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生活小常識

中濕性食品,難在哪一段

中濕性食品的水活性落在 0.6 到 0.9,微生物與褐變都最活躍。執業食品技師說明這一段的兩種主要菌相、水活性 0.85 為什麼是法規上的分界線,以及乾燥原料吸濕後的實際風險。

中濕性食品,難在哪一段

先講結論:中濕性食品(半乾性食品)的水活性落在 0.6 到 0.9,而這一段之所以最難管,是因為它同時被三件事夾住——微生物那一端,一般細菌、酵母菌、黴菌的最低需求分別是 0.90、0.87、0.80,但耐旱黴菌與耐滲壓酵母菌可以更低;品質那一端,非酵素性褐化在水活性 0.60 至 0.70 之間達到最高點;法規那一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 條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寫進低酸性食品與酸化食品的定義裡——跨過這條線,就要適用第七章一整套規定。0.6 到 0.9 這一段,剛好橫跨那條線。

先分清楚三段

依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轉載《科學發展》第 379 期〈水活性控制與食品儲存〉(畜產試驗所加工組陳文賢)的分類:

類別水活性例子
高水分食品0.9 ~ 1.0生鮮水果、蔬菜、魚肉
半乾性食品(中濕性食品)0.6 ~ 0.9肉乾、肉角、蜜餞
低水分食品小於 0.6稻米、乾穀物、蔗糖

該文同時指出:高水分食品因微生物容易生長而需要特別的儲存方法;低水分食品在室溫儲存相當穩定,不需要添加特殊添加物或防黴劑;而半乾性食品在室溫中,有可能因為某些黴菌或酵母菌的生長而被污染,所以通常會在食品內添加防黴劑。

三句話擺在一起就看得出問題:兩端都有清楚的作法,中間這一段沒有。它不夠濕到必須冷藏,也不夠乾到可以放著不管。
對照圖:依水活性分三段。高水分食品水活性 0.9 至 1.0,例如生鮮水果蔬菜魚肉,微生物容易生長而敗壞,需要特別的儲存方法;半乾性或中濕性食品 0.6 至 0.9,例如肉乾肉角蜜餞,可能因某些黴菌或酵母菌生長而被污染,通常在食品內添加防黴劑;低水分食品小於 0.6,例如稻米乾穀物蔗糖,室溫儲存相當穩定,不需添加特殊添加物或防黴劑
兩端都有成熟作法,中間這一段沒有。

這一段,兩類微生物特別活躍

同一份資料給了三個一般性的下限:大部分的細菌、酵母菌及黴菌生長的最低水活性需求,分別為 0.90、0.87 和 0.80。

但接著點出了例外——也有一些微生物能存活在相當乾燥的環境中:

  • 耐旱黴菌——通常生長在乾燥的環境中
  • 耐滲壓酵母菌——喜歡在高濃度的糖溶液中生長
  • 嗜鹽細菌——喜歡生長在高濃度鹽水溶液中

這三類正好對應中濕性食品最常見的三種降水活性手段:乾燥、加糖、加鹽。換句話說,你用來抑制一般菌相的方法,剛好替這三類篩出了生存空間。

一般認為微生物生長的下限落在水活性 0.6 上下,不同文獻對最耐旱黴菌的實際下限記載略有差異,本文不引單一數值。實務上要記住的是方向:愈接近 0.6,能長的東西愈少,但不是零。

0.85 這個數字,寫在法規裡

多數人以為水活性純粹是製程指標,沒有法規地位。這句話對一半。

台灣確實沒有「乾燥食品水活性應低於多少」這類通則性上限,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 條的定義裡,出現了一個具體數字:

  • 第 13 款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指平衡之酸鹼值大於四點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施行商業滅菌,得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
  • 第 14 款 酸化食品:指添加酸化劑、酸性食品,且平衡 pH 值小於或等於四點六,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於包裝至密閉容器前或後,施行熱殺菌,可於室溫下保存之食品

這不是一條衛生標準,是一條適用範圍的分界線。落進定義,就要適用該準則第七章——而第七章的要求相當重:

  • 第 40 條:生產及加工應符合附件四之規定
  • 第 41 條: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溫度指示裝置應於裝置前及裝置後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
  • 第 42 條:應置密封操作、密封檢查、殺菌操作、殺菌技術管理四類人員;同一製造批次,密封操作與密封檢查人員不得互相兼代,殺菌操作與殺菌技術管理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 第 43 條:容器密封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所以水活性 0.85 對這類產品而言,是一條跨過去就要多出一整章義務的線。而中濕性食品 0.6 到 0.9 這個區間,正好橫跨它。

附件四至附件六的具體內容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轉述。GHP 的整體架構與導入流程見GHP 輔導實際在做什麼。

流程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 條第 13、14 款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寫進低酸性食品與酸化食品的定義;落入定義即適用第七章——第 40 條生產加工應符合附件四、第 41 條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出具報告書且溫度指示裝置與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第 42 條應置密封操作密封檢查殺菌操作殺菌技術管理四類人員且不得互相兼代、第 43 條容器密封應符合附件六
0.85 不是衛生標準,是適用範圍的分界線。

品質劣變也集中在這一段

中濕性食品的麻煩不只是微生物。依前述資料,非酵素性褐化反應(梅納反應)與水活性的關係是:

  • 水活性 0.10 ~ 0.40 之間,褐化隨水活性增加而逐漸增加
  • 超過 0.40 以後,快速增加
  • 達到 0.60 ~ 0.70 時,褐化程度到達最高點
  • 超過 0.70 以後,快速降低

該文並直接下了結論:非酵素性褐化反應對於半乾性(0.60 ~ 0.90)食品的製造和儲存,很明顯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影響因素。

脂質氧化則是另一條曲線——水活性 0.10 時氧化程度最高,增加到 0.40 時降到最小,之後再上升。所以中濕性食品在氧化這一側也不在最安全的位置。

實務上的意義是:這一段產品的有效日期,往往不是被微生物決定的,是被色澤、風味與油耗味決定的。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

乾料的問題不在出廠,在吸濕

這一節是本文最想給的實務判斷。

多數植物性原料與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中藥材,乾燥後的水活性大致落在 0.5 至 0.6 之間——也就是低水分食品那一段的上緣。單看這個數字,微生物幾乎沒有生長空間。

但那是出廠當下的數字。

前述資料把這件事說得很清楚:當食品的水活性高於大氣中相對濕度的時候,食品會脫水;相對地,當大氣中相對濕度比食品的水活性高的時候,食品會進行吸水的反應。而低水分食品放置在空氣中,會因為吸收水分而結塊或溶解。

把兩件事接起來:原料在 0.55,倉庫濕度高,它會吸濕;吸到 0.65、0.70,它就走進了中濕性的區間——而耐旱黴菌正是在這裡開始有機會。問題不在你買進來的那一天,在它放了三個月之後。

所以對乾料而言,真正該管的不是「驗收時水活性多少」,是「從驗收到用完,它會爬到多少」。這要靠包裝的阻隔性、倉儲的溫濕度管制,以及開封後的管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7 條對倉儲管制定有明文,包括有管制溫度或溼度必要者,訂定合理溫度或溼度管制方法及基準,並定期檢查及確實記錄。

另要提醒一個與此無關但常同時發生的問題:中藥材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必須先確認它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範圍內,那是原料資格的問題,與水活性是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處理。

降低水活性的手段,各有代價

除了乾燥與加糖加鹽,常見的是添加多元醇。依前述資料,可用於食品的多元醇有山梨醇、甘油、己六醇、丙二醇四種,它們能降低水活性、保存水分、改善質地。

但每一種都有使用上的限制,該文列出:甘油添加量達 30% 時,製品質地品質降低、黏度過高;丙二醇超過 5% 時會有輕微苦味;山梨醇高於 20% 時反而讓食品蛋白質產生鹽析作用;己六醇超過 20% 則有不易溶解的問題。這些是技術上的限制,不是法規限量——法規上的使用範圍與限量,仍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現行版本為準。

還有一件標示上的事常被忘記:多元醇多屬食品添加物,添加了就要標,而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添加物標示見食品添加物,到底要怎麼標。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你的產品與主要乾料實測一次水活性,不要只看水分。兩個數字管的不是同一件事
  • 如果產品落在 0.85 以上且是密閉容器包裝、室溫保存,先確認它是不是落入 GHP 準則第 3 條第 13 款或第 14 款的定義。落進去,第七章那一整套就要開始準備
  • 對乾料,量一次「放了三個月之後」的水活性。驗收合格不等於使用時合格

常見問題

水活性有法定上限嗎?

沒有通則性的上限,但有一個具體數字寫在定義裡。台灣並未針對一般食品訂定「水活性應低於多少」的通則性衛生標準——它主要是製程管制指標,界線由業者依產品特性自行設定並留下依據。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 條第 13 款、第 14 款把「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列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與酸化食品的定義要件之一(另有 pH 值與殺菌方式等要件)。落入定義者,應適用該準則第七章之規定。所以正確的說法不是「水活性沒有法規地位」,而是它在特定產品類型的適用範圍判斷上,是一個明確的門檻。

水分合格為什麼還會長霉?

因為兩者量的不是同一件事。水分含量是食品中水的總量,其中包含被蛋白質、多醣等成分以氫鍵結合住的水;微生物能利用的只有未被結合的自由水,而水活性反映的正是這一部分。前述資料舉過一個例子:同樣含水量 12% 的奶粉與茶葉一起放在空氣中,奶粉會吸水,茶葉反而會脫水——含水量相同,對水的結合能力卻不同。所以規格書上只寫水分,並沒有管到會長霉的那一部分。實務上的建議是兩個指標並列,並在產品規格書中明確記載,見產品規格書怎麼寫才擋得住。

中藥材當食品原料,水活性要控到多少?

沒有法定數值,本文也不建議特定的目標值——合理的界線取決於產品型態、包裝阻隔性、保存條件與預期保存期限,屬個案的技術判斷。可以說明的是判斷方向:多數乾燥植物性原料的水活性約在 0.5 至 0.6,接近微生物生長下限,但耐旱黴菌在較乾燥環境仍有生長能力,而且乾料會隨環境相對濕度吸濕使水活性上升。因此比「訂一個驗收值」更重要的是管住它在儲存期間的變化。另須先確認的是原料資格:中藥材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應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範圍內,這與水活性是兩個獨立的問題。

加保濕劑降水活性,算不算添加物?

多元醇多屬食品添加物,使用與標示都要依規定辦理。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品添加物的使用範圍與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准用與否、用於哪些類別、上限多少,都要查現行標準。標示方面,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求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規定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部分多元醇具甜味劑身分,這一點最容易漏。技術上的添加量限制(例如黏度、苦味、鹽析等)是配方問題,與法規限量是兩件事,不可互相替代。

最後

中濕性食品的難,難在它沒有一個現成的答案可以抄。

高水分食品有冷鏈,低水分食品有乾燥與包裝,兩端都有成熟的作法。但 0.6 到 0.9 這一段,微生物只剩最耐旱的那幾種、褐化卻正好在最高點、而 0.85 那條線又決定你要不要適用一整章法規——每一個決定都要自己算。

而對做乾料的人來說,這篇真正要留下的只有一句話:你驗收時量到的 0.55,不是它一輩子的數字。管住倉庫的濕度,比在規格書上多寫一行有用得多。

不確定自己該從哪一段開始,先看食品廠合規路線圖:你在哪一段。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技術或法規意見。本文引用之水活性分類與微生物下限數值,出自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轉載《科學發展》第 379 期〈水活性控制與食品儲存〉(畜產試驗所加工組陳文賢),屬技術文獻而非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件四至附件六之內容,以及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與限量,均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建議任何特定之水活性目標值或配方。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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