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與救濟

三種常見情境,陳述書怎麼答

標示不符、稽查缺失、檢驗不合格,這三種情境的陳述書寫法完全不同。食品技師拆解各自的爭點究竟落在哪一層,以及要準備哪些可被查證的紀錄,才答得到承辦人真正在看的地方。

三種常見情境,陳述書怎麼答

先講結論:陳述書要準備什麼,看你的爭點落在哪一層。標示不符的爭點多半在認定,稽查缺失多半在事實與時序,檢驗不合格多半在樣品與方法。三者的共同起點相同:把通知書上依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記載的原因事實,與自己手上的紀錄逐項比對。本文給的是答題邏輯,不是填空範本,也不提供可下載的表格。

先認出自己是哪一種

三種情境的處理方式差很多,但業者拿到通知書時常常一起䙕理,結果每一項都答得淺。

流程圖:三種情境的爭點落在不同地方,情境一標示不符的爭點通常在認定即這個寫法算不算不符要準備標示的設計依據引用的公告與條文以及包材的版次與使用期間,情境二稽查缺失的爭點通常在事實與時序即缺失是否存在發生在哪一段期間當下的狀態要準備現場紀錄排除措施與完成時間,情境三檢驗不合格的爭點通常在樣品與方法即抽樣批次保存條件檢驗方法與判定依據要準備該批的製程與檢驗紀錄留樣狀況,三者共同的一步是把通知書認定的事實與自己手上的紀錄逐項比對
先認出情境,才知道要調哪一疊資料。

情境一:標示不符

這一類的爭執大多發生在同一組文字可以有兩種讀法的地方。例如某個用語算不算宣稱、某項資訊標在哪一層包裝、字體大小適用哪一級標準。

要準備的材料是設計當時的依據:

  • 這個寫法引用的公告或條文是哪一則,以及採用時的版本
  • 包材的版次與使用期間。如果規定在期間中修正過,期間的起訖就是爭點

法規引用要回到現行條文本身。食藥署問答集的內容可以參考,但問答集所載的款次可能是條文修正前的版本,直接抄進陳述書會引到不存在的款。

情境二:稽查缺失

這一類的爭執落在時間軸上。缺失是否存在、發生在哪一段期間、稽查當下的狀態是什麼,三個問題的答案決定後續適用。

以良好衛生規範為例,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要件是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屆期不改正」是一個時點判斷,所以完成排除的日期與佐證在這一類案件裡特別重要。

要準備的材料是現場紀錄、排除措施與完成時間。寫法上要給出可以被調閱的東西,時間、經手人與文件編號三者齊全,承辦人才驗得了。

對照圖:只寫態度者典型句子為本公司深感抱歉日後必定加強管理,承辦人看到的是一段沒有內容的文字,可查證性為無,對卷證沒有增加任何可供認定的材料;寫可查證的事實者典型句子為該批於某日某時完成排除由某職稱人員複核紀錄編號為某,承辦人看到時間人與文件編號,可查證性為可調閱比對,對卷證補進一份機關原本沒有的資料
同一份缺失,寫法決定承辦人手上多了什麼。

情境三:檢驗不合格

這一類最容易被誤判成「沒得爭」。實際上可以檢視的環節不少,分布在樣品與方法兩側。

  • 樣品側:抽樣的批次、數量與地點,抽樣後到檢驗前的保存條件與運送時間
  • 方法側:採用的檢驗方法、判定依據與適用的限量標準版本

要準備的是該批的製程紀錄、自主檢驗紀錄與留樣狀況。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2 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平常有做自主檢驗的,這時候拿得出對照資料。

要提醒的是,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與對程序提出意見是兩件事。前者多半要有實驗室層級的依據,後者才是陳述書的主場。個案是否值得爭執,涉及專業判斷,本文不就個案建議是否提出異議。

三種情境共同的第一步

不論落在哪一類,第一個動作都一樣:把通知書上記載的原因事實,與自己手上的紀錄逐項比對。

比對的目的是確認爭點到底在不在事實層面。如果認定的批號、日期或產品與紀錄對得上,那麼爭點在法律適用或情節認定;如果對不上,爭點就在事寪,陳述書的重心要整個換邊。

很多人跳過這一步直接寫,寫到第四段才發現自己其實不確定當天發生了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通知書的原因事實那一欄逐句拆開,每一句旁邊註明你要用哪份紀錄回應。註不出來的那幾句就是你的弱點
  • 確認引用的法規版本。回到條文本身,不要抄問答集的款次
  • 把「已完成的排除動作」整理成時間、人、文件編號三欄。寫不出編號的,先去補紀錄

段落順序見陳述書怎麼寫,七段的順序;限期改善通知單的回覆深度是另一個主題,見限期改善通知單,回覆要寫到什麼程度。

常見問題

標示被認定不符,可以主張是認知差異嗎?

可以提出,但要給得出當初的判斷依據。「認知不同」單獨寫出來沒有材料,承辦人無法據以重新認定。能用的寫法是把設計當時的依據攤開:引用的是哪一則公告或條文、採用的是什麼版本、包材何時開始使用。如果規定在使用期間中曾經修正,期間的起訖本身就是爭點之一。要特別注意引用來源,食藥署問答集所載的條號與款次可能是條文修正前的版本,寫進陳述書之前要回到現行條文確認。個案的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本文不就個案預測結果。

缺失已經改好了,陳述書還要寫嗎?

要寫,而且改好這件事本身要寫成可查證的形式。以良好衛生規範為例,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要件之一是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完成排除的時點因此有意義。寫法上避免停在「已完成改善」,給出日期、經手人職稱與紀錄編號,承辦人才調閱得到。另外一個常被忽略的點是,敘述已採取的措施不等於承認違規成立,兩者在文件裡要分開陳述,否則第六段會把第四段的主張推翻掉。這一層的拿捏涉及個案判斷。

檢驗不合格,還有什麼可以陳述?

可以檢視的環節分布在樣品與方法兩側。樣品側包括抽樣的批次、數量、地點,以及抽樣後到檢驗前的保存條件與運送時間;方法側包括採用的檢驗方法、判定依據與適用的限量標準版本。要準備的是該批的製程紀錄、自主檢驗紀錄與留樣狀況;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2 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平時有做自主檢驗的業者在這時候拿得出對照資料。對檢驗結果本身提出異議多半需要實驗室層級的依據,與陳述書要處理的程序與事實是不同層次的工作。

三種情況混在同一張通知書上怎麼辦?

分開處理,但寫在同一份文件裡。實務上常見一次稽查同時開出標示與現場缺失,通知書的原因事實欄會列出數項。建議在第三段摘要時就按項編號,第四段的事實陳述與第六段的已採取措施都沿用同一組編號,讓每一項的回應可以被單獨檢視。混在一起寫的風險是,其中一項的說明不足會拖累其他項的可信度。如果各項的爭點層次不同,例如一項爭事實、一項爭適用,更要分開陳述,避免請求段落自相矛盾。

最後

這三種情境的差別,其實是「你要說服對方改變什麼」的差別。

標示不符要處理的是文字的讀法,稽查缺失要處理的是時間軸,檢驗不合格要處理的是樣品與方法。用錯材料的陳述書,內容再完整也打不到爭點。

整個裁處流程的位置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個案事實不同,本文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亦不提供陳述書範本或制式表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

看完之後

與其自己猜法規,
不如讓技師陪您看一次現場

完成系統註冊即可預約 30 分鐘免費食安健檢,取得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