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打行政訴訟,怎麼評估
訴願被駁回,還要不要打行政訴訟?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行政訴訟與訴願的程序差別、簡易訴訟程序的金額門檻、時間與費用的實際量級,以及除了勝敗機率之外還該一併評估哪些因素。

先講結論:訴願被駁回之後,下一關是行政訴訟,而期間是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比訴願的三十日長,但「不變期間」四個字的意思是不能展延。評估時最該先確認的其實不是勝敗機率,是兩個金額門檻:不服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 2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不服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第 104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門檻決定程序、程序決定成本。本所不代理訴訟,本文的定位是協助你評估要不要走、以及該問律師什麼。
訴願駁回之後還有哪條路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注意中間那兩種情形——訴願機關遲遲不作決定,也可以起訴。很多人只知道第一種。
期間依第 106 條第 1 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 2 項並規定,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變期間」不是形容詞。它的意思是這個期間不因任何理由延長,也不能跟機關商量。三十日的訴願期間至少還有一個「以機關收受日為準」的細節要注意;這裡則是單純的兩個月,過了就沒了。
前一關怎麼寫,見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
行政訴訟和訴願差在哪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 由誰審 | 行政機關 | 法院 |
| 審查範圍 | 合法性與妥當性 | 原則上為合法性 |
| 期間 | 處分達到次日起 30 日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不變期間 |
| 遞件對象 | 經由原處分機關 | 向行政法院 |
| 裁判費 | — | 通常程序 4,000 元、簡易程序 2,000 元(第 98 條第 2 項) |
第二列是評估時最該想清楚的。訴願階段你還可以主張「罰得太重、不合理」;到了行政訴訟,原則上要指出的是違法之處——法條適用錯誤、事實認定沒有證據支持、裁量逾越或濫用(第 4 條第 2 項明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換句話說:如果你在訴願階段講的全是「不公平」而不是「違法」,那到了法院,論述要重新搭一次。
簡易訴訟程序的門檻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2 款: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 1 項並規定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條第 3 項另定,該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所以起訴前要確認現行數額,不要只憑條文本文。
另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第 104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該數額司法院得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兩個門檻合起來看的實務意義是:
- 五十萬元以下 → 簡易程序,地方行政法院,裁判費 2,000 元
- 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 通常程序,但仍在地方行政法院
- 還附帶停業、廢止登錄等不利處分時 → 第 104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把「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一併納入
這些是行政訴訟法自己的程序門檻,與食安法的罰鍰級距是兩回事——後者會隨修法變動,本文一律不列。
時間與費用的實際量級
費用的部分條文寫得很清楚。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1 項: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第 2 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新臺幣二千元。
所以裁判費本身不是門檻,真正的成本是律師酬金與你自己的時間。
時間的部分,本文不提供平均審理月數——那類數字隨法院、案件類型與年度變動,寫死在文章裡對讀者是風險。條文上能確定的節點只有一個:第 233 條第 2 項,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實際審理期程,請直接向承辦法院或委任的律師確認,或查閱司法院公開的統計資料。
除了勝敗,還該評估什麼
- 執行不會因為起訴而停止。第 116 條第 1 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 2 項的停止執行要件是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 附帶的處分比罰鍰重要。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停業或廢止登錄,評估的重點應該放在那一端,見停業和歇業處分,是怎麼決定的
- 違規資訊公布的處理,以原處分是否被撤銷為基礎,見被列入違規名單,撤得下來嗎
- 你要投入的不只是錢——蒐證、開庭、內部溝通都是實際的營運時間
- 爭點是否為「違法」而非「不妥」。這一點決定的不是勝率高低,是案子在法院有沒有著力點
什麼情況通常不建議打
這一節不是勸退,是幫你省下評估的時間。以下情形,通常投入產出比不好:
- 爭的只有金額高低,而沒有具體指出裁量逾越或濫用的事實
- 事實部分已經在稽查紀錄表上自認,且沒有新證據
- 金額遠低於預估的律師酬金與時間成本,且沒有附帶的停業或登錄處分
- 真正的痛點是商譽,但原處分的違法事由薄弱——這種情況下,訴訟未必是解決商譽問題最有效的途徑
反過來說,附帶停業或廢止登錄、事實認定明顯欠缺證據、同一行為被重複裁處這三類,通常值得認真評估。第三類見同一件事被罰兩次,合法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找出訴願決定書的送達日期,往後推兩個月標在日曆上。不變期間不能展延,這一步優先於所有評估
- 確認罰鍰金額落在哪一個門檻(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並向法院確認現行數額是否經司法院以命令調整。程序不同,成本結構就不同
- 用一頁紙寫下你主張的「違法」是什麼——哪一個事實認定沒有證據、哪一條適用錯了。寫不出來,就是該帶去問律師的問題
常見問題
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要分程序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僅於該項各款情形(如稅務事件之會計師、專利事件之專利師等)並經審判長許可時得為之——這規範的是委任代理人時的資格。至於強制委任,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列舉的是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等,簡易訴訟程序不在該項列舉之內。實際到你的案件是否須強制委任,屬法律程序判斷,請洽律師確認。本所不代理訴訟。
要打多久?
本文不提供平均審理期間——該數字因法院、案件類型與年度而異,寫進文章容易誤導。條文上可確定的只有一處: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可用的查證方式有兩個:向承辦的地方行政法院詢問一般期程,或請受委任的律師依其實務經驗評估。評估時請記得把上訴的可能性一併計入,不要只算第一審。
輸了要負擔對方費用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1 項,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條第 2 項規定裁判費為起訴按件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新臺幣二千元。要留意的是,你自己委任律師的酬金,與「訴訟費用」是不同的概念,其是否計入訴訟費用、如何核定,在強制律師代理與非強制代理的事件中處理方式不同(參見第 49 條之 1 第 5 項關於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之規定)。具體負擔範圍請洽律師確認,本文不作個案判斷。
打訴訟期間要先繳罰鍰嗎?
原則上執行不會因為起訴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明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同條第 2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 3 項並允許起訴前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罰鍰這類金錢給付,能否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實務上認定並不寬鬆;若案件另涉停業,該部分的停止執行聲請通常才是關鍵。相關主張請洽律師。
最後
要不要打,最後其實是一個商業決定,不是法律問題。
法律能告訴你的是:期間有多久、走哪個程序、裁判費多少、停止執行的要件是什麼。真正要算的那一題——把這筆錢和這些時間投進去,對公司是不是最好的用法——只有你自己答得出來。
我們能幫上的是技術那一半:把事實整理清楚、把紀錄與佐證備齊、把技術爭點說明到律師看得懂。至於訴訟本身,本所不代理,也不轉介招攬——這不是客氣,是專業分工的界線。
不確定自己走到哪一關,先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或訴訟建議,不對任何個案之勝敗、期程或費用作預測或保證。金額門檻得由司法院以命令調整,起訴前請確認現行數額。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涉及訴願、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請洽律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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