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與救濟

陳述書送出去之後會怎樣

陳述書送出去之後到底會發生什麼事?食品技師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與第四十三條說明機關的審酌義務,並指出收到處分書那一刻該先看第九十六條的哪兩款,才不會錯過期限。

陳述書送出去之後會怎樣

先講結論:陳述書送出去之後,它會進入卷證。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 36 條另外要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至於多久會有結果,法條沒有給機關回覆陳述書的期限,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是處分書或結案通知。

它進了卷證,然後呢

陳述書不是寄到一個信箱就結束。它成為承辦人作判斷時必須斟酌的材料之一。

第 43 條用的動詞是「斟酌」,對象是「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所以你補進去的紀錄,與稽查當天的紀錄站在同一個卷宗裡被一起看。

第 36 條那句「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也值得記住。它的意思是承辦人不能只挑對你不利的部分,但同樣地,有利的部分要你先放進去,機關沒有義務替你找。

流程圖:陳述書送出之後機關依法要做的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依第43條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第43條後段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依第96條第1項書面處分應記載六款含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以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另外法條沒有給機關回覆陳述書的期限
陳述書進入卷證之後,由這三條管後續。

多久會有回音

這一題的答案不好聽:沒有法定期限。

陳述意見程序不是申請案,法條沒有設計「機關應於幾日內答覆」。實務上各縣市、各案件的處理時間差距很大,與案件複雜度、承辦人案量都有關係。

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通常是兩種之一。一種是處分書,表示機關決定作成處分;另一種是結案通知或不予處分的函文,格式各地不同。中間這段時間打電話去問承辦人進度是可以的,但不會因此加快。

收到處分書之後先看兩欄

如果來的是處分書,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列了應記載的六款。其中兩款決定你接下來能做什麼。

第 2 款是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把這一欄和當初通知書上的原因事實放在一起比對,可以看出你的陳述有沒有被採納。認定改變了,表示至少一部分被接受;認定完全沒變,表示爭點沒有被說服。第 43 條要求機關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所以理由欄寫了什麼,決定你還有沒有新的角度。

第 6 款是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期間從這一欄看,不要憑印象。對應的規定是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對照圖:處分書先看兩欄,第2款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用來與原通知書的原因事實比對,認定有改變表示陳述書被採納一部分,認定沒改變表示爭點沒有被說服,機關依第43條應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6款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期間從這裡看,對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受理機關也會寫在這一欄
第 2 款看認定有沒有變,第 6 款看期限與受理機關。

三種可能的走向

把案件的後續簡化成三條路,比較容易安排資源。

  1. 不予處分或結案。陳述的事實被採納,案件在這裡結束
  2. 作成處分,但認定有調整。可能是適用的條款變了,也可能是情節認定變了。處分書的理由欄會看得出來
  3. 作成處分,認定維持。這時候要決定的是走不走訴願,以及手上有沒有新的材料

第三種情況下,重新抄一次陳述書送去訴願通常效果有限。訴願審議的對象與承辦人不同,要補的是新的證據或新的法律主張。訴願理由書的寫法見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要不要走到行政訴訟,見要不要打行政訴訟,怎麼評估。

等待期間可以做的事

  • 把送出去的陳述書與附件留一份完整的歸檔。後續如果要走訴願,這是起點
  • 把當初補不齊的紀錄補起來。同樣的缺口在訴願階段還會被問一次
  • 記下寄出日與收件回執。日期的爭執比想像中常見

常見問題

送出去之後多久會知道結果?

沒有法定期限。行政程序法對陳述意見程序並未規定機關應於幾日內答覆,因為它不是申請案。你會收到的下一份文件通常是處分書,或是結案、不予處分的函文。實務上的處理時間受案件複雜度與承辦人案量影響,差距很大。可以做的是在送件時保留寄出日與回執,並在文件上留下聯絡人與電話,方便承辦人有疑問時直接詢問。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處理時間或結果。

怎麼知道陳述書有沒有被採納?

看處分書第 2 款那一欄。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書面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第 43 條則要求機關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把處分書的事實與理由,和當初通知書上的原因事實放在一起比對,就看得出認定有沒有變動:適用的條款換了、情節的描述改了、或是某一項認定不見了,都代表陳述的內容進入了判斷。如果通篇與原通知書相同,表示爭點沒有被說服,這時候要評估的是手上還有沒有新的材料。

如果結果不理想,可以再寄一次陳述書嗎?

處分作成之後,程序已經換場了。陳述意見的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存在於作成處分之前;處分作成後,對應的程序是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實務上要注意的是,把原本的陳述書原封不動送去訴願,效果通常有限,因為審議的對象與原承辦人不同,看過的材料如果一樣,結論容易一樣。比較有意義的是補進新的證據或提出新的法律主張。救濟策略屬法律專業範疇,應諮詢律師。

處分書上的日期和我收到的日期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訴願期間的起算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條文用的是達到,與處分書上所載的製作日期是兩回事。同條第 3 項另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4 項規定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所以收件回執、郵戳與送達證書都要留存。期間的計算在個案上可能涉及爭執,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期間起訖,應諮詢律師。

最後

陳述書送出之後最難的是等待,因為沒有一個可以倒數的日期。

比較務實的處理方式,是把這段時間用來補齊當初拿不出來的紀錄。無論最後結果是哪一種,那些紀錄都會在下一個階段被問到。

整個裁處流程的位置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陳述書本身的寫法見陳述書怎麼寫,七段的順序。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個案事實不同,本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行政程序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訴願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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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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