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與救濟

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

訴願理由書要寫什麼才有機會?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訴願與陳述意見的根本差別、理由書該包含哪五段、事實爭執與法律爭執為什麼要分開寫,以及三十日期間的起算方式與最常見的錯過情形。

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

先講結論:訴願理由書沒有法定的制式格式,但有標準的結構。而多數人寫不好的原因不是文筆,是把事實爭執與法律爭執混在一起寫——「我們沒有那樣做」和「就算那樣做也不該罰這一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需要的證據也不同。混著寫,審查的人要自己拆,而他不一定會拆對。另外兩個要先記住的程序重點:訴願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法第 58 條),以及提起期間是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並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第 14 條)——不是你寄出的日期。

訴願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兩者都是「把你的話講出來」,但階段與效果完全不同。

陳述意見訴願
時點處分作成前處分作成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第 105 條訴願法
向誰作成處分的機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性質程序中的意見表達正式的行政救濟
錯過的效果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第 105 條第 3 項)處分確定
陳述意見是「還來得及講」,訴願是「已經定了,我要爭」。後者的門檻與形式要求都更高。

陳述意見階段該怎麼寫,見收到陳述意見通知,陳述書該怎麼寫;收到裁處書當天要先確認什麼,見收到裁處書,繳了就結束了嗎。

對照圖:陳述意見在處分作成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第 105 條,向作成處分的機關提出,性質為程序中的意見表達,錯過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訴願在處分作成後,依訴願法,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性質為正式的行政救濟,錯過則處分確定
一個是「還來得及講」,一個是「已經定了,我要爭」。

沒有制式範本,但有標準結構

網路上流通的「訴願書範本」多半只是格式框。真正決定結果的不是格式,是你有沒有把爭點講清楚、並且舉得出證據。

這也是我們不提供可下載範本的原因:同一個格式套在不同的事實上,會產生完全不同的說服力。能幫上忙的是結構與判斷順序,不是一份填空表。

理由書的五段

一、當事人與處分的識別

訴願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原處分機關;原處分的發文字號與日期;收受處分的日期。

最後一項不要省略——它是判斷期間是否遵守的依據。

二、訴願請求

你希望達成什麼:撤銷原處分、變更原處分,或其他。請求要具體,不要只寫「請從輕處理」。

三、事實經過

用時間順序寫,只寫你能舉證的部分。不確定的部分寧可寫「無相關紀錄可稽」,也不要含糊帶過——含糊的敘述在審查時會被當成不利於你的空白。

四、訴願理由

這是核心,也是下一節要單獨談的部分。

五、證據與附件

逐項列出,並標明每一份證據要證明的是哪一個主張。證據沒有對應到主張,等於沒有提出。

流程圖:訴願理由書的五段——當事人與處分的識別(含收受處分的日期)、訴願請求(要具體)、事實經過(時間順序、只寫舉得出證據的)、訴願理由(核心,事實與法律爭執要分開)、證據與附件(每一份要標明證明哪一個主張)
沒有法定範本,但缺一段就會讓審查的人自己去猜。

事實爭執與法律爭執要分開寫

這是本文最想傳達的一點。

事實爭執法律爭執
你在主張什麼事情不是這樣發生的事情是這樣,但不該適用這一條
例子那批不是我們出的貨;數量算錯了;被查的品項不是我們製造的行為數的認定有誤;適用的法條不對;裁量有瑕疵
要拿出什麼紀錄——出貨單、批號、進貨憑證、監視畫面論理——條文的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的對照

把兩者混在一起,最常見的後果是:你花了大半篇幅講自己多委屈,卻沒有任何一段明確指出「原處分認定的哪一個事實錯了」或「哪一條適用錯了」。

如果你要爭的是金額,通常會落在法律爭執——特別是行為數的認定。那部分見罰鍰是怎麼算出來的。

三十日從哪一天起算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個實務重點:

  • 以機關收受為準——同條第 3 項: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不是郵戳日
  • 遞交對象是原處分機關——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依第 14 條第 4 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
  • 原處分機關會先自我審查——第 58 條第 2 項:原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所以理由書的第一個讀者,就是罰你的那個機關
最後這一點值得記住:你的理由書要先說服的,是原本作成處分的人。語氣過度對抗,通常不會讓這一步變得容易。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收受處分的日期」找出來,標出第三十日。並確認是以機關收受訴願書為準,預留郵遞或送件的時間
  • 拿一張紙分兩欄,左邊寫事實爭執、右邊寫法律爭執。寫不進任何一欄的內容,通常也寫不進理由書
  • 逐項列出證據,並在每一份後面註明它要證明哪一個主張。對不上的,要嘛補主張,要嘛拿掉證據

常見問題

訴願要花錢嗎?

訴願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救濟程序,與向法院起訴的性質不同。是否需要支出,主要視你是否委任代理人而定;程序本身的規定見訴願法。要注意的是提起期間——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依同條第 3 項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本文不提供費用數字,實際規費與程序細節請以受理機關說明為準。

訴願期間要先繳罰鍰嗎?

原則上繳納義務不會因為提起訴願而暫停。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同條第 2 項雖有停止執行的例外,但要件是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屬例外而非常態。反過來說,繳納也不代表放棄爭執——繳納是履行處分,與爭執處分的合法性是兩件事。

自己寫和委任代理差在哪?

差別主要在法律論述的密度與程序風險的掌握。事實部分通常只有業者自己說得清楚——出貨紀錄、批號、當時的作業情形,這些外人寫不出來;法律爭執(適用法條、行為數認定、裁量瑕疵)則需要法律專業。本所提供的是食品衛生安全的專業協助,例如協助釐清技術事實、整理紀錄與佐證;本所不代理訴訟,也不代寫訴願書。涉及法律程序的委任,請洽律師。

訴願被駁回還有別條路嗎?

有。訴願決定之後,仍有行政訴訟這一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撤銷訴訟等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要不要走到這一步,涉及時間、費用與舉證的綜合評估,那需要另外一篇的篇幅。任何人都不能保證特定個案的救濟結果。

最後

訴願理由書最常見的問題,是把它寫成一封訴苦信。

可以理解——被罰的人確實委屈。但審查的人要看的不是情緒的強度,是哪一個事實認定錯了、哪一條適用錯了,以及你拿得出什麼。

而在動筆之前,其實只需要先做一件事:把你想講的每一句話,分到「事實」或「法律」其中一欄。分不進去的那些,多半也不會幫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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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或處理建議,亦不對任何個案之救濟結果作預測或保證。本文不提供訴願書範本或代寫服務。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涉及訴願、行政訴訟之法律程序,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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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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