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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驗出污染物,廠裡該查哪四處

食用油被驗出苯駢芘等污染物時,業者該回頭查廠裡哪些地方?執業食品技師從製程工程角度說明原料、精製、管線殘留與儲運四個常見破口,並說明為什麼問題常在數週後才被發現。

食用油驗出污染物,廠裡該查哪四處

先講結論:食用油被驗出污染物時,業者要問的不是「是誰的錯」,而是「我廠裡有沒有同一個洞」。從製程工程來看,污染通常從四個地方進來或沒被移除:源頭原料、精製製程、管線與儲槽殘留、儲運交叉污染。而問題常常隔了數週才浮現,原因多半不是沒檢驗,是檢驗的設計只能「事後知道」,不能「事前攔住」

這篇不談誰的責任,談你廠裡有沒有同樣的洞

每次食用油出事,新聞會追責任歸屬、追流向、追罰多少。那些對當事業者有意義,對其他還在正常出貨的業者沒有

真正該做的是把同一套問題拿回自己廠裡問一次。油脂精製是一條連續製程,污染物可以在四個不同階段進入或殘留下來——而這四個階段分屬不同的管制方法,混在一起想就會漏。

流程圖:油脂污染的四個常見破口,依序為源頭原料在乾燥與儲存階段受污染、精製製程的脫色脫臭參數偏離導致攔除效果下降、管線與儲槽的 CIP 清洗不完全造成前批殘留、儲運階段共用槽車與非專用輸送設備造成交叉污染
四個破口分屬不同的管制方法,混在一起想就會漏掉其中一個。

一、源頭原料

原料在乾燥、儲存階段就可能受到污染。這裡最常見的誤解是「反正後面還要精製」——但製程移除的是它被設計要移除的東西。如果某個污染物不在製程設計的移除範圍內,它會一路跟著走到成品。

要問自己的問題:供應商的原料檢驗報告,涵蓋的項目跟你製程能移除的項目,是同一組嗎?如果不是,中間那段差集由誰負責?

二、精製製程

脫色、脫臭是移除污染物的關鍵段落。這一段的效果取決於溫度、時間、吸附劑用量——而這三個參數偏離設定值時,產品的外觀、氣味通常看不出來

這正是把它設為重要管制點(CCP)的理由:它符合 CCP 的典型特徵——失效不會立刻顯現,而且後面沒有其他步驟可以補救。若你的系統把它只當成一般製程參數在記錄,等於少了一道防線。(HACCP 與二級品管的位階差別,另見〈二級品管是什麼,我需要做嗎〉。)

三、管線與儲槽殘留

CIP(定置清洗)不完全,前一批的殘留會帶進下一批。這在共用管線、共用儲槽的廠特別容易發生。

這裡有一句話值得寫在牆上:清洗紀錄上有簽名,不等於清洗有效果。 前者證明「有人做了」,後者要靠沖洗水殘留測試、目視內視檢查或其他驗證方法才能證明。兩件事要分開驗證,而多數廠只做了前者。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器具設備的清洗與維護、以及製程與品質管制訂有規定(分別在附件二與附件三)。本文不轉述附件的內容——附件會修,而過期的法規細節比沒有細節更危險。要看就看現行版本,連結在下一節。

四、儲運交叉污染

共用槽車、共用管線、非專用的輸送設備,都可能在出廠之後才把污染帶進來。

這一段最麻煩的地方在於:它常常不在你自己的管制範圍內。貨交給物流或經銷之後,清洗紀錄、前一趟載了什麼,你未必看得到。如果契約裡沒有寫,出事時也很難釐清。

為什麼問題常常在數週後才浮現

「產品是四月做的,六月底才通報」——這種時間差幾乎每次食安事件都會出現,而且很容易被誤解成「業者隱匿」。

實務上更常見的原因是:檢驗的設計只能事後知道,不能事前攔住。

對照表:只做出廠前驗一次的設計,依公告項目送驗、依規定最低週期、報告回來時貨可能已出去、只攔得住已經驗到的那一批;設計成能攔的檢驗,在公告項目之外加上自己製程最可能出問題的項目、換原料批換供應商或製程參數異常時加驗、關鍵項目留樣待驗結果出來前不放行、攔得住還沒出去的那一批
同樣叫「自主檢驗」,兩種設計的攔截能力差很多。差別不在花多少錢,在什麼時候知道結果。

兩者的關鍵差異不是檢驗費用,是「結果出來的時候,貨還在不在你手上」。留樣待驗會壓住庫存、占用資金,所以多數廠會選擇先出貨;但那等於把攔截的機會讓掉了。

這是一個商業決策,不是技術決策——而它應該被當成商業決策來討論,而不是預設如此。

法規上這條線怎麼畫

食品中的污染物質限量,規定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依食安法第 17 條訂定)。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3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這裡有一個容易看錯的地方。該標準有三張附表,修正時間各自獨立:

  • 附表一(重金屬)最近一次修正是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附表三(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苯駢芘屬於這一類)最近一次修正是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972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到「113 年 11 月修正」就以為自己的項目跟著更新,是常見的誤讀。要確認的是你的項目在哪一張附表,以及那張附表的版本。

製程與衛生管理的依據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09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45 至 49 條對非塑膠類製造業另有分階段施行的規定(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兩部法規的現行版本: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本文刻意不列出任何限量數值。那些數字會修,而過期的限量比沒有限量更危險——它會讓你以為自己確認過了。要用就去上面的連結看當下的現行版本。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不用花錢,不用等顧問,今天就能自己做:

  • 把原料檢驗報告的項目,跟你製程能移除的項目列成兩欄對照。中間的差集就是你的裸露風險。多數廠從來沒把這兩張表放在一起看過
  • 翻出最近三次的 CIP 清洗紀錄,問一句「這份紀錄證明了什麼」。如果答案只有「有人做了」,那就補一個驗證方法——先做一次也好,至少知道現況
  • 查一次自己的產品適用哪一張附表、哪一個版本。花十分鐘,避免的是拿舊版本去自我確認

常見問題

我們有做自主檢驗而且都合格,還需要看這四個破口嗎?

需要。自主檢驗驗的是你決定要驗的項目,而這四個破口處理的是「哪些項目該被列進去」。原料帶進來的污染物,如果不在送驗清單上,驗幾次都不會出現。實務上看過的狀況是:檢驗項目沿用多年沒調整過,而原料來源、供應商、製程參數早就換過了。

清洗紀錄有簽名,為什麼還不夠?

因為簽名證明的是「有人在那個時間做了這件事」,不是「這件事達到了預期效果」。兩者要分開:紀錄屬於執行證據,效果要靠驗證方法確認,例如沖洗水的殘留測試、設備內部的目視或內視檢查。稽查時被問到「你怎麼知道洗乾淨了」,答不出驗證方法,紀錄再完整也撐不住。相關的常見缺失另見〈GHP 稽查最常卡住的六件事〉。

污染如果發生在儲運階段,責任是誰的?

個案認定取決於契約、交貨條件與實際事實,無法一概而論。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契約裡沒有約定共用槽車的清洗要求與紀錄提供義務,出事時你手上不會有證據。原則上,把「前一趟載運品項」與「清洗證明」列為交運文件,是成本最低的自保方式,這件事現在就能做,不必等出事。

如果我們的產品真的驗出超標,第一步該做什麼?

不是先決定要不要回收,而是先分清楚超的是什麼、範圍到哪裡。順序與當天就能執行的動作寫在〈檢驗報告出現紅字,接下來該做什麼〉;已經確定要回收的話,計畫怎麼寫、什麼時候該報備,見〈食品回收新制上路,計畫怎麼寫〉。

最後

食用油出事時,多數業者的反應是鬆一口氣——「還好不是我」。但這四個破口沒有一個是油脂業獨有的:原料帶進來、製程沒移除、管線殘留、儲運交叉污染,任何一條連續製程都有同樣的四個位置。

新聞會過去,破口不會自己關上。趁還沒輪到自己的時候把它看一遍,成本是最低的。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亦不針對任何特定業者或事件作出評論。污染來源的判定、責任歸屬與處置方式,均取決於個案事實、產品類別與主管機關認定。法規之條文、附表與附件內容,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未轉述附表與附件之具體數值。實際判斷請依您的產品與製程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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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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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讓技師陪您看一次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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