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回收新制上路,計畫怎麼寫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全文十條。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常態編組、回收銷毀計畫的十個項目、銷毀須報經核可,以及現行條文為何已無三級回收的規定。

先講結論:〈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在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新制最該注意的不是多了什麼罰則,而是它要求的東西必須在出事之前就存在——常態編組、回收銷毀計畫、下游名單、紀錄保存五年。出事那天才開始找誰負責、才開始翻出貨紀錄,法規上你已經遲了。另外有一件事很多人沒注意到:現行十條條文裡,已經沒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回收」與「消費者、零售商、批發商層面」的規定了——那是一百零四年版本的內容,而網路上大量整理文還停在那一版。
回收不是等衛生局通知才做的事
這是這個題目最貴的誤解。實務上大多數業者的認知是:檢驗出問題、衛生局來函、然後開始回收。
法律上的順序不是這樣。食安法有兩條各自獨立的回收起點:
| 起點 | 依據 | 誰啟動 |
|---|---|---|
| 你自己發現 | 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業者自己,而且要通報 |
| 主管機關查到 | 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項:依查核或檢驗結果處分,應先命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 | 衛生局 |
第 7 條第 5 項的關鍵字是「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不是「已經確認有危害」。「之虞」的門檻遠低於「有」,而判斷的時點是你發現的那一刻,不是報告出來的那一刻。
等衛生局通知才動,在很多情形裡已經是第二次違規了。
法源與現行版本
回收銷毀的授權依據是食安法第 52 條第 3 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辦法本身是〈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225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5 日)。食藥署的公告頁面在這裡。
依修正總說明,這次修正的目的是「為強化食品業者迅速回收問題產品,鞏固自主管理能力」,並將部分已定明於食安法的條文刪除。條文從十五條變成十條,不是規定變少,是規定往前挪到平時。
三件常被當成一件的事
停售、回收、銷毀是三個不同的動作,時點不同、要件也不同。混在一起談,計畫就寫不清楚。
- 停止製造、加工、販賣——第 7 條第 5 項的第一個動作,發現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為之,不必等任何人同意
- 回收——把已經出去的貨收回來。責任廠商依辦法第 2 條為之,並依第 5 條向衛生局報告進度
- 銷毀——辦法第 7 條: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最後一項最常出錯:東西收回來了就自己銷毀掉。動機通常是好的(怕再流出去),但未經核可的銷毀,會讓後續的查核失去可驗證的標的。
新制的核心:常態編組
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要求責任廠商建立常態編組,負責三件事:回收及銷毀之啟動、回收銷毀計畫之研擬與提交報備及執行、回收進度報告。第 3 項規定該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啟動及執行。
「常態」兩個字是重點。它不是出事那天才組的專案小組,是平時就存在、有名有姓的編組。
為什麼這條最實際?因為回收作業真正的瓶頸從來不是技術,是誰有權喊停。品管發現異常、業務擔心客戶、老闆在出差——沒有事先指定的召集人,第一個小時就在找人。
而在食品安全上,第一個小時通常決定了後面要收回多少貨。
回收銷毀計畫要寫什麼
辦法第 3 條規定,責任廠商應訂定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內容應包括十個項目:
- 責任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回收產品之名稱、包裝、型態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 回收產品之批號、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日期、符號、圖誌或代號
- 回收產品之輸入、製造、進貨、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
- 下游廠商之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出貨產品之批號及其重量或容量
- 回收之原因
- 預定完成回收期限
- 回收產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
- 回收產品之最終處置(採行消毒、改製或其他適當安全措施者,應載明方法、程序與預定完成日期;銷毀者,應載明方式、期限與重量或容量)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同條第 3 項:責任廠商應將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這份清單裡,只有一項沒辦法在出事當天生出來——下游廠商的名單與出貨批號。其餘九項都可以現場填,這一項不行。它是平時的出貨紀錄與追溯追蹤做得怎麼樣的成績單。
回收計畫寫不出來,通常不是不會寫,是資料本來就沒有。
回收期間的三個義務
一、區隔與標示(第 4 條)
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這是新增的一條,看起來像現場管理的小事,但它防的是回收作業中最難挽回的錯誤:回收品被誤當良品再度出貨。
二、進度報告(第 5 條)
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應依衛生局指定之頻率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報告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報告內容應包含:問題產品及其相關製品的名稱、規格、有效日期;製造或進貨量、庫存量、下游回收量、退回上游量、售出下游量;通知下游廠商下架回收的日期與方式;下游廠商名稱與地址;以及其他經指定事項。
另依第 6 條,主管機關送達的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指定的電子系統,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該系統閱覽時起即應依第 5 條執行。
這一條改變了「什麼時候算收到通知」。以前等公文,現在是上系統看到就起算。負責收信的那個帳號沒有人在看,等於整條時程默默地在跑。
三、紀錄保存五年(第 9 條)
就回收銷毀之執行程序及內容,應作成完整紀錄,並以紙本或電子檔保存至少五年。這是這次新增的年限——舊版只寫「詳載並保存以供查核」,沒有寫幾年。
現行辦法裡已經沒有的東西
如果你在網路上查「食品回收 三級」,會看到大量「第一級回收、第二級回收、第三級回收」與「消費者層面、零售商層面、批發商層面」的說明。
那是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版本第 8 條與第 9 條的內容。現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版本的十條條文裡,沒有這兩條。
這不表示危害程度不再重要——衛生局依第 8 條仍要監督執行,並指定報告回收進度之頻率及方式,個案的急迫程度自然反映在那個頻率上。但如果你的內部 SOP 或計畫書上還寫著「本公司依第 8 條自訂回收等級」,那個條號現在指向的已經是別的內容。
這正是抄整理文最危險的地方:它不會出錯給你看,它只是安靜地過期。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寫下常態編組的召集人是誰,以及他不在時是誰。一個人名、一支手機號碼,這件事今天就能完成,而它決定了未來出事時的第一個小時
- 試著只用現有紀錄,把某一個批號的下游廠商名單與出貨量調出來。調不出來,就是你的回收計畫第五項寫不出來——這是可以今天發現、而不是出事那天才發現的事
- 確認衛生局的電子系統是誰在收信、多久看一次。依第 6 條,閱覽時起就開始起算
常見問題
一定要等衛生局通知才需要回收嗎?
不是。食安法有兩條各自獨立的起點: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一條是第 52 條,由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命停止使用或食用並回收銷毀。「之虞」的門檻遠低於「已經確認有危害」,而判斷的時點是你發現的那一刻,不是檢驗報告出來的那一刻。等衛生局通知才動,在很多情形裡已經是第二次違規了。
回收計畫要寫哪些項目?要送給誰?
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3 條,回收銷毀計畫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內容包括十項:責任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回收產品之名稱、包裝、型態或辨識特徵;批號編號或足資識別之資料;輸入、製造、進貨、出貨及庫存重量或容量;下游廠商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批號及數量;回收原因;預定完成回收期限;保管地點與保管人員;最終處置方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同條第 3 項規定應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這十項裡只有下游名單沒辦法在出事當天生出來,它是平時出貨紀錄的成績單。
回收回來的產品可以自己銷毀嗎?
不可以逕自銷毀。辦法第 7 條規定: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另依第 4 條,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依第 9 條,回收銷毀的執行程序及內容應作成完整紀錄,以紙本或電子檔保存至少五年。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東西收回來就自己處理掉——動機多半是怕再流出去,但未經核可的銷毀會讓後續查核失去可驗證的標的。
現在還有分「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回收」嗎?
現行辦法的十條條文裡沒有這個分級,也沒有「消費者、零售商、批發商」三個回收深度層面。那是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版本第 8 條與第 9 條的內容,已於一百十五年二月三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225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時不再保留。危害程度仍然重要——衛生局依現行第 8 條監督執行,並指定報告回收進度之頻率及方式,急迫程度會反映在那個頻率上。但如果你的內部 SOP 還寫著「依第 8 條自訂回收等級」,那個條號現在指向的已經是別的內容。網路上大量整理文仍停在舊版,過期的法規資訊不會出錯給你看,它只是安靜地過期。
最後
回收這件事,沒有人希望用到。也因為這樣,它幾乎永遠排在待辦清單的最後一項。
但這次修正把重點講得很清楚:法規要求的東西,大部分必須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存在。常態編組、計畫、下游名單、紀錄——出事那天能做的只有「執行」,不是「準備」。
值得慶幸的是,這幾件事都不貴。一個召集人的名字、一份能調得出來的出貨紀錄、一個有人在看的信箱。
它們的成本是幾個小時,而它們節省的是你永遠不會知道的那次損失。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回收之判斷、時程與處置方式因個案事實而異,並以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現行法規為準。實際判斷請依您的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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