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與救濟

散裝標示沒做,會被罰多少

散裝食品沒標品名與原產地,究竟會被罰多少?食品技師分開說明該標沒標與標了不實兩套罰則的金額差距,並逐條念過第五十二條的限期回收改正究竟列舉了哪幾個條文。

散裝標示沒做,會被罰多少

先講結論:散裝食品標示違規有兩條路,罰的依據不同。該標沒標——違反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依第 47 條第 10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標了但不實——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依第 4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而有一個細節值得特別留意: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限期回收改正,列舉的是第 22、24、26、27 條與第 28 條第 1 項——第 25 條不在裡面。

先分清楚你踩到的是哪一條

這是所有裁罰問題的第一步,而且散裝這一題特別容易混。

「品名沒標」和「品名標錯」看起來只差一個字,但在法規上走的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該標沒標標了但不實
違反依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 28 條第 1 項
罰則依據第 47 條第 10 款第 45 條第 1 項
罰鍰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第 47 條第 10 款的文字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正是依該項公告訂定的,所以未依規定標示會落在這一款。

對照圖:該標沒標者違反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罰則依據為第47條第10款,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登記事項或登錄且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標了但不實者違反第28條第1項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罰則依據為第45條第1項,罰鍰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再次違反者並得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事項或登錄
兩種違規,兩套罰則——上限差一百萬。

為什麼「標了但不實」罰得比較重

一個直覺的疑問是:沒標不是比標錯更糟嗎?為什麼罰則上限反而低?

因為兩者傷害的東西不同。

  • 沒標——消費者少了一份資訊,處於「不知道」的狀態
  • 標錯——消費者得到了一份錯的資訊,處於「以為自己知道」的狀態

第 28 條第 1 項的用字是「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它管的不只是假,還包括易生誤解。所以那一側的射程比「有沒有標」寬得多,罰則上限也跟著高。

實務上這代表一件事:自願標示會把你從第一條路移到第二條路。散裝食品的內容物與添加物本來是自願標示,食藥署的說法是「如自願標示,則應如實標示之」。不標,頂多是資訊不足;標了不對,就進入第 28 條的範圍。

第 52 條那一段,值得逐條念過去

罰鍰之外,另一個更立即的後果是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這一段在第 52 條。

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原文是: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把列舉的條號逐一念過去: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1 項——第 25 條不在裡面。

這代表什麼?單純違反散裝標示規定(第 25 條那一側),並未被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列為限期回收改正的事由;但一旦標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而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那一條在列。

本文不就個案判斷主管機關應否採取回收改正措施——第 52 條的處分是依第 41 條查核或檢驗結果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仍屬個案認定。這裡只是把條文列舉的範圍念清楚,因為它常被整段概括帶過。

流程圖: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限期回收改正所列舉的條文,包括第22條第1項或依第2項及第3項公告之事項即包裝食品應標示事項與營養標示、第24條第1項或依第2項公告之事項即食品添加物之標示、第26條與第27條即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第28條第1項即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而第25條不在此列,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法源是第25條第2項未被列舉,但標示不實時會落入第28條第1項而該條在列
逐條念過去,散裝那一條不在列舉範圍裡。

那些以為自己不適用的人

散裝標示最常見的誤解,是「我們不是食品工廠,應該不歸這條管」。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管的對象是食品販賣業者,而且分成兩類:

  •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 20 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所以連沒有登記的攤商,在那 20 項品項上也有標示義務。「規模小所以不適用」是一個危險的假設。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業者。有無公司或商業登記,對應到的義務範圍不同
  • 把自願標示的項目清點一次。標了就要對——那是第 28 條的範圍,罰則上限較高
  • 把「該標沒標」和「標了不實」在內部分開列管。兩者的改善作法完全不同:前者是補上去,後者是查證

常見問題

散裝標示沒做,罰多少?

依第 47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是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訂定,而第 47 條第 10 款所列的正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除罰鍰外,同條並定有加重效果: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實際裁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裁罰金額。

標示不實跟標示不符,差在哪?

差在適用的條文,以及罰則上限。「不符」指的是沒有依規定標示應標事項,走的是第 25 條與第 47 條第 10 款那一條路,罰鍰為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不實」指的是標了,但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易生誤解,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依第 45 條第 1 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要特別注意第 28 條第 1 項涵蓋的是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三種情形,所以即使每個字都是真的,整體表現讓人誤會,仍可能落入該項。

被稽查發現之後,可以先改再賣嗎?

要看違反的是哪一條,而且這是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是業者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標示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或依第 2 項及第 3 項公告之事項、第 24 條第 1 項或依第 2 項公告之事項、第 26 條、第 27 條或第 28 條第 1 項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該款列舉的條文中不包含第 25 條。不過要注意,若標示同時涉及不實或易生誤解,就會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而該項在列舉範圍內。本文不就個案判斷應否回收或回收範圍,實際處分由當地主管機關依第 41 條查核或檢驗結果認定。

收到裁處書了,還有什麼可以做?

有,而且有期限。行政救濟的程序與期限、陳述意見與訴願的時點,屬於另一個完整的主題,本文不在此展開。要先確認的是三件事:裁處書上寫的是哪一條、哪一款;事實欄記載的行為是否與實際相符;以及期限從哪一天起算。這三件事釐清之前,任何回應都可能偏離重點。相關程序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與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本所不代理訴訟;個案之救濟策略應諮詢律師。

最後

散裝食品的罰則之所以值得單獨寫一篇,是因為它的金額級距和包裝食品一樣,但很多業者對它的警覺完全不同。

一個賣散裝乾貨的店家,如果知道未依規定標示的罰鍰上限是三百萬,大概不會把那張品名卡片當成裝飾。問題是這件事從來沒有被清楚地說過——大家記得的是「散裝比較寬鬆」。

散裝的規定確實比較少,但少不等於輕。而且自願標示一旦做了,就會把自己移動到罰則更重的那一側。這兩件事合起來,就是這一題真正的風險輪廓。

散裝食品要標哪些項目,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現場烘焙的判定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裁罰、回收或救濟意見。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裁罰金額,亦不就個案判斷應否回收;法規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及處分內容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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