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散裝食品標示違規有兩條路,罰的依據不同。該標沒標——違反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依第 47 條第 10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標了但不實——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依第 4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而有一個細節值得特別留意: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限期回收改正,列舉的是第 22、24、26、27 條與第 28 條第 1 項——第 25 條不在裡面。
先分清楚你踩到的是哪一條
這是所有裁罰問題的第一步,而且散裝這一題特別容易混。
「品名沒標」和「品名標錯」看起來只差一個字,但在法規上走的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 該標沒標 | 標了但不實 | |
|---|---|---|
| 違反 | 依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 第 28 條第 1 項 |
| 罰則依據 | 第 47 條第 10 款 | 第 45 條第 1 項 |
| 罰鍰 |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
第 47 條第 10 款的文字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正是依該項公告訂定的,所以未依規定標示會落在這一款。
為什麼「標了但不實」罰得比較重
一個直覺的疑問是:沒標不是比標錯更糟嗎?為什麼罰則上限反而低?
因為兩者傷害的東西不同。
- 沒標——消費者少了一份資訊,處於「不知道」的狀態
- 標錯——消費者得到了一份錯的資訊,處於「以為自己知道」的狀態
第 28 條第 1 項的用字是「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它管的不只是假,還包括易生誤解。所以那一側的射程比「有沒有標」寬得多,罰則上限也跟著高。
實務上這代表一件事:自願標示會把你從第一條路移到第二條路。散裝食品的內容物與添加物本來是自願標示,食藥署的說法是「如自願標示,則應如實標示之」。不標,頂多是資訊不足;標了不對,就進入第 28 條的範圍。
第 52 條那一段,值得逐條念過去
罰鍰之外,另一個更立即的後果是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這一段在第 52 條。
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原文是: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把列舉的條號逐一念過去: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1 項——第 25 條不在裡面。
這代表什麼?單純違反散裝標示規定(第 25 條那一側),並未被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列為限期回收改正的事由;但一旦標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而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那一條在列。
本文不就個案判斷主管機關應否採取回收改正措施——第 52 條的處分是依第 41 條查核或檢驗結果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仍屬個案認定。這裡只是把條文列舉的範圍念清楚,因為它常被整段概括帶過。
那些以為自己不適用的人
散裝標示最常見的誤解,是「我們不是食品工廠,應該不歸這條管」。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管的對象是食品販賣業者,而且分成兩類:
-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 20 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所以連沒有登記的攤商,在那 20 項品項上也有標示義務。「規模小所以不適用」是一個危險的假設。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業者。有無公司或商業登記,對應到的義務範圍不同
- 把自願標示的項目清點一次。標了就要對——那是第 28 條的範圍,罰則上限較高
- 把「該標沒標」和「標了不實」在內部分開列管。兩者的改善作法完全不同:前者是補上去,後者是查證
常見問題
散裝標示沒做,罰多少?
依第 47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是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訂定,而第 47 條第 10 款所列的正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除罰鍰外,同條並定有加重效果: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實際裁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裁罰金額。
標示不實跟標示不符,差在哪?
差在適用的條文,以及罰則上限。「不符」指的是沒有依規定標示應標事項,走的是第 25 條與第 47 條第 10 款那一條路,罰鍰為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不實」指的是標了,但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易生誤解,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依第 45 條第 1 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要特別注意第 28 條第 1 項涵蓋的是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三種情形,所以即使每個字都是真的,整體表現讓人誤會,仍可能落入該項。
被稽查發現之後,可以先改再賣嗎?
要看違反的是哪一條,而且這是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是業者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標示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或依第 2 項及第 3 項公告之事項、第 24 條第 1 項或依第 2 項公告之事項、第 26 條、第 27 條或第 28 條第 1 項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該款列舉的條文中不包含第 25 條。不過要注意,若標示同時涉及不實或易生誤解,就會落入第 28 條第 1 項,而該項在列舉範圍內。本文不就個案判斷應否回收或回收範圍,實際處分由當地主管機關依第 41 條查核或檢驗結果認定。
收到裁處書了,還有什麼可以做?
有,而且有期限。行政救濟的程序與期限、陳述意見與訴願的時點,屬於另一個完整的主題,本文不在此展開。要先確認的是三件事:裁處書上寫的是哪一條、哪一款;事實欄記載的行為是否與實際相符;以及期限從哪一天起算。這三件事釐清之前,任何回應都可能偏離重點。相關程序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與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機會。本所不代理訴訟;個案之救濟策略應諮詢律師。
最後
散裝食品的罰則之所以值得單獨寫一篇,是因為它的金額級距和包裝食品一樣,但很多業者對它的警覺完全不同。
一個賣散裝乾貨的店家,如果知道未依規定標示的罰鍰上限是三百萬,大概不會把那張品名卡片當成裝飾。問題是這件事從來沒有被清楚地說過——大家記得的是「散裝比較寬鬆」。
散裝的規定確實比較少,但少不等於輕。而且自願標示一旦做了,就會把自己移動到罰則更重的那一側。這兩件事合起來,就是這一題真正的風險輪廓。
散裝食品要標哪些項目,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現場烘焙的判定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裁罰、回收或救濟意見。本文不就個案預測裁罰金額,亦不就個案判斷應否回收;法規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及處分內容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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