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陳述意見通知書代表處分還沒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衛生局寄這張紙給你,是在作成裁處之前先聽你說。收到它的時候,罰鍰金額還沒定、處分書還沒開。要注意的只有一件事:依第 105 條第 3 項,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處分還沒作成
很多人收到這張紙的第一個反應是「被罰了」。從法條的位置看,這個時點還在裁處之前。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原文是: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句子的重點在「作成…處分前」。程序走到你這裡,表示衛生局手上有一份待處理的案件,正在決定要不要罰、罰多少。你這時候送進去的資料,是他們作決定的依據之一。
這張紙上該有的五件事
通知書的格式各縣市不同,但應記載的事項寫在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其他必要事項。
其中第 2 款最值得花時間看。它寫出衛生局認定你做了什麼、適用哪一條。陳述書要回應的就是這一欄,不是你覺得冤枉的地方。
期限沒處理的後果
第 105 條把陳述書的性質與效果都寫清楚了。
第 1 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兩種陳述都算數,你可以只講事實,也可以兼談法律適用。
第 3 項: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沒有補正、沒有展延的設計寫在條文裡。期限過了之後還能做什麼,見陳述意見的期限過了,還有救嗎。
有些案件不會給這個機會
如果你聽過別人沒收到通知就直接收到裁處書,依據在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該條列出八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情形,與食品業比較相關的有兩款:
- 第 5 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第 6 款: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另外六款分別是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情況急迫、受法定期間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以及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先把三件事確認清楚
打開信封之後,先不要想怎麼寫。花十分鐘確認下面三項,後面的工作會省很多。
- 收件人是公司還是負責人個人。兩者在後續程序上的主體不同
- 原因事實那一欄,認定的行為與日期。跟你手上的紀錄對一次,看時間與批號對不對得上
- 期限的起算日與到期日。從通知書上抄下來,不要憑印象
陳述書本身怎麼組織,見陳述書怎麼寫,七段的順序;如果你收到的那張寫的是「限期改善」,處理方式不同,見限期改善和陳述意見,差在哪。
常見問題
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書,等於已經被罰了嗎?
還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的。所以這個時點處分尚未作成,罰鍰金額也還沒確定。實務上會造成誤會,是因為通知書上已經寫了法規依據與原因事實,看起來像結論。那一欄記載的是主管機關目前的認定,你提出的事實與法律上陳述會進入卷證。至於機關會不會因此改變認定,屬個案判斷,本文不就個案預測結果。
可以不理它嗎?
可以不提出,但效果寫在條文裡。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 3 項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放棄的是這一次的陳述機會,處分作成之後的救濟途徑不受影響,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要衡量的是成本:陳述意見階段你面對的是承辦人與原處分機關,訴願階段面對的是訴願審議委員會,要補的資料與要說服的對象都不同。
為什麼有人沒收到通知就直接被罰?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了八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情形。與食品業較常相關的是第 5 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以及第 6 款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其餘六款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情況急迫顯然違背公益、受法定期間限制、行政強制執行之處置、提起訴願前應先經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等先行程序,以及為避免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所為之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個案是否該當其中一款,屬主管機關認定。
要找人幫忙寫嗎?
先看通知書第 2 款那一欄的內容性質。如果爭點在事實,例如認定的批號、日期或產品與你手上的紀錄對不起來,那是你自己最清楚的事,整理紀錄比找人代筆有用。如果爭點在技術判斷,例如檢驗方法、製程條件或標示認定,那需要的是能把技術事實說清楚的人。本所不代寫陳述書、不代理訴訟,協助的方式是就技術爭點提供專業意見與佐證資料的整理方向。涉及法律程序與救濟策略,應諮詢律師。
最後
這張紙最常被浪費的地方,是被當成壞消息收起來,等到想處理的時候期限只剩兩天。
它給的是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裡,衛生局的認定還沒固定,你補進去的資料是有機會被採納的。等到裁處書開出來,同樣的資料就得走訴願,成本高得多。
整個裁處流程的位置圖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陳述書的實際寫法見收到陳述意見通知,陳述書該怎麼寫。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行政程序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訴願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事實不同,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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