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巧克力加了其他食品原料做成固體產品、而又要以巧克力為品名的,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第四點: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做成半固體或流體的走第五點:品名標示為「巧克力抹醬(或糖漿)」或等同之字義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兩點的門檻都比第二點低,但各有自己的加標義務。
第四點:固體、加了其他原料
這一點接在第二點與第三點後面,處理的是在巧克力裡加進別的食品原料的情形。
條文是以前二點所定巧克力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句首那七個字是關鍵:以前二點所定巧克力。拿去加工的那個基底本身要先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才有這一點的適用。基底不合格,加了原料之後也不會變成合格。
食藥署在這份規定的問答集第 6 題給了定義:含餡巧克力係指以本規定之巧克力為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且終產品巧克力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者。百分之二十五算的是終產品重量。
「含餡」與「加工」的位置在品名之前
第三點與第四點都要加字樣,但位置的寫法不同,這一點容易混。
第三點的植物油字樣是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第四點的含餡字樣是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前者可以放在品名旁邊,後者要接在品名之前。
條文給的字樣有三個選項:「含餡」、「加工」,或等同之字義。問答集第 7 題把彈性講得更清楚:倘依產品以所含原料(如堅果)或態樣(如夾心或披覆)等特徵標示之,如堅果巧克力,亦符合規定。所以「堅果巧克力」這種寫法本身就被認可,不必再多加兩個字。
第五點:抹醬與糖漿
這一點是 110 年修正時新增的,用來取代原本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那一款。
條文是品名標示為「巧克力抹醬(或糖漿)」或等同之字義者,應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兩個門檻之間是「或」,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數值也比第二點低很多,黑巧克力的總可可固形物要百分之三十五,抹醬是百分之五。原因在型態:抹醬本來就要能塗開,可可固形物比例拉高就做不出流動性。
型態的描述是半固體或流體,所以糖漿、淋醬、塗抹用的產品都在這一點。固體的回到第二點或第四點,門檻見黑、白、牛奶巧克力的門檻。
哪些產品不受這份規定管
問答集答覆了兩類不在規範範疇的產品,判準都是產品本質。
第一類是沖泡粉。第 6 題答覆沖泡粉類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得免依該規定標示。
第二類是以巧克力為風味的其他食品。第 11 題的問題是冰淇淋和麵包的成分中有可可及可可醬,品名能不能寫巧克力冰淇淋或巧克力麵包,答覆是產品本質倘為冰淇淋或麵包,則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內容物含有可可及可可醬,標示為「巧克力冰淇淋」或「巧克力麵包」,尚屬適法。
這兩類不受管,不代表沒有標示義務。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十項應標示事項、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品名與本質相符、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都還在。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加了其他原料的巧克力品項挑出來,先確認基底合不合格。第四點的適用前提是基底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
- 算終產品的巧克力含量有沒有到百分之二十五。算的是終產品重量,不是巧克力層的重量
- 檢查品名之前有沒有「含餡」、「加工」或等同字義。用「堅果巧克力」這類特徵寫法也可以
常見問題
夾心餅乾外面披覆巧克力,品名要怎麼寫?
要先判斷產品本質是什麼。若本質是巧克力產品,依第四點以前二點所定巧克力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其產品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問答集第 7 題補充倘依產品以所含原料(如堅果)或態樣(如夾心或披覆)等特徵標示之,如堅果巧克力,亦符合規定。若本質是餅乾,依第 11 題的邏輯則非屬這份規定的規範範疇。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的本質歸類,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巧克力含量不到百分之二十五怎麼辦?
不能以巧克力為品名,但可以另訂與本質相符的品名。第四點的門檻是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所以那個門檻綁的是品名。不寫巧克力當品名的產品不受這一句限制,但品名要符合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與本質相符。問答集第 10 題處理類似情形時答覆自訂之品名應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另外成分欄仍要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如實標示。
巧克力抹醬的門檻是兩個都要過嗎?
不用,條文是「或」。第五點的文字是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問答集第 6 題的答覆也是終產品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者。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要注意另一個條件沒有選擇空間:原料應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這一句是「應」。
標示不符會怎麼處理?
第七點把處理方式指回食安法。條文是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問答集第 12 題列出的條號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25 條第 2 項,標示不實依第 28 條,包裝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本文不列罰鍰級距數值,實際裁處金額屬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字體下限不符也在同一套處理邏輯內,各公告的字體下限比較見字體下限:每份公告都不一樣。
最後
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是三個不同的門檻,對應三種型態。
實務上最常走錯的是把含餡產品拿第二點的數值去算。基底先確認、型態先分類,之後才對含量。另外第四點與第三點的加標位置不同,一個在品名之前,一個在品名附近,版面定稿前對一次。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1673 號公告發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1928 號公告修正發布。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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