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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用水要驗什麼:水質檢測重點

法規沒給你一張檢測項目表,給的是一個標準加四個條件。食品技師整理附件一第六點:冰塊與洗設備的水也要合格、地下水十五公尺、蓄水池三公尺且每年清理、管路要完全分離。

食品工廠用水要驗什麼:水質檢測重點

先講結論:法規沒有給你一張檢測項目表,它給的是一個標準加四個條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4 條授權的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注意「冰塊」與「清洗設備用具之用水」都在裡面。接著是距離、清理與管路三個硬條件。

要合格的水,範圍比想像中寬

很多工廠只把「進到產品裡的水」當成要管的水,但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列了三種用途。

第一種是製程中之用水,這個沒有爭議。第二種是冰塊,很多人把它當成物料,忘了它本質上就是水。第三種是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也就是洗機台、洗桶子、洗刀具那些水。

三種的標準是同一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販賣與餐飲端的條文也指向同一個標準。第 29 條第 6 款要求生鮮禽畜、水產食品之清洗,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清洗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9 款連冰藏用的冰塊都寫了使用之冰塊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餐飲業則在第 30 條第 1 款: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而且給了替代方案: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流程圖:用水的五個要求寫在同一點,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年6月4日第4條附件一第六點供水設施。哪些水要合格是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水量是二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地下水源的距離是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蓄水池是四蓄水池塔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並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管路是五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第一款與非第一款用水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
一款標準、兩個距離、一個頻率、一個分離要求。

兩個距離,十五公尺與三公尺

附件一第六點把距離寫成數字,這在準則裡不多見,所以也特別好查。

用地下水的要注意第三款: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蓄水池則是第四款:蓄水池(塔、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兩個數字不一樣,而且管的對象不同。一個是水源,一個是儲水設施。老廠房最常見的狀況是蓄水塔在後方,而後方正好堆放廢棄物或放置資源回收桶,三公尺那一條就踩到了。

這兩款都是用捲尺量得出來的事實,與制度文件無關。

每年至少清理一次,而且要有紀錄

第四款後半把蓄水池的維護寫成可查核的義務:並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每年至少一次」是頻率,「作成紀錄」是證據。清洗廠商的施工單、照片、清洗前後的水質檢測報告,都是常見的佐證組合。

保存年限回到準則第 11 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至於水質檢測本身,準則沒有訂項目與頻率,它訂的是結果要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所以檢測的設計要回到自己的水源型態:用自來水、用地下水、有沒有經過蓄水池、有沒有加裝過濾設備,風險不一樣,項目與頻率也不該一樣。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測項目、頻率或檢驗機構。

對照圖:製造端與販賣餐飲端同一個標準,依準則第29條至第31條都回到飲用水水質標準。條文怎麼寫方面禽畜水產清洗是第29條第6款生鮮禽畜水產食品之清洗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清洗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冰塊也算是同條第9款禽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貯存陳列或販賣者使用之冰塊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餐飲洗滌是第30條第1款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清潔用水是第31條第1款清潔採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洗滌用水清洗其使用清潔劑者應以食品用清潔劑為限;要留下來的紀錄方面蓄水池清理是附件一第六點四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水質檢測是製程用水既然要求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檢測報告即為佐證項目與頻率依水源型態與風險決定、保存年限是準則第11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本文立場是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測項目頻率或檢驗機構
製造、販賣、餐飲三章的條文,最後都指向同一個標準。

管路要完全分離,出水口要分得出來

第五款管的是最容易在老廠房出問題的地方: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第一款與非第一款用水,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

兩個要求層次不同。前半是完全分離,這是配管的事;後半是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這是標示的事。

常見的非飲用水用途有消防、冷卻、地坪沖洗。這些管路如果與製程用水共用,或是出水口沒有標示,現場人員就有可能拿錯。

標示的成本很低,一個色環或一塊牌子就解決。而分離與否是實體狀況,改起來比較貴,所以新建或改建時先確認,比事後補救划算。

檢驗這一端的配套在準則第 10 條,第 5 款要求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並作成紀錄,自己用簡易套組測餘氯或 pH 的話,這一款也適用,見食品自主檢驗:項目與頻率怎麼訂。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捲尺量蓄水塔到最近污染源的距離。附件一第六點第四款的門檻是三公尺以上
  • 翻出蓄水池最近一次的清理紀錄。條文是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 去看非飲用水的出水口有沒有標示。第五款要求能明顯辨識區分

常見問題

用自來水也要做水質檢測嗎?

準則要求的是結果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沒有因水源免除。自來水在進到廠區之前由自來水事業負責,但經過你的蓄水池、管路與過濾設備之後,仍是你在使用的水。實務上會在末端取樣作為佐證。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測項目與頻率。

製冰機的冰塊要檢驗嗎?

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把冰塊明文寫進去了。原文是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29 條第 9 款對冰藏用冰塊也有同樣要求。所以製冰機的進水與出冰都在這個標準下。

蓄水池清理可以自己做嗎?

準則沒有限定由誰清理,它要的是頻率與紀錄。原文是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自行清理的話,紀錄要能看出日期、方式與執行人;委外的話,廠商的施工單與照片是常見佐證。

地下水距離不足十五公尺怎麼辦?

條文寫的是「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那是硬條件。距離不足時,實務上的方向是改用其他水源或調整污染源位置。加強過濾替代不了距離這個條件。這涉及廠區配置,本文不就個案提供改善方案或作成合規判斷。

最後

這一題好查,因為法規給的大多是可以量、可以看、可以翻的東西。

一個標準是飲用水水質標準;兩個距離是十五公尺與三公尺;一個頻率是蓄水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一個狀態是管路完全分離、出水口分得出來。把這四樣在現場對一輪,缺什麼會非常清楚。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推薦特定檢驗機構或設備。所引條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其第 4 條授權附件一。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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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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