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食品要揭露哪些資訊
食安法全文沒有「網路」兩個字,但網路賣家的揭露義務在消保法第 18 條與衛福部的那份公告裡。食品技師整理法定的六款資訊、公告的十點應記載,以及漏寫為什麼換不到少一項義務。

先講結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找不到「網路」兩個字,但網路賣食品的揭露義務是存在的,它在另外兩個地方。第一層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底下六款。第二層是衛福部依同法第 17 條授權公告的「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十點、不得記載十二點。
為什麼在食安法裡查不到
寫〈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那一篇的時候,我把食安法全文掃過一遍找「網路」,結果是零。那篇因此沒有列出網路販售的揭露項目,只寫了查不到底的部分不寫。
查不到的原因是找錯了地方。這套義務不是食品法規,是消費者保護法規,主管的法律條文長在消保法那邊。
先確認自己算不算。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的定義是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關鍵在「未能檢視」四個字。買家在下單那一刻沒有摸到實體商品,就落在這個定義裡。所以蝦皮賣場、官網購物車、社群貼文接單、LINE 群組團購,形式不同但都適用。
第一層:消保法第 18 條的六款
這一層是所有通訊交易共通的,不分賣什麼。條文列的六款是: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六款是個轉接口,食品業的那一大包就是從這裡接進來的。
網購另外多一個形式要件,在同條第 2 項: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完整查閱、儲存」這六個字有實際後果。資訊寫在限時動態、寫在已經往上滾掉的群組訊息裡、或是做成買家存不下來的圖片,都不太符合這個要件。放在商品頁或可連結的條款頁,買家隨時點得開、存得下來,才是條文要的樣子。
第二層:食品業的那十點應記載
衛福部的公告是「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是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3394 號公告修正。
應記載事項共十點,其中第三點「商品資訊」最長,底下列了九項: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到這裡為止,與包裝上要標的幾乎一樣。接下來幾項才是網購特有的。
效期不是寫一個日期,是寫一段保證: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這一項要賣家自己填數字,等於對新鮮度先做出承諾。效期本身怎麼看,見有效日期前的食物,一定安全嗎。
還有身分欄: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其餘三點常被整個漏掉:第三點之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第三點之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第六點交付(運送)方式: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
兩個會讓人措手不及的效力
公告本身是行政命令,但消保法給了它兩個很強的效果,而這兩項條文都在第 17 條。
第一個在第 5 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意思是漏寫不等於沒有這個義務。沒在網頁上寫運費怎麼算,公告第三點之一第 9 目那句就自動生效: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漏寫的結果是運費自己吸收。
第二個在第 6 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所以網路賣家的查核不是只有衛生局的食品稽查那一條線。這一條走的是消費者保護的線,查的是網頁上的條款。兩條線查的東西不一樣,可以對照〈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
另外還有一項是寫在條文裡的無效:第 4 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不得記載的那十二點如果寫進了網頁條款,那幾條就是無效的,不是「可能會被要求改」而已。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聯絡方式與申訴方式放在買家找得到的地方。這是消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5 款
- 資訊要讓買家存得下來。同條第 2 項要的是可供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限時動態不算
- 把效期寫成區間,把運送溫度寫出來。這兩項是公告裡的空格,要自己填數字
常見問題
食品可以排除七天鑑賞期嗎?
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有但書,但要看行政院訂的那份。條文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而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要主張例外,依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還得先在網頁上告知。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商品是否屬於合理例外。
我只是在社群上接單,也要做這些嗎?
看的是交易型態,不是平台。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的定義涵蓋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判準是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成立契約。另外第 7 款說得更清楚: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貼文上那幾行出貨與退換規則,就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我要不要寫?
公告的條件是你屬不屬於那份名單。原文是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所以先確認自己的類別與規模有沒有被公告到,有的話字號要寫上去。查詢與認定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是否應辦理登錄。
常溫寄送要特別註明嗎?
公告直接把溫度列成要填的欄位。第六點之二是交付(運送)方式: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另外同點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要延後出貨就得事先約定,不能收了錢再說。
最後
這一題補的是〈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那篇刻意留白的地方。
當時查不到,是因為在食安法裡找一個不在那裡的東西。義務實際上分兩層:消保法第 18 條的六款是底,衛福部 106 年 12 月 25 日那份公告的十點是食品業的加厚。最該記住的是第 17 條第 5 項那句,公告要記載的事項沒寫進契約仍然構成契約內容,所以漏寫換不到少一項義務,只換到自己承擔。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就特定賣場或平台之條款作評論。所引條文:消費者保護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691 號令修正公布;「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3394 號公告修正,原於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5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685 號令發布。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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