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回收等級,今年起沒有了
三級回收曾經是法規,寫在舊辦法第 8 條。115 年 2 月 3 日全文修正之後,條文裡沒有「級」這個字。食品技師說明取而代之的四樣要求,以及食藥署 QA 裡真正要分清楚的那兩條線。

先講結論:很多人還在找「食品回收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怎麼分」,但那套分級已經不在現行法規裡。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於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以衛授食字第 1141302254 號令全文修正,條文從十五條變成十條,原本寫三個等級的第 8 條、三個層面的第 9 條、各級新聞稿的第 10 條都不再出現。現在要分的是另一件事:自主通報與回收銷毀是兩條不同的線。
三級回收是真的存在過,寫在舊辦法第 8 條
這一題會一直被搜,是因為它確實曾經是法規。舊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原文是:
責任廠商應依回收物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下列三個等級,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但主管機關得變更級別:一、第一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二、第二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三、第三級:指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致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合規定者。
第 9 條另外把回收深度分成三個層面:消費者層面、零售商層面、批發商層面。第 10 條則規定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應發布新聞稿。
這套結構從 101 年 2 月 16 日訂定時就有,104 年 8 月 10 日的修正也沒動它。所以過去十幾年的教材、顧問簡報、內部 SOP 寫的都是這三級,不是寫錯,是時間點的問題。
115 年 2 月 3 日之後,條文裡沒有「級」這個字
這次不是修幾條,是全文修正。食藥署的修正總說明寫得很直接: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為強化食品業者迅速回收問題產品,鞏固自主管理能力,以落實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另部分條文已定明於食安法,且考量執行之必要性,爰修正本辦法。
總說明列了七個修正要點,從第 2 條的常態編組到第 9 條的紀錄保存年限,沒有一點提到回收等級或回收層面。對照表上,那三條只出現在「現行條文」那一欄,右邊的「修正條文」是空的。
所以現在拿著三級定義去寫回收計畫,依據已經不存在。主管機關也不會再「核定回收等級」,因為舊第 4 條第 2 款那句審核責任廠商所提出回收計畫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也一併拿掉了。
要注意這裡講的是辦法本身。業者內部仍可以用風險高低來排處理順序,那是管理工具,只是不能再寫成「依法第幾級」。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應如何處置。
取而代之的是四樣可查核的東西
分級拿掉之後,辦法把重心放在程序與紀錄。四條看得見的要求:
第 2 條,編組要平常就在: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而且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產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回收銷毀程序之啟動及執行。
第 3 條,計畫要寫十款並報備:產品識別特徵、批號、進出貨與庫存重量或容量、下游廠商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與出貨日期、回收原因、預定完成回收期限、保管地點與保管人員、最終處置方式等,而且應將第一項之產品回收銷毀計畫,提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舊辦法要求的「回收物品之總量」「在銷售通路中之產品總量」,現在被拆成更具體的欄位。
第 4 條是新增的隔離義務: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第 5 條是進度:自回收啟動日起,至回收完成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方式,報告回收進度,而且得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食藥署 QA 第五題說明那個系統是非登不可上的問題產品回收下架通報平台。
回收計畫本身怎麼寫,見食品回收新制上路,計畫怎麼寫。
現在真正要分的是兩條線,食藥署自己列了表
食藥署在 115 年 2 月 3 日同步發布的 QA 第六題,直接用一張表回答「回收銷毀之通報與自主通報之差異」。三個差異點:
授權依據不同。自主通報來自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回收銷毀來自第 52 條第 3 項: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規範對象不同。自主通報的對象是食品業者;回收銷毀的對象是製造、販賣、輸入業者,辦法第 2 條稱為責任廠商。
產品的判斷者不同。自主通報的是危害衛生安全之虞者,由業者自己發現;回收銷毀的是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或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安法等相關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的查核或檢驗結果觸發。
這個區分比舊的三級更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是在「主動停、主動報」的那條線,還是在「依命令回收、依辦法報進度」的那條線。前者的當天該做什麼,見疑似食品中毒,業者當天該做哪幾件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出內部的回收 SOP,把「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那一段標起來。依據是舊辦法第 8 條,115 年 2 月 3 日起已不存在
- 確認常態編組與召集人是誰。辦法第 2 條要的是平常就編好
- 到非登不可看一次問題產品回收下架通報平台的入口。第 5 條第 2 項的進度登錄會走那裡
常見問題
舊 SOP 寫三級,一定要改嗎?
依據已經不在現行辦法裡,寫著「依法分級」就是寫錯了。內部要不要保留風險排序是管理選擇,但文件上引的條號要對。修正總說明寫的是為強化食品業者迅速回收問題產品,鞏固自主管理能力,所以現行辦法把力氣放在編組、計畫、隔離、進度四件事。本文不代為修訂任何內部文件。
回收還要發新聞稿嗎?
舊第 10 條那條「各級回收情形……應發布新聞稿」已經不在辦法裡。現行辦法第 8 條改成由主管機關監督,列的是指定進度頻率、查核啟動、查核計畫執行與進度正確性、查核最終處置。對外說明怎麼寫,另有一篇在這批之後處理。本文不就個案判斷是否應對外發布訊息。
銷毀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第 7 條要先核可。原文是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食藥署 QA 第四題也提醒應確保銷毀過程,該等問題產品不得再流入食品鏈,涉及其他目的主管機關的法規要各自符合。
回收紀錄要留多久?
第 9 條新增了年限:至少五年。原文是責任廠商就產品回收銷毀之執行程序及內容,應作成完整紀錄,並以紙本或電子檔保存至少五年。舊辦法第 14 條只寫「應詳載並保存」,沒有年限,這是這次修正補上的。
最後
「食品回收等級」這個詞會繼續被搜很久,因為它在法規裡待了十三年。
但 115 年 2 月 3 日之後,答案是:沒有等級了。現行辦法要你準備的是一個平常就存在的編組、一份十款的計畫、一個隔離標示的位置,以及按主管機關指定頻率回報的進度。至於要分的,是自主通報與回收銷毀這兩條線,食藥署自己在 QA 裡把表列好了。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處置建議,不代為修訂任何內部文件,亦不就任何產品是否應回收作成判斷。所引條文: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225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其前一版本為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468 號令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藥署 QA 問答集為 115 年 2 月 3 日版。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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