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乳標章與驗證標章差在哪
鮮乳標章和驗證標章這兩個究竟差在哪裡?食品技師說明這兩種標章的依據與發證體系、為什麼條文用「或」把它們並列,以及拿到標章之後還要再過定義和乳原料單一性這兩道條件。

先講結論:兩種標章,兩套制度,擇一即可。「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第三點第一款的文字是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鮮乳標章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驗證標章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核發。條文用的是「或」,取得其中之一就過這一道。但標章只是其中一道條件,後面還有兩道。
條文把兩條路並列
這一款的句子結構值得逐段拆開看。
前半段講原則: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產品,品名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沒有標章的產品並非不能賣,只是品名走「牛乳」這一組。
後半段才是門檻: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始得」兩個字把它寫成一個前提條件。
發證的機關與管標示的機關不同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地方:要辦的事在兩個體系裡。
標章那一側屬農業主管機關,鮮乳標章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驗證標章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辦理。標示那一側屬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授權的這份公告辦理。
所以包材要改之前,先確認標章那一側的文件已經到手。順序顛倒的話,包材印好了卻還不能用。
標章之外還有兩道
把標章拿到手,不等於品名就可以寫「鮮乳○○」。
第一道是定義。第二點第一款:食用動物乳: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常溫保存的保久乳不在這一類。
第二道是乳原料的單一性。依食藥署〈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產品使用之乳原料,如僅有「鮮乳」,品名方得標示為「鮮乳○○」。產品如同時使用「鮮乳」及其他乳原料,如「乳粉」、「牛乳」、「保久乳」、「調味乳」等,品名不得標示為「鮮乳○○」,外包裝標示整體表現,不得致使消費者誤解(自 11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完整的四道條件見「鮮乳」兩個字,現在要有標章。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確認自己手上是哪一種標章。鮮乳標章與驗證標章擇一即可,但要說得出是哪一個
- 把標章文件與包材檔案放在同一個卷宗。稽查時兩邊要能一起拿出來
- 標章還沒到手的,先把品名改成「牛乳○○」這一組。這條路本身不違規
常見問題
鮮乳標章和驗證標章,差在哪?
差在依據與發證體系,對這一款來說效果相同。第三點第一款的文字是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前者寫明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後者寫明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條文用「或」把兩者並列,所以取得其中之一就符合這一道條件。要注意的是這兩套制度的申請條件、查核方式與維持義務都在農業主管機關那一側,不在食安法裡;標示能不能寫「鮮乳」才是食安法這一側的事。
兩種標章都沒有,產品還能賣嗎?
可以,只是品名要走另一組字樣。第三點第一款前半段規定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產品,品名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食藥署問答集也說明,產品如使用符合「食用動物乳」定義之「牛乳」為原料,品名標示為「牛乳○○」,尚難謂違反規定,惟其是否涉及違規,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進行綜合研判。所以沒標章的路是存在的,條件是整體表現不要讓人誤以為是「鮮乳」。
標章拿到了,品名就一定能寫「鮮乳」嗎?
還要過定義與乳原料單一性兩道。定義那一道是第二點第一款的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乳原料那一道依問答集,產品使用之乳原料,如僅有「鮮乳」,品名方得標示為「鮮乳○○」,而同時使用乳粉、牛乳、保久乳、調味乳等其他乳原料者不得這樣標,該段註明自 11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問答集另把「乳原料」的範圍寫出來:係指生乳、食用動物乳(牛乳、羊乳等)、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等,惟不包含單獨由生乳中分離之成分,如乳清蛋白、乳糖等。
標章的圖案可以放在包裝上嗎?
依標章本身的使用規範辦理,但包裝上的整體表現仍受食安法第 28 條拘束。標章的使用條件屬核發機關的規範,這份標示規定沒有處理圖案怎麼放。要注意的是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時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所以標章若已失效或範圍不符而仍留在包裝上,會回到第 28 條。本文不就個案判斷標章之使用是否適法,個案認定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
最後
這一題的實務重點在跨機關。
要寫「鮮乳」,門檻在農業主管機關那一側;能不能寫,判斷在衛生主管機關這一側。兩邊的時程不會自動對齊,所以包材的排程要跟著標章的取得時間走,供應商的交期排在那之後。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為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6 日發布,115 年 4 月 13 日、115 年 6 月 30 日更新;「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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