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教育訓練要求
六個檢查項目、每年至少一次、新進三小時、在職每年三小時,數字全寫在準則附件二第一點裡。食品技師整理這三層人各自的時數,以及衛生管理人員異動為什麼也要送主管機關報備。

先講結論:數字全都寫在準則第 5 條授權的附件二第一點裡。健檢是進用食品從業人員時,經醫療機構檢查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前述檢查至少一次。訓練是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而且在職食品從業人員……每年至少三小時,並作成紀錄。
健檢查六項,而且是「合格後始得聘僱」
附件二第一點第一款把項目列得很清楚: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
六項裡有四項是皮膚與外觀可見的狀況,這個組合本身就說明了立法的著眼點:會不會把病原帶到食品上。
時序也寫死了,是合格後,始得聘僱。先上工再補體檢,順序就錯了。
之後的頻率則把責任放在雇主身上: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前述檢查至少一次。「主動辦理」四個字排除了「員工自己想到再去驗」這種做法。
第三款接著處理在職期間生病的情況: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主管,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注意這一款多了「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範圍比年度健檢的六項寬。
三小時那一條,講師資格也有限制
教育訓練的時數分兩段,新進與在職都是至少三小時,而且兩段都要作成紀錄。
新進那一段還附了目的: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之要求。所以內容要對得上實際工作,播一支衛教影片簽個名,對不上這句話。
在職那一段給了三個辦理管道:食品業者自行、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辦理。
自己辦的話有一個條件常被忽略: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或外聘專家擔任。找廠內資深員工隨口講三十分鐘,講師資格這一關就過不了。
紀錄要留多久,回到準則第 11 條: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現場的日常規定,有六款寫得非常具體
附件二第一點後面幾款管的是每天的動作,而這幾款是稽查現場最直接看得到的。
衣著是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及戴口罩;其個人衣物,不得帶入作業場所。
手部的規定一次列了六項禁止: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指甲彩繪、使用指甲貼片或佩戴飾物,並不得使肌膚上之化粧品、藥品及其他物品污染產品。
洗手時機也寫出來了:於進入作業場所前、如廁、吐痰、擤鼻涕或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立即洗淨再工作。
作業場所內的禁止行為是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產品之行為。
即食食品另有兩款更嚴的:手部應澈底洗淨及消毒,必要時應穿戴清潔之不透水手套,而且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這一款對有收銀又有備餐的店面影響最大。
訪客也一併管了:非食品從業人員,出入食品作業場時,應予適當管制;進入時,應符合第四款至第七款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要求。
三小時之外,還有兩層人另有時數
很多人把「每年三小時」當成全廠一致的答案,但那只是基本層。符合條件的業者另有兩種人。
第一種是衛生管理人員。依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第 3 條規定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而且第 8 條要求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換人沒報備,這一條就是缺失。
第二種是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依該辦法第 2 條,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所以不是每家都適用。
被公告到的話,第 4 條要求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而且這些人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每年至少八小時。技術證照人員則依第 6 條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本文不就個案認定是否屬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類別與規模。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出全廠的健檢報告,看日期有沒有滿一年。條文寫的是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至少一次
- 把今年的訓練紀錄湊到三小時,並確認講師資格。自行辦理者講師要具相關學經歷或外聘專家
- 確認衛生管理人員換過人之後有沒有報備。設置辦法第 8 條寫明「異動時亦同」
常見問題
健檢一定要六項全做嗎?
條文列的是六項加一個「等」字。原文是檢查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合格後,始得聘僱。實務上醫療機構有對應的「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套組,直接指明用途比自己勾項目安全。本文不就個案認定特定體檢項目組合是否足夠。
兼職與工讀生也要做嗎?
條文用的詞是「食品從業人員」,沒有依僱用型態分例外。判準是這個人有沒有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另外第九款連非從業人員都管了:非食品從業人員,出入食品作業場時,應予適當管制。
線上課程算不算那三小時?
條文沒有限定形式,但限定了辦理者與講師。在職訓練可由食品業者自行、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辦理;自行辦理者講師應由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或外聘專家擔任。所以線上與實體的差別不大,差別在誰辦、誰講、有沒有紀錄。
員工手上有傷口,貼防水 OK 繃可以上線嗎?
條文的要求是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原文是罹患或感染……外傷、手部皮膚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主管,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調整到非接觸食品的工作是可行的安排。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傷口之處理方式。
最後
這一題的條文很短,數字卻很多:六個檢查項目、每年一次、新進三小時、在職每年三小時、符合條件者三十小時與每年八小時、衛生管理人員異動要報備。
缺失通常不是沒做,是時間對不上或紀錄湊不齊。把健檢日期、訓練簽到表與講師資歷放在同一個資料夾,每年固定一個月處理完,這一題就不會在稽查時變成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亦不就特定人員之資格認定作成判斷。所引條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修正發布;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6 日修正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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