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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業的專冊與驗收

準則第六章專管添加物業,第 35 條專冊六欄多了「出貨量」,第 38 條要求每批成品都要確認、賣給公司要留流向。食品技師整理這四條規定,並與使用端附件三第五點的欄位逐一對照。

食品添加物業的專冊與驗收

先講結論:賣添加物的業者,準則有一整章專門管,第六章第 35 至 38 條,而且比用添加物的製造業多了幾個欄位。第 35 條第 1 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第 3 款的專冊欄位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多了「出貨量」,因為你是賣方。

第 35 條:進來的要驗收,帳要能往上追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六章是專為食品添加物業寫的,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第 35 條管進貨與貯存,三款。

第 1 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注意「內容物成分」這一項,一般製造業的驗收紀錄通常不要求記成分,添加物業要。

第 2 款: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貯存設備或冷藏貯存設備。

第 3 款就是專冊: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六個欄位。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那一欄,是讓人查得到你賣的是合法登記的品項,也是食安法第 18 條那套標準在現場的落點。

流程圖:食品添加物業準則給了專章四條,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年6月4日第六章第35至38條。進貨要驗收要能追是第35條第1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專區專人專冊是第35條第3款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製程要有SOP每批要確認是第38條第1、2款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賣出去要追得到是第38條第4款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
進貨驗收、專冊六欄、製程 SOP、銷售流向,四條各管一段。

第 36、37 條:粉劑與溶劑的設施,設備的三個條件

第 36 條只有一句,但針對添加物業的製程特性:食品添加物業者於製程中使用溶劑或粉劑時,應設置相關設施或設備,防止有害物質外洩,或避免其他危害發生。

第 37 條管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三款: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二、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 2 款那句「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是整部準則裡少見的具體列舉,對應的是添加物業常見的研磨、混合、分裝設備。稽查時會看設備的潤滑油是否食品級、磨粉機有沒有金屬碎屑的防護與檢查紀錄。

第 3 款指向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分裝用的桶、袋、瓶都在那部標準的範圍內。

第 38 條:製程 SOP、每批確認、成品符合標準、賣出去要追得到

第 38 條四款,是添加物業的製程及品質管制。

第 1 款: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第 2 款: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每批」兩個字,排除了抽批。

第 3 款: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這裡的「規格標準」是食安法第 18 條授權的那部標準,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賣的添加物本身要符合規格,標示也要完整。

第 4 款: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賣給公司行號的,要留得住流向。這與食安法第 9 條的追溯追蹤制度對接。

使用端怎麼查使用範圍與限量,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怎麼查;這一篇講的是賣方這一側。

對照圖:添加物業與使用添加物的製造業欄位差在哪,依準則第35條第3款與附件三第五點。添加物業的專冊第35條方面種類是食品添加物種類、身分是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量是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多了出貨量因為你是賣方、製程是第38條第3款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設備是第37條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使用端的專冊附件三第五點方面品名與種類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身分是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量與日期是進貨量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多了領用與日期因為你要對投料、投料是附件三第六點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兩邊都有的是專區貯存指定專人紙本或電子檔案保存五年準則第11條
賣方多「出貨量」,用方多「領用與日期」,其餘兩邊一樣。

與使用端的專冊比,差在哪幾欄

同一家公司可能既賣添加物也用添加物,兩套專冊要分清楚。

添加物業的專冊依第 35 條第 3 款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使用端的專冊依附件三第五點是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差別在三處。賣方多了出貨量,用方多了領用與日期。用方還多一道投料的要求,附件三第六點: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

兩邊相同的是專區貯存、指定專人、紙本或電子檔案,以及準則第 11 條的保存年限: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販賣業另有第 26 條第 3 款,欄位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及存量,與添加物業相比少了「使用量」,因為販賣業不投料。三種專冊的欄位各自對應各自的角色。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業者屬於哪一類。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專冊看有沒有「出貨量」這一欄。第 35 條第 3 款六個欄位,賣方特有的是這一欄
  • 查磨粉與混合設備的潤滑油是不是食品級。第 37 條第 2 款點名了潤滑油與金屬碎屑
  • 確認賣給公司行號的出貨單留得住買方名稱。第 38 條第 4 款要求得追蹤流向

常見問題

只做分裝的添加物業者,也適用第六章嗎?

第六章的對象寫的是「食品添加物業」,分裝屬於製造行為。第 38 條第 3 款要求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分裝後的成品就是這裡的成品。是否屬食品添加物業,依登錄的業別認定,本文不就個案認定。

複方添加物的「內容物成分」要記到什麼程度?

第 35 條第 1 款寫的是「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條文沒有規定格式,但成分要對得到食安法第 18 條那部標準裡的品名。輸入的複方另有食安法第 35 條第 4 項的成分報告與官方衛生證明要求。本文不提供制式表格。

專冊可以用進銷存軟體代替嗎?

條文明寫「紙本或電子檔案」,所以可以,但欄位要齊。第 35 條第 3 款六個欄位缺一就不符。另外第 11 條的五年保存,電子檔要確保打得開、改過有痕跡。

賣給個人客戶要不要記流向?

第 38 條第 4 款限定的是「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賣給公司行號要有流向紀錄,賣給個人不在這一款的範圍。但第 35 條第 3 款的出貨量仍要登載在專冊裡,那一欄不分對象。

最後

添加物業的規定比一般製造業多出來的部分,幾乎都在「量」與「追」兩個字上。

進貨要記成分與數量、專冊要有出貨量、每批成品要確認、賣給公司要留流向。這四件事對上第 35 與第 38 條,稽查時就不會在專冊那一頁卡住。潤滑油與金屬碎屑那一款,則是現場走一圈就看得出來的事。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就業者之業別歸屬作成認定。所引條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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