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業的專冊與驗收
準則第六章專管添加物業,第 35 條專冊六欄多了「出貨量」,第 38 條要求每批成品都要確認、賣給公司要留流向。食品技師整理這四條規定,並與使用端附件三第五點的欄位逐一對照。

先講結論:賣添加物的業者,準則有一整章專門管,第六章第 35 至 38 條,而且比用添加物的製造業多了幾個欄位。第 35 條第 1 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第 3 款的專冊欄位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多了「出貨量」,因為你是賣方。
第 35 條:進來的要驗收,帳要能往上追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六章是專為食品添加物業寫的,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第 35 條管進貨與貯存,三款。
第 1 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注意「內容物成分」這一項,一般製造業的驗收紀錄通常不要求記成分,添加物業要。
第 2 款: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貯存設備或冷藏貯存設備。
第 3 款就是專冊: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六個欄位。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那一欄,是讓人查得到你賣的是合法登記的品項,也是食安法第 18 條那套標準在現場的落點。
第 36、37 條:粉劑與溶劑的設施,設備的三個條件
第 36 條只有一句,但針對添加物業的製程特性:食品添加物業者於製程中使用溶劑或粉劑時,應設置相關設施或設備,防止有害物質外洩,或避免其他危害發生。
第 37 條管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三款: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二、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 2 款那句「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是整部準則裡少見的具體列舉,對應的是添加物業常見的研磨、混合、分裝設備。稽查時會看設備的潤滑油是否食品級、磨粉機有沒有金屬碎屑的防護與檢查紀錄。
第 3 款指向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分裝用的桶、袋、瓶都在那部標準的範圍內。
第 38 條:製程 SOP、每批確認、成品符合標準、賣出去要追得到
第 38 條四款,是添加物業的製程及品質管制。
第 1 款: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第 2 款: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每批」兩個字,排除了抽批。
第 3 款: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這裡的「規格標準」是食安法第 18 條授權的那部標準,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賣的添加物本身要符合規格,標示也要完整。
第 4 款: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賣給公司行號的,要留得住流向。這與食安法第 9 條的追溯追蹤制度對接。
使用端怎麼查使用範圍與限量,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怎麼查;這一篇講的是賣方這一側。
與使用端的專冊比,差在哪幾欄
同一家公司可能既賣添加物也用添加物,兩套專冊要分清楚。
添加物業的專冊依第 35 條第 3 款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使用端的專冊依附件三第五點是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差別在三處。賣方多了出貨量,用方多了領用與日期。用方還多一道投料的要求,附件三第六點: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
兩邊相同的是專區貯存、指定專人、紙本或電子檔案,以及準則第 11 條的保存年限: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販賣業另有第 26 條第 3 款,欄位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及存量,與添加物業相比少了「使用量」,因為販賣業不投料。三種專冊的欄位各自對應各自的角色。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業者屬於哪一類。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專冊看有沒有「出貨量」這一欄。第 35 條第 3 款六個欄位,賣方特有的是這一欄
- 查磨粉與混合設備的潤滑油是不是食品級。第 37 條第 2 款點名了潤滑油與金屬碎屑
- 確認賣給公司行號的出貨單留得住買方名稱。第 38 條第 4 款要求得追蹤流向
常見問題
只做分裝的添加物業者,也適用第六章嗎?
第六章的對象寫的是「食品添加物業」,分裝屬於製造行為。第 38 條第 3 款要求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分裝後的成品就是這裡的成品。是否屬食品添加物業,依登錄的業別認定,本文不就個案認定。
複方添加物的「內容物成分」要記到什麼程度?
第 35 條第 1 款寫的是「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條文沒有規定格式,但成分要對得到食安法第 18 條那部標準裡的品名。輸入的複方另有食安法第 35 條第 4 項的成分報告與官方衛生證明要求。本文不提供制式表格。
專冊可以用進銷存軟體代替嗎?
條文明寫「紙本或電子檔案」,所以可以,但欄位要齊。第 35 條第 3 款六個欄位缺一就不符。另外第 11 條的五年保存,電子檔要確保打得開、改過有痕跡。
賣給個人客戶要不要記流向?
第 38 條第 4 款限定的是「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賣給公司行號要有流向紀錄,賣給個人不在這一款的範圍。但第 35 條第 3 款的出貨量仍要登載在專冊裡,那一欄不分對象。
最後
添加物業的規定比一般製造業多出來的部分,幾乎都在「量」與「追」兩個字上。
進貨要記成分與數量、專冊要有出貨量、每批成品要確認、賣給公司要留流向。這四件事對上第 35 與第 38 條,稽查時就不會在專冊那一頁卡住。潤滑油與金屬碎屑那一款,則是現場走一圈就看得出來的事。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就業者之業別歸屬作成認定。所引條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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