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用水要驗什麼:水質檢測重點
法規沒給你一張檢測項目表,給的是一個標準加四個條件。食品技師整理附件一第六點:冰塊與洗設備的水也要合格、地下水十五公尺、蓄水池三公尺且每年清理、管路要完全分離。

先講結論:法規沒有給你一張檢測項目表,它給的是一個標準加四個條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4 條授權的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注意「冰塊」與「清洗設備用具之用水」都在裡面。接著是距離、清理與管路三個硬條件。
要合格的水,範圍比想像中寬
很多工廠只把「進到產品裡的水」當成要管的水,但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列了三種用途。
第一種是製程中之用水,這個沒有爭議。第二種是冰塊,很多人把它當成物料,忘了它本質上就是水。第三種是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也就是洗機台、洗桶子、洗刀具那些水。
三種的標準是同一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販賣與餐飲端的條文也指向同一個標準。第 29 條第 6 款要求生鮮禽畜、水產食品之清洗,以水槽或適當容器盛裝;清洗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9 款連冰藏用的冰塊都寫了使用之冰塊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餐飲業則在第 30 條第 1 款: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而且給了替代方案: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兩個距離,十五公尺與三公尺
附件一第六點把距離寫成數字,這在準則裡不多見,所以也特別好查。
用地下水的要注意第三款: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蓄水池則是第四款:蓄水池(塔、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兩個數字不一樣,而且管的對象不同。一個是水源,一個是儲水設施。老廠房最常見的狀況是蓄水塔在後方,而後方正好堆放廢棄物或放置資源回收桶,三公尺那一條就踩到了。
這兩款都是用捲尺量得出來的事實,與制度文件無關。
每年至少清理一次,而且要有紀錄
第四款後半把蓄水池的維護寫成可查核的義務:並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每年至少一次」是頻率,「作成紀錄」是證據。清洗廠商的施工單、照片、清洗前後的水質檢測報告,都是常見的佐證組合。
保存年限回到準則第 11 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至於水質檢測本身,準則沒有訂項目與頻率,它訂的是結果要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所以檢測的設計要回到自己的水源型態:用自來水、用地下水、有沒有經過蓄水池、有沒有加裝過濾設備,風險不一樣,項目與頻率也不該一樣。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測項目、頻率或檢驗機構。
管路要完全分離,出水口要分得出來
第五款管的是最容易在老廠房出問題的地方: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第一款與非第一款用水,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
兩個要求層次不同。前半是完全分離,這是配管的事;後半是能明顯辨識區分出水口,這是標示的事。
常見的非飲用水用途有消防、冷卻、地坪沖洗。這些管路如果與製程用水共用,或是出水口沒有標示,現場人員就有可能拿錯。
標示的成本很低,一個色環或一塊牌子就解決。而分離與否是實體狀況,改起來比較貴,所以新建或改建時先確認,比事後補救划算。
檢驗這一端的配套在準則第 10 條,第 5 款要求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並作成紀錄,自己用簡易套組測餘氯或 pH 的話,這一款也適用,見食品自主檢驗:項目與頻率怎麼訂。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捲尺量蓄水塔到最近污染源的距離。附件一第六點第四款的門檻是三公尺以上
- 翻出蓄水池最近一次的清理紀錄。條文是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 去看非飲用水的出水口有沒有標示。第五款要求能明顯辨識區分
常見問題
用自來水也要做水質檢測嗎?
準則要求的是結果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沒有因水源免除。自來水在進到廠區之前由自來水事業負責,但經過你的蓄水池、管路與過濾設備之後,仍是你在使用的水。實務上會在末端取樣作為佐證。本文不就個案建議特定檢測項目與頻率。
製冰機的冰塊要檢驗嗎?
附件一第六點第一款把冰塊明文寫進去了。原文是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製造有關之設備與用具之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29 條第 9 款對冰藏用冰塊也有同樣要求。所以製冰機的進水與出冰都在這個標準下。
蓄水池清理可以自己做嗎?
準則沒有限定由誰清理,它要的是頻率與紀錄。原文是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自行清理的話,紀錄要能看出日期、方式與執行人;委外的話,廠商的施工單與照片是常見佐證。
地下水距離不足十五公尺怎麼辦?
條文寫的是「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那是硬條件。距離不足時,實務上的方向是改用其他水源或調整污染源位置。加強過濾替代不了距離這個條件。這涉及廠區配置,本文不就個案提供改善方案或作成合規判斷。
最後
這一題好查,因為法規給的大多是可以量、可以看、可以翻的東西。
一個標準是飲用水水質標準;兩個距離是十五公尺與三公尺;一個頻率是蓄水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一個狀態是管路完全分離、出水口分得出來。把這四樣在現場對一輪,缺什麼會非常清楚。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推薦特定檢驗機構或設備。所引條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其第 4 條授權附件一。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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