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罰鍰不是一個數字,是兩個問題相乘的結果——「算幾次」乘上「每次多少」。多數業者只關心後者,但真正把金額拉開的往往是前者。「算幾次」有一部專門的子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它列出六個判斷基準,其中「不同日之行為」「不同品項之物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三項,足以讓同一個錯誤變成很多次違規。廣告違規另有一套:不同品項、不同版本、不同刊播媒介、不同日刊播,都是分開計算的基準。至於「每次多少」,規定在裁罰標準的附表一到附表八——本文不轉述那些數字,理由和我們一貫的做法一樣。
先把兩個問題分開
「我會被罰多少?」這個問題其實包含兩層,而它們由兩部不同的子法處理:
| 算幾次 | 每次多少 | |
|---|---|---|
| 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 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罰鍰裁罰標準 |
| 版本 |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2023 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2000998 號令訂定 |
| 本文怎麼處理 | 完整說明——它寫在條文裡 | 不轉述——它寫在附表裡,會隨公告增修 |
(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7 日。)
把注意力全放在「每次多少」,是這個題目最常見的誤判。因為那個數字通常不在你手上,但「算幾次」往往在。
算幾次:六個判斷基準
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 一、不同日之行為
-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把前三項放在一起想,就會看懂為什麼有些案子的金額會跳。同一個配方問題,出現在三個品項、兩個門市、跨了兩天——在行為數的邏輯裡,那不是一件事。
第五項「限期改善之期限」同樣值得注意:它與 GHP 的罰責路徑直接相關。違反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須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罰(見GHP 稽查最常卡住的六件事),而每一次期限屆至,在行為數上都是一個獨立的判斷點。
廣告違規:另一套基準,而且更容易累積
認定標準第 3 條專門處理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廣告限制的情形:
- 一、不同品項之產品
- 二、不同版本之廣告
- 三、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
- 四、不同日之刊播
這四項的組合效果,在今天的行銷操作下特別可觀。同一句宣稱,做了三個版本的素材、投在四個平台、連續投放一週——四個維度同時展開。
療效字眼的界線在哪,見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而這一節要補的是另一件事:就算你只想錯一句話,代價不會只算一次。
不是每件事都會累加:三個收斂規則
認定標準也寫了幾個把行為數收斂回來的規則,這部分很少被提到。
一、斟酌情事(第 4 條)
判斷前兩條的行為數時,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違反之動機及目的、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
換句話說,前面那些基準不是機械式的乘法,還要回到個案情節。
二、不作為的持續狀態(第 5 條)
依本法有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其違法狀態持續者,以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送達行為人時,為一行為;經裁處並於處分送達後仍不作為者,為另一違反義務之行為。
這一條的實務意義很直接:持續不改不會每天各算一次,但處分送達之後還不改,就開始算第二次。那份送達日期,是你最該注意的日子。
三、規避查核(第 6 條)
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為一行為;依不同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亦同。
每次多少:本文刻意不寫
裁罰標準第 3 條至第 6 條把裁罰基準全部放在附表一至附表八,分別對應違反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5 條與第 16 條各款、第 52 條第 2 項之回收銷毀命令,以及第 54 條第 1 項之禁止公告。
本文不轉述那些附表。理由與我們處理其他附表一致:附表會隨公告增修,而過期的法規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它讓你以為自己確認過了。要精確的金額級距,請開附表本身。
另外兩條值得知道:
- 裁罰標準第 7 條:主管機關為審議裁處罰鍰案件之違規事實及額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
- 裁罰標準第 8 條: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行為數認定標準辦理——兩部子法在這裡接起來
這對陳述意見有什麼用
知道行為數怎麼算,會改變你陳述書的寫法。
多數人的陳述書只談「我沒有故意」「我已經改善」。但如果金額的主要來源是行為數,那麼針對行為數本身提出事實,往往比談態度更有效——例如:這幾個品項是否為同一批、是否同一日、是否同一場所、處分送達後是否已改正。
陳述書的結構見收到陳述意見通知,陳述書該怎麼寫。本文要補的只有一句:先搞清楚對方是怎麼數的。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如果手上有裁處書,先找出它算了幾個行為。金額除以行為數,你才看得出對方套的是哪一格
- 盤點同一個配方或同一句宣稱,橫跨了幾個品項、幾個通路、幾個廣告版本。那就是你的風險倍數
- 把限期改善的處分送達日記在行事曆上。依第 5 條,那一天之後仍不作為,會開始算第二次
常見問題
同一個問題會被罰很多次嗎?
可能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 條,行為數的判斷基準包括不同日之行為、不同品項之物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受侵害對象之個數、限期改善之期限,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同一個配方問題出現在三個品項、兩個門市、跨了兩天,在行為數的邏輯裡就不是一件事。不過同標準第 4 條規定,判斷行為數時應斟酌違反之動機及目的、手段、影響程度與所生危害及損害——所以並非機械式的乘法。
廣告違規怎麼算?
另有一套基準。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廣告限制者,依不同品項之產品、不同版本之廣告、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不同日之刊播判斷行為數。這四個維度在今天的行銷操作下特別容易累積——同一句宣稱做了三個版本、投在四個平台、連續投放一週,四個維度會同時展開。就算你只想錯一句話,代價不會只算一次。
一直沒改善,是不是每天都算一次?
不是。依認定標準第 5 條,依本法有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違法狀態持續者,以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送達行為人時,為一行為;經裁處並於處分送達後仍不作為者,為另一違反義務之行為。也就是說,持續不改不會每天各算一次,但處分送達之後還不改,就開始算第二次。那份處分的送達日期,是最該記進行事曆的日子。另依第 6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要求為一行為。
那罰鍰的金額級距在哪裡看?
在〈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罰鍰裁罰標準〉的附表一至附表八,由該標準第 3 條至第 6 條分別指定適用。本文刻意不轉述那些附表——附表會隨公告增修,而過期的法規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要精確的級距請開附表本身。另外兩件事值得知道:該標準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違規事實及額度;第 8 條規定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行為數認定標準辦理——兩部子法在這裡接起來。
最後
被開罰的時候,人的第一反應是看金額。但金額是結果,不是原因。
原因有兩個:你踩到哪一條,以及那件事被數成幾次。第一個通常已經定了,第二個還有討論空間——而討論它需要的不是情緒,是事實:同不同批、同不同日、同不同場所、處分送達後有沒有改。
這也是為什麼平時的紀錄那麼重要。到了要說「這三個品項其實是同一批」的時候,你得拿得出那一批的批號。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亦不對任何個案之裁罰結果作預測或保證。罰鍰之裁罰基準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附表為準;本文未轉述附表內容。行為數之認定屬主管機關之職權判斷,並應斟酌個案情節。實際處理請諮詢執業食品技師或律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