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容器都含塑化劑嗎
不是都含。食藥署說塑化劑是為了增加材料柔軟性才加的,PET 材質沒有必要添加。食品技師整理 0.1% 限量的兩種算法、嬰幼兒用品更嚴的那兩條,以及使用端真正該注意的兩件事。

先講結論:不是都含。食藥署在食藥闢謠專區的答覆寫得很直接:並非所有塑膠製品都含有塑化劑,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材質則沒有必要添加塑化劑。需要加的是質地堅硬、要變軟的那一類:質地堅硬的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 PVC)材質,透過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可製成各種軟硬度、韌性之製品,例如:PVC 保鮮膜、PVC 軟墊、雨衣、水管等。
廚房抽屜裡那一捲保鮮膜
家裡常見的塑膠製品至少五六種:寶特瓶、便當盒、保鮮膜、塑膠袋、優格杯。「塑膠都含塑化劑」這句話把它們全掃進同一類。
食藥署的答覆從塑化劑的功能開始解釋,而這個解釋就直接回答了問題。
原文是塑化劑,又稱可塑劑,是一種增加材料柔軟性或使材料液化的添加劑。所以塑化劑是為了讓硬的變軟而加的。
那本來就不硬、或本來就不需要軟的材質呢。答覆的例子是寶特瓶的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材質則沒有必要添加塑化劑。「沒有必要」是製程上的理由,不是檢驗結果。
法定限量是 0.1%,而且分兩種算法
這一題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數字也不難記。
依食安法第 17 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的是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該標準第 1 條就寫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限量依食藥署的答覆有兩層算法。第一層是個別含量:8 類塑化劑其個別含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第二層針對 PVC 加嚴:另外針對 PVC 材質塑膠食器具,更規定 8 種塑化劑總量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差別在「個別」與「總量」。PVC 那一層是八種加起來不能超過,等於同一個數字變嚴格了八倍。
還有第三層常被漏掉:此外亦訂有塑化劑溶出量之限量標準。材質裡含多少是一件事,實際跑到食物裡多少是另一件事,兩邊都有標準。
兩個族群標準訂得更嚴
衛生標準裡有兩條是針對特定使用者寫的,而這兩條家裡有小孩的值得知道。
第 4 條: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這四種是直接禁止添加,不是限量。
第 5 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這一條管的是材質本身。
兩條都只適用在嬰幼兒用品上。成人用的容器走的是 0.1% 的限量路線。
食藥署的結論句與它附帶的條件
答覆的結論是只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塑膠材質容器具,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不至於造成生理上的影響,一般民眾不須過度擔心。
這句話有兩個條件:符合標準,以及正常使用。第一個條件由製造與販售端負責,第二個條件在使用者手上。
所以該署在另一則答覆裡接著給了使用端的建議:雖然並非所有塑膠製品均含塑化劑,但仍建議避免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以維護食用安全。
要注意「長時間」與「高溫」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塑膠袋裝剛起鍋的熱湯、保鮮膜貼著熱菜進微波爐,這兩個情境都踩到。
還有一句很具體:民眾在選用時應注意塑膠容器具標示是否清楚完整,並在使用前遵循標示所提供之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詳細閱讀並正確使用。耐熱溫度與使用注意事項都是食安法第 26 條規定要標的,見鋁箔包可以隔水加熱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熱湯熱菜不要用塑膠袋或保鮮膜直接裝。食藥署的建議是避免長時間接觸高溫
- 翻過來看耐熱溫度那一欄。那是食安法第 26 條第 2 款的法定事項
- 家裡有三歲以下的,看清楚那是不是嬰幼兒專用品。衛生標準第 4 條與第 5 條只適用在這一類
常見問題
寶特瓶重複裝水會釋出塑化劑嗎?
食藥署就寶特瓶的材質講得很明確。原文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寶特瓶即不添加塑化劑。另外衛生標準第 2 條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那是管業者的,不是管家庭重複使用。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瓶子可重複使用幾次。
保鮮膜可以微波嗎?
看材質與耐熱溫度,兩個都要看。食藥署列的 PVC 製品裡就包括PVC 保鮮膜。該署在微波那一則的提醒是若使用塑膠容器或保鮮膜時,應注意容器的耐熱溫度,避免塑膠中有害物質溶出,詳見食物微波後會產生毒素嗎。保鮮膜的包裝上會標材質與耐熱溫度,依標示使用。
標幾號的塑膠比較安全?
食藥署這兩則答覆用的是材質名稱,不是回收辨識碼。它講的是 PVC 與 PET 這些材質,以及並非所有塑膠製品都含有塑化劑。該署給消費者的判準是標示:應注意塑膠容器具標示是否清楚完整,並在使用前遵循標示所提供之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所以要看的是耐熱溫度那一欄,不是記號碼。
那外帶的塑膠湯碗呢?
食藥署的建議句就是為這種情境寫的。原文是建議避免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以維護食用安全。能縮短的是時間:到家先倒進碗裡,不要讓熱湯在塑膠容器裡放一兩個小時。至於容器本身是否符合標準,那是依第 17 條的衛生標準在管的事。
最後
這一題的事實比謠言細一點:塑化劑是為了讓材質變軟才加的,所以 PVC 那一類會用到,PET 沒有必要加。
法定限量是 0.1%,PVC 的八種還要算總量,另外還有溶出量標準。而食藥署給使用端的那一句最實用:避免讓塑膠長時間接觸高溫的食品。熱湯倒進碗裡這個動作,比研究號碼有用得多。
本文為一般性食品衛生資訊,不構成個案之使用建議。所引食藥署答覆內容出自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闢謠專區(2020 年 1 月 14 日發布、2015 年 11 月 27 日發布、2017 年 12 月 13 日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條文與答覆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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