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陳述書送出去之後,它會進入卷證。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 36 條另外要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至於多久會有結果,法條沒有給機關回覆陳述書的期限,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是處分書或結案通知。
它進了卷證,然後呢
陳述書不是寄到一個信箱就結束。它成為承辦人作判斷時必須斟酌的材料之一。
第 43 條用的動詞是「斟酌」,對象是「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所以你補進去的紀錄,與稽查當天的紀錄站在同一個卷宗裡被一起看。
第 36 條那句「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也值得記住。它的意思是承辦人不能只挑對你不利的部分,但同樣地,有利的部分要你先放進去,機關沒有義務替你找。
多久會有回音
這一題的答案不好聽:沒有法定期限。
陳述意見程序不是申請案,法條沒有設計「機關應於幾日內答覆」。實務上各縣市、各案件的處理時間差距很大,與案件複雜度、承辦人案量都有關係。
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通常是兩種之一。一種是處分書,表示機關決定作成處分;另一種是結案通知或不予處分的函文,格式各地不同。中間這段時間打電話去問承辦人進度是可以的,但不會因此加快。
收到處分書之後先看兩欄
如果來的是處分書,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列了應記載的六款。其中兩款決定你接下來能做什麼。
第 2 款是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把這一欄和當初通知書上的原因事實放在一起比對,可以看出你的陳述有沒有被採納。認定改變了,表示至少一部分被接受;認定完全沒變,表示爭點沒有被說服。第 43 條要求機關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所以理由欄寫了什麼,決定你還有沒有新的角度。
第 6 款是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期間從這一欄看,不要憑印象。對應的規定是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種可能的走向
把案件的後續簡化成三條路,比較容易安排資源。
- 不予處分或結案。陳述的事實被採納,案件在這裡結束
- 作成處分,但認定有調整。可能是適用的條款變了,也可能是情節認定變了。處分書的理由欄會看得出來
- 作成處分,認定維持。這時候要決定的是走不走訴願,以及手上有沒有新的材料
第三種情況下,重新抄一次陳述書送去訴願通常效果有限。訴願審議的對象與承辦人不同,要補的是新的證據或新的法律主張。訴願理由書的寫法見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要不要走到行政訴訟,見要不要打行政訴訟,怎麼評估。
等待期間可以做的事
- 把送出去的陳述書與附件留一份完整的歸檔。後續如果要走訴願,這是起點
- 把當初補不齊的紀錄補起來。同樣的缺口在訴願階段還會被問一次
- 記下寄出日與收件回執。日期的爭執比想像中常見
常見問題
送出去之後多久會知道結果?
沒有法定期限。行政程序法對陳述意見程序並未規定機關應於幾日內答覆,因為它不是申請案。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通常是處分書,或是結案、不予處分的函文。實務上的處理時間受案件複雜度與承辦人案量影響,差距很大。可以做的是在送件時保留寄出日與回執,並在文件上留下聯絡人與電話,方便承辦人有疑問時直接詢問。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處理時間或結果。
怎麼知道陳述書有沒有被採納?
看處分書第 2 款那一欄。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書面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第 43 條則要求機關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把處分書的事實與理由,和當初通知書上的原因事實放在一起比對,就看得出認定有沒有變動:適用的條款換了、情節的描述改了、或是某一項認定不見了,都代表陳述的內容進入了判斷。如果通篇與原通知書相同,表示爭點沒有被說服,這時候要評估的是手上還有沒有新的材料。
如果結果不理想,可以再寄一次陳述書嗎?
處分作成之後,程序已經換場了。陳述意見的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存在於作成處分之前;處分作成後,對應的程序是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實務上要注意的是,把原本的陳述書原封不動送去訴願,效果通常有限,因為審議的對象與原承辦人不同,看過的材料如果一樣,結論容易一樣。比較有意義的是補進新的證據或提出新的法律主張。救濟策略屬法律專業範疇,應諮詢律師。
處分書上的日期和我收到的日期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訴願期間的起算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條文用的是達到,與處分書上所載的製作日期是兩回事。同條第 3 項另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4 項規定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所以收件回執、郵戳與送達證書都要留存。期間的計算在個案上可能涉及爭執,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期間起訖,應諮詢律師。
最後
陳述書送出之後最難的是等待,因為沒有一個可以倒數的日期。
比較務實的處理方式,是把這段時間用來補齊當初拿不出來的紀錄。無論最後結果是哪一種,那些紀錄都會在下一個階段被問到。
整個裁處流程的位置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陳述書本身的寫法見陳述書怎麼寫,七段的順序。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個案事實不同,本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行政程序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訴願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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