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被攔下來,有哪四條路
進口食品邊境不合格,不是只有退運或銷毀兩條路。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十五日複驗以一次為限、三種處置方式與先輸入後處理的條件,以及什麼情況下連退運都不行、只能在境內銷毀。

先講結論:進口食品在邊境被判不符合規定,並不是只有「退運或銷毀」一條路。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4 條,報驗義務人可以在三種處置方式中擇一:辦理退運或銷毀;屬衛生標準或添加物等問題者,得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屬標示違規者,得申請限期改正。而且後兩種經審查同意後,可以先輸入該產品,再行處理。另外還有一個常被錯過的權利:收到查驗不符合通知起十五日內可以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過了就沒有了。
第一步:十五天的複驗期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3 條(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2003223 號令,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22 日):
- 查驗機關經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
- 報驗義務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得依食安法第 39 條規定申請複驗
- 以一次為限,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為之
- 經查驗或複驗不符合規定者,餘存樣品由查驗機關於申請複驗期限屆至後予以銷毀
複驗用的是原來那份餘存樣品、原來那間實驗室。它處理的是檢驗過程的疑義,不是換個地方重驗一次看看運氣。
要注意時間的算法:十五日從收受通知起算,而依第 25 條,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通知者,於系統發出時推定發生送達效力。也就是說,沒有人去看系統,時鐘一樣在跑。
三種處置方式
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 方式 | 適用情形 | 能不能先進來 |
|---|---|---|
|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 一般情形 | 不能 |
| 二、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 不符合本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或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 | 經審查同意,得輸入後再處理 |
| 三、申請限期改正 | 標示違反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或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者 | 經審查同意,得輸入後再改正 |
第 2 項明定: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者,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消毒、改製、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改正標示。
第 3 項也補了一句:已具結先行放行者,一樣要依第 1 項辦理。先放行不等於過關。
為什麼標示違規的路最寬
把第二款與第三款放在一起看,會發現制度的分界很清楚:
- 第三款(標示)——問題在包裝上寫了什麼。產品本身沒有安全疑慮,改標就能解決,所以准許限期改正
- 第二款(衛生標準、添加物、容器包裝)——問題在產品本身。所以不是「改正」,是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要真的對產品做處理
標示錯了可以改字。產品有問題,改字沒有用。
這也說明為什麼同樣「被攔下來」,有些業者只損失時間與換標成本,有些卻整批出不去——差別不在談判,在違規的性質。
什麼情況只剩銷毀
第 24 條第 1 項的開頭有五個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這是重點。
當產品落入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情形時——例如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第 3 款)、攙偽或假冒(第 7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第 10 款)——處置就不是辦法第 24 條那三選一的問題了。
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對此類產品的處分是應予沒入銷毀;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應先命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第 5 項則規定,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所以「能不能退運」不是業者可以選的,取決於它違反的是哪一條。有些情形連退運都不行,只能在境內銷毀——因為法律不希望那批東西流到別的地方去。
收到通知那一天該做的四件事
- 先看它判的是哪一款。標示、衛生標準、還是第 15 條——這決定你有幾條路可以走
- 把十五日的複驗期限記下來。電子通知在系統發出時即推定送達,不是你看到才算
- 評估「先輸入再處理」是否可行。第二款、第三款經審查同意可以,但要提得出限期處理的方案
- 同步算後續影響。這一批不合格,會把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的後續批次拉進較高的查驗等級(見邊境查驗,你被列在哪一級)
後續怎麼降回來,見被加強查驗了,怎麼降回來。
常見問題
進口被判不合格,只能退運或銷毀嗎?
不是。依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驗義務人可在三種方式中擇一:辦理退運或銷毀;不符合本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或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得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標示違反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或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者,得申請限期改正。而且依同條第 2 項,後兩種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者,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處理。另依第 3 項,已具結先行放行者一樣要依此辦理——先放行不等於過關。
可以申請複驗嗎?有幾次機會?
可以,但只有一次。依辦法第 23 條,報驗義務人於收受查驗不符合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得依食安法第 39 條規定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為之。要特別注意時間的算法:依第 25 條,以電子資訊傳輸方式通知者,於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發出時推定發生送達效力——沒有人去看系統,時鐘一樣在跑。另外,經查驗或複驗不符合規定者,餘存樣品會在申請複驗期限屆至後由查驗機關銷毀。
為什麼有些案子只能銷毀、連退運都不行?
因為第 24 條第 1 項開頭寫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當產品落入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例如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第 3 款)、攙偽或假冒(第 7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第 10 款)——就不是三選一的問題。依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此類產品應予沒入銷毀;同條第 5 項並規定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能不能退運不是業者可以選的,取決於它違反的是哪一條。
標示違規和產品本身有問題,處理起來差很多嗎?
差很多,而且制度的分界很清楚。標示違規(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問題在包裝上寫了什麼,產品本身沒有安全疑慮,所以准許限期改正;衛生標準、添加物、容器包裝等問題(第 2 款)問題在產品本身,所以給的不是「改正」,而是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要真的對產品做處理。標示錯了可以改字,產品有問題改字沒有用。這也說明為什麼同樣被攔下來,有人只損失時間與換標成本,有人整批出不去。
最後
收到查驗不符合通知的那一刻,多數人的第一個念頭是「這批貨完了」。
但辦法其實留了不少空間——複驗、限期改正、限期消毒改製、先輸入後處理。能不能用到那些空間,取決於你在十五天內看懂了它判你哪一款。
看不懂的人,通常就直接退運或銷毀了;而那往往不是唯一的選項,只是最快決定的那一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亦不對任何個案之處置結果作預測或保證。限期改正、消毒改製及先輸入後處理均須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屬機關職權判斷。實際處理請依查驗不符合通知所載內容辦理,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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