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追不可,到底要追什麼
追溯追蹤要留七類紀錄,而樞紐是標記識別——辦法定義即寫明「經由標記」。執業食品技師說明保存來源文件與建立系統的差別、輸入業的差異,以及流向為何只需留非自然人買受者。

先講結論:「非追不可」不是一個系統,是一份必須串得起來的紀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4 條把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要留的東西分成七類:原材料來源資訊、產品資訊、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庫存、報廢,以及其他能有效串聯來源與流向的紀錄。真正決定你做得成不成的,是第三類——標記識別。因為前面兩類和後面三類,全靠那個批號、記號或代碼把彼此接起來。沒有標記,你有的只是一堆各自為政的表格,不是追溯追蹤系統。
法源:一條母法、一部辦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9 條把這件事分成五層(該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7 日):
- 第 1 項: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這一項沒有門檻,所有食品業者都適用
- 第 2 項:經公告類別與規模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 第 3 項:依溯源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 第 4 項:中央建立系統,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
- 第 5 項:授權訂定辦法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別很重要:留文件是每一家的事,建系統只有被公告的業者要做。
辦法是〈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2442 號令。
辦法第 3 條給了定義: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經由標記」四個字是整部辦法的樞紐。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要留的七類東西
依辦法第 4 條,至少應包含:
一、原材料來源資訊
供應商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電話;原材料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批號;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來源之日期資訊;收貨日期;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注意「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這一欄——依同條規定,供應商屬應登錄業者時,你要留存對方的登錄字號。這等於把登錄制度與追溯制度綁在一起(登錄本身見食品業者登錄,今年起多了一欄)。
二、產品資訊
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名稱、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電話;產品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包裝容器;儲運條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
辦法並寫明: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若為相同者可擇一記錄。
三、標記識別
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
這一類只有一句話,卻是全部七類的關鍵。下一節單獨談。
四、產品流向資訊
物流業者的名稱、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電話;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的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含登錄字號);產品名稱、數量、批號、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交貨日期;以及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的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處理措施。
「非屬自然人」這五個字常被忽略——賣給一般消費者不必逐筆留,賣給公司行號要留。
五至七、庫存、報廢與其他
庫存原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報廢(含逾有效日期)之名稱、數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以及其他具有效串聯來源與流向之必要紀錄。
辦法並明定: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8 目(回收銷貨退回)與第 5 款(庫存)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什麼標記識別是樞紐
把上面七類攤開來看,會發現一件事:它們全都是清單,而清單本身不會互相認得。
你有一份進貨紀錄、一份生產紀錄、一份出貨紀錄。稽查員問:「這批出貨的原料是哪一批進來的?」——能不能回答,取決於這三份紀錄上有沒有同一個可以對得起來的記號。
沒有標記,你有的是三份表格。有標記,你才有系統。
這也是為什麼 GHP 一百十四年修正在附件三增訂:原材料於外包裝、置放處及分裝或拆除外箱後,應載明名稱、日期或其他可供辨識及追溯資訊(見GHP 稽查最常卡住的六件事)。原料倒進白桶子、桶上什麼都沒有的那一刻,追溯鏈就斷了。
輸入業者的版本不太一樣
辦法第 5 條另訂輸入業者應包含的項目,與製造業的差別值得注意:
- 產品資訊要含中、英(外)文名稱
- 要留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要留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電話
- 要留海關放行日期與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最後兩項是輸入業獨有的樞紐——它們把國內的紀錄與邊境的紀錄接起來。
做這件事真正的回報
追溯追蹤最常被當成純粹的行政負擔。但它在兩個時刻會直接決定你的損失規模:
- 要回收的時候。回收銷毀計畫必須寫出下游廠商名稱、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出貨日期與批號。那十個項目裡,只有這一項沒辦法在出事當天生出來(見食品回收新制上路,計畫怎麼寫)
- 要縮小範圍的時候。追得出批號,你回收一批;追不出來,你回收全部。這中間的差距,通常遠大於建制度的成本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挑一個成品批號,往上查到原料批號、往下查到出貨對象。兩個方向都通,你的系統才是活的
- 看一眼現場:拆箱分裝後的原料容器上有沒有標記。沒有的話,那是追溯鏈最常斷掉的位置
- 確認你留的供應商資料裡有沒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那一欄。辦法明文要求,而多數人的進貨單上沒有這一格
常見問題
我的規模很小,也要建追溯追蹤系統嗎?
要分兩件事看。食安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這一項沒有門檻,所有食品業者都適用。而第 2 項的「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則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的業者。所以即使你還沒被公告,來源文件仍應保存。要確認自己屬不屬於應建立系統的類別,請查現行公告或洽所在地衛生局。
追溯追蹤系統到底要記哪些東西?
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4 條,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至少應包含七類:原材料來源資訊(含供應商名稱與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批號、收貨日期、原料原產地)、產品資訊、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含非屬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回收與銷貨退回)、庫存、報廢,以及其他能有效串聯來源與流向的紀錄。其中第 4 款第 8 目與第 5 款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輸入業者另依第 5 條辦理,並須留存海關放行日期與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七類裡面,最關鍵的是哪一類?
標記識別。辦法第 3 條對追溯追蹤系統的定義寫得很清楚:指食品業者於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其餘六類都是清單,而清單本身不會互相認得——你有進貨紀錄、生產紀錄、出貨紀錄,稽查員問「這批出貨的原料是哪一批進來的」,能不能回答取決於三份紀錄上有沒有同一個對得起來的記號。沒有標記,你有的是三份表格;有標記,你才有系統。
賣給一般消費者的部分也要逐筆留嗎?
依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產品流向資訊要留的是「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也就是說,賣給公司行號要留,賣給一般消費者不必逐筆留。這一點常被誤解成「所有銷售都要記」,反而讓人覺得制度不可行。不過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的紀錄仍應依規定留存。
最後
追溯追蹤是台灣食安制度裡最不受歡迎、卻最有實效的一項。不受歡迎是因為它天天要做、平時看不到用處;有實效是因為出事那一天,它決定你回收一批還是回收全部。
而它的成敗不在資訊系統多貴,在桶子上那張標籤有沒有人貼。
制度設計者把這件事寫在定義裡——「經由標記」。四個字,把整部辦法的重量放在最不起眼的動作上。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未轉述該公告內容。實際判斷請依您的產業模式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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