蔬元素的飲料,以及需要再稀釋才飲用的濃縮原料。

食藥署就後者答覆過:液態濃縮茶飲原料如確實須經水稀釋後使用,非供為「直接飲用」,與一般直接供食之飲料不同,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惟應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這一段雖然講的是咖啡因規定,但「直接飲用」這個判準的用法相同。

流程圖:果蔬汁先看一成那條線,先確認適用範圍第二點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依第三點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未達百分之十者依第四點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未含果蔬汁者依第五點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一成那條線決定正面要標哪一句。

未達一成的兩個義務

第四點同時給了一個禁止與一個要求,兩者要一起看。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禁止的那一半容易被忽略:除了成分欄,包裝上其他地方不得出現「果汁」這類字樣。所以品名寫「葡萄果汁飲料」而含量未達一成,就落在這一半裡。

要求的那一半給了兩個選項:標「未達百分之十」,或直接把實際的原汁含有率寫出來。後者對品牌通常比較有利,因為 8% 看起來比「未達 10%」具體。

對照圖:三種情形三種正面字樣,達一成以上者正面要標原汁含有率品名部分二種以上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另有兩條路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並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或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未達一成者正面要標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限制是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完全沒有者正面要標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種情形各有一句要寫在正面。

完全沒有果蔬汁的兩件事

第五點處理的是只用香料或色素做出果味的產品。

未含果蔬汁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而且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所以「葡萄汽水」這類品名要變成「葡萄口味汽水」或「葡萄風味汽水」,並在正面標「無果汁」。這與第 28 條那一側的要求方向一致:食藥署就水果圖案答覆過,產品僅以香料提供風味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口味/風味」,而外包裝倘標示該風味原料之圖片或圖畫,則宜於圖片或圖畫附近加註標示「○○口味/風味」。圖案那一側見包裝上的圖案,算不算宣稱。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判斷產品在不在適用範圍內。包裝有果蔬名稱或圖示,且直接供飲用
  • 算出原汁含有率,對回一成那條線。濃縮汁要先還原到 100%
  • 把該標的那一句放到外包裝正面。三種情形的字樣都要求在正面

常見問題

果汁含量 8%,品名可以寫「葡萄果汁」嗎?

不可以。第四點規定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除了成分欄,包裝上其他位置都不得出現「果汁」或等同意義的字樣,品名也在內。同時還要在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實務上選擇直接標 8% 的做法比較常見,因為那是具體數字,對消費者與品牌都比較清楚。

只用香料做出果味,要標什麼?

第五點要求兩件事。一是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二是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品名要從「葡萄汽水」改成「葡萄口味汽水」這類寫法,正面另外標「無果汁」。這與食藥署就水果圖案的答覆方向一致,該答覆另建議外包裝倘標示該風味原料之圖片或圖畫,則宜於圖片或圖畫附近加註標示「○○口味/風味」,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濃縮果汁原料賣給下游,也要標嗎?

要看是不是「直接供飲用」。第二點把適用範圍限在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食藥署就液態濃縮茶飲原料答覆過:如確實須經水稀釋後使用,非供為「直接飲用」,與一般直接供食之飲料不同,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惟應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所以濃縮原料本身可能不在這份規定的範圍內,但要把資訊給到下游。業務用產品的標示義務見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怎麼認定。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是否屬直接供飲用,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包裝上只有水果圖案、沒有果蔬名稱,也適用嗎?

適用。第二點的條件是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兩者用「或」連接,所以只有圖示也落在範圍內。食藥署就這一題答覆過:產品名稱使用「莓」、「棗」或包裝上有水果圖案或圖示,且為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型態,則須依本規定標示原汁含有率。所以把水果名稱從品名拿掉、只留圖案,並不會讓產品離開這份規定。

最後

這份規定的設計很單純:把產品分成三格,每一格給一句要寫在正面的話。

難的地方在算出那個百分比,以及記得「未達一成」那一格還有一個禁止條款。先算數字,再決定正面放哪一句,最後檢查品名有沒有踩到禁止那一半。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公告發布,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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