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規動態

強制檢驗擴大,你哪一年輪到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資本額門檻分三年下修,115 年已上路,116、117 年接著來。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分年時程、抽驗不合格兩次的觸發,以及應辦理檢驗不等於要蓋實驗室。

強制檢驗擴大,你哪一年輪到

先講結論:強制檢驗的門檻正在逐年往下降到小廠。依食藥署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的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食品工廠,資本額門檻分三年下修。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已經上路);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自一百十六年;未達一千萬元,自一百十七年,都以從業人員五人以上為條件。同時新增一個與規模無關的觸發: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納入應辦理檢驗。也就是說,就算你的資本額還沒輪到,被抽驗不合格兩次,一樣會進名單。

先把兩件常被混為一談的事分開:監測計畫與強制檢驗

「監測計畫」和「強制檢驗」是兩件事,法源不同、義務也不同。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辦理檢驗
法源 食安法第 7 條第 1 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食安法第 7 條第 2 項: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是什麼 一份計畫:你打算怎麼管、管哪些點 實際去驗:驗什麼、多久驗一次
誰要做 兩者的類別與規模,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7 條第 4 項公告

另外還有第三件事常被一起混進來,就是第 7 條第 3 項的「應設置實驗室」,限上市、上櫃及其他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才適用。應辦理檢驗不等於要自己蓋實驗室,條文明白寫著可以「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很多小廠一聽到「強制檢驗」就以為要蓋實驗室。那是第 3 項,不是第 2 項。

法源與現行版本:食安法第 7 條與最新公告

母法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該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類別與規模的公告,最新一次修正是衛生福利部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公告,主旨為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據食安法第 7 條第 4 項,並自即日生效(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告全文見食藥署公告頁。

依該次修正總說明,這項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已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並將類別、規模與實施日期整併為附表一與附表二呈現。

分三年下修的時程:資本額與從業人員數的門檻逐年放寬

公告事項第一點,擴大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及類別,製造、加工、調配業者部分如下。

新增對象實施日
資本額 2,000 萬元以上未達 3,000 萬元,且從業人員 5 人以上之食品工廠115 年 1 月 1 日
資本額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2,000 萬元,且從業人員 5 人以上之食品工廠116 年 1 月 1 日
資本額 未達 1,000 萬元,且從業人員 5 人以上之食品工廠117 年 1 月 1 日
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者115 年 1 月 1 日

有三件事值得特別注意。

  • 第一階段已經生效。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不是未來式
  • 條件是「且」不是「或」:資本額與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要同時成立
  • 最後一列把「沒有工廠登記」的業者也納進來了。只辦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只要資本額達三千萬以上,同樣從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流程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門檻分三年下修——115 年 1 月 1 日適用資本額 2000 萬以上未達 3000 萬且從業人員 5 人以上之食品工廠(已生效),以及僅辦商業公司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 3000 萬以上者;116 年 1 月 1 日適用資本額 1000 萬以上未達 2000 萬者;117 年 1 月 1 日適用資本額未達 1000 萬者
條件是「且」不是「或」,兩項要同時成立。

與規模無關的那個觸發條件:不看規模也要辦檢驗的情形

公告事項第二點,擴大實施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 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這一條的邏輯跟資本額那一組完全不同,它不看你多大,看你出過幾次事。

資本額那一組是「遲早會輪到」,不合格兩次這一組是「你自己把自己送進去的」。

對小廠來說,這是本次修正最需要注意的一句話,它會讓還沒到門檻的工廠,提前好幾年進入強制檢驗的範圍。檢驗結果出現紅字之後的處理,見檢驗報告出現紅字,接下來該做什麼。

本文刻意不列附表一與附表二:檢驗項目與最低檢驗週期會修正

這次修正把類別、規模、檢驗項目與最低檢驗週期整併到附表一與附表二。本文不轉述那兩張附表的內容。

理由與我們一貫的做法一致,附表會隨公告增修,過期的法規資訊讓你以為自己確認過了,比沒有資訊更危險。上面列出的是公告事項的本文(新增業別與實施日期),足以判斷「要不要進一步去查」;實際執行時,請開附表本身。

查詢時有個實務提醒,查食藥署公告的網址要帶 clPublishStatus=1,少了它會被導回首頁。

對照圖:訂定監測計畫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1 項、是一份計畫;應辦理檢驗依第 7 條第 2 項、得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應設置實驗室依第 7 條第 3 項、僅適用上市上櫃及其他經公告類別及規模者
應辦理檢驗不等於要蓋實驗室,那是第 3 項。

輪到了,實際上要做什麼: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是兩件義務

兩件義務要分開處理。

一、監測計畫

它是一份文件,但不是作文。依修正總說明,本次修正並定明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內容項目。食藥署網站的第一級品管專區備有指引、自檢表與表單範本集,中小型業者還有專用的自檢表與產品範例,這些是公開資源,不必從零開始。

二、檢驗

條文允許自行檢驗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對小廠來說,委外送驗通常才是合理解。要留意的是最低檢驗週期,它決定你一年要驗幾次,屬於預算問題。

值得提醒,監測計畫與檢驗都會產生紀錄,而紀錄的保存正是 GHP 這次修正擴大適用到所有食品業者的項目之一。兩者是同一件事的兩面,見GHP 稽查最常卡住的六件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用資本額與人數對照時程表

  • 把公司的資本額與從業人員數寫在同一張紙上,對照上面那張時程表。五分鐘就知道你是已經輪到、明年輪到,還是後年
  • 回想過去有沒有被衛生局抽驗不合格過。如果有一次,那第二次就是你的門檻,這條與資本額無關
  • 去食藥署第一級品管專區把監測計畫的指引與自檢表下載下來。先看要求長什麼樣,再決定自己寫還是找人協助

常見問題

強制檢驗是不是只有大廠才要做?

已經不是了。依食藥署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食品工廠資本額門檻分三年下修:2,000 萬以上未達 3,000 萬且從業人員 5 人以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已生效);1,000 萬以上未達 2,000 萬自 116 年;未達 1,000 萬自 117 年,均以從業人員 5 人以上為條件。另外,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而資本額達 3,000 萬以上者,也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條件是「且」不是「或」,資本額與人數要同時成立。

我的資本額還沒到門檻,就一定不用嗎?

不一定。該公告新增了一個與規模無關的觸發條件,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應辦理檢驗;輸入業則是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它不看你多大,看你出過幾次事,這可以讓一家還沒到資本額門檻的工廠,提前好幾年進入強制檢驗範圍。

應辦理檢驗,是不是要自己蓋實驗室?

不是。這是三件不同的事。食安法第 7 條第 1 項是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 2 項是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第 3 項才是「應設置實驗室」,且僅適用上市、上櫃及其他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辦理檢驗不等於要自己蓋實驗室,小廠委外送驗通常才是合理解。要留意的是最低檢驗週期,它決定一年要驗幾次,那是預算問題,不是技術問題。

我要去哪裡確認自己適用哪一項、要驗什麼?

開附表一與附表二。該次修正把類別、規模、檢驗項目與最低檢驗週期整併到這兩張附表,本文刻意不轉述其內容,因為附表會隨公告增修,而過期的法規資訊比沒有資訊更危險。本文列出的是公告事項本文(新增業別與實施日期),足以判斷要不要進一步查。另外食藥署的第一級品管專區備有監測計畫指引、自檢表與表單範本集,中小型業者另有專用自檢表與產品範例,都是公開資源。查食藥署公告時網址記得帶 clPublishStatus=1,少了會被導回首頁。

最後

這個公告容易被忽略,因為它沒有寬限期倒數,也沒有新聞熱度。它只是在某一份附表裡,把一個數字從三千萬改成兩千萬,明年再改成一千萬。

對一家資本額一千五百萬、十個員工的食品廠來說,那個數字代表一整套新的年度作業與預算。

好消息是時間還夠。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要準備的東西,現在開始不算晚;第一件事是確認自己在哪一格,再談送驗。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附表為準;本文僅引述公告事項本文所載之新增業別與實施日期,未轉述附表內容。實際判斷請依您的登記情形與規模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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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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