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事件應變

蘇丹色素為什麼一再出現

蘇丹色素不是食品添加物,是工業染料,所以它出現在食品裡不是超標問題。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它在食安法第十五條的可能落點、常規檢驗為何攔不住蓄意攙偽,以及輸入業者該如何指定檢驗項目。

蘇丹色素為什麼一再出現

先講結論:蘇丹色素不是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它是工業染料。所以它出現在食品裡,性質上不是「用量超標」,而是本來就不該存在——落點會在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哪一款(第 3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第 7 款攙偽或假冒、第 10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而它之所以一再出現,原因和塑化劑那一次相同:常規檢驗只驗你想得到的項目,想不到的驗不出來。制度的回應方式是把它從「想不到」改成「每批都驗」,這就是監視查驗的作用。本文不點名任何業者或產品。

它不是添加物用超量,是根本不該在裡面

食品添加物的管理邏輯,是食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合法的添加物是「列在標準裡、有範圍有限量」的東西。

蘇丹色素不在那份名單上。它是用於溶劑、蠟、油品與鞋油的偶氮類工業染料,從來就不是食品用色素。所以討論它的時候,「超標多少」這個問法本身就不成立——沒有標準可以超。

對應到條文,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列有十款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情形,其中與此類情況相關的有:

  • 第 3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 第 7 款:攙偽或假冒
  • 第 10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個案究竟落在哪一款,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替任何個案定性。但三款並列就足以說明一件事:這類物質在法律上沒有「合法使用」的空間。

為什麼檢驗擋不住

這是整件事最該被理解、也最常被誤解的一點。

檢驗是「針對指定項目做的確認」,不是「把裡面所有東西掃一遍」。你驗農藥,就驗得出農藥;你沒想到要驗工業染料,報告上就不會有工業染料——而那份報告每一項都會是合格。

這和 2011 年那次的邏輯完全一樣:當年塑化劑被當成起雲劑使用,常規檢驗項目裡沒有它,所以一路合格到被偶然發現為止。那一課的完整脈絡見塑化劑十五年後,我們學到什麼。

差別在哪?在於蘇丹色素已經是「已知風險」了。塑化劑事件當年是未知;而工業染料被用於辛香料的情形,國際間通報多年。當一個風險從未知變成已知,制度就有辦法回應——把它從「想不到要驗」改成「每一批都必須驗」。

流程圖:為什麼合格報告擋不住蓄意攙偽——報告只回答你問的問題、沒驗的項目仍會顯示合格、已知風險可以用制度補(拉到逐批查驗)、業者能做的是指定檢驗項目並核對批號
你沒想到要驗的,報告上不會有。

制度怎麼回應已知風險:監視查驗

食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邊境查驗不是每批都拆開驗——那在物流上不可行。實際做法是分級,依風險決定抽批的密度。當某個國家的某類產品被發現特定風險時,主管機關可以把它拉到逐批查驗的層級,讓「想不到」這個漏洞在該類產品上失效。

各級別的差別與實際影響,見邊境查驗,你被列在哪一級;被拉高之後怎麼降回來,見被加強查驗了,怎麼降回來。

另外值得記住的是,這類產品在邊境被攔下來後的處置比一般情形嚴格。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同條第 5 項並規定,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 1 項各款、第 2 項及第 4 項之處分。

換句話說:這一類不是退運就能了事的。進口被攔下來時究竟有哪幾條路,見進口被攔下來,有哪四條路。

對照圖:不符合規格標準屬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予沒入銷毀但設有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者的但書;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屬同項第 1 款,應予沒入銷毀且無此類但書,同條第 5 項並規定輸入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這一類不是退運就能了事的。

輸入業者實際上要做什麼

知道制度怎麼運作之後,業者能做的其實很具體。

  • 把「已知風險清單」當成採購條件的一部分。辛香料、色澤鮮豔的調味粉與醬料,是國際間反覆出現問題的品項;採購前先確認供應商有沒有針對這些項目的檢驗
  • 要求輸出國的檢驗報告涵蓋該項目,而不是只要「合格報告」。一份沒驗蘇丹色素的報告,當然是合格的
  • 驗證報告的來源與範圍——報告上寫的批號、採樣日期、檢驗項目,要能對應到你實際進口的那一批
  • 先查現行的查驗措施再下單。某個國家某類產品被列入逐批查驗期間,你的到貨時程與成本都會不一樣
  • 複方食品添加物要備齊文件。食安法第 35 條第 4 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屬香料者不在此限)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你進口的品項對照一次「高風險類別」——辛香料、辣椒粉、咖哩粉、調味醬。有的話,去看現行的邊境查驗措施
  • 翻出最近一批的檢驗報告,看「檢驗項目」那一欄。不是看結論合格與否,是看它到底驗了什麼
  • 把檢驗項目寫進採購合約或訂單條款。口頭要求供應商「要有報告」,換來的通常就是一份沒驗到重點的報告

常見問題

蘇丹色素在台灣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嗎?

不是。依食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列入該標準者,即非准用之食品添加物。蘇丹色素屬工業用偶氮類染料,並非食品用色素。因此它出現在食品中,在法律上不是「超量使用」的問題,而可能涉及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 7 款(攙偽或假冒)或第 10 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個案應適用哪一款,由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定,本文不作個案判斷。

檢驗報告合格,為什麼還會出事?

因為檢驗報告只回答你問的問題。一份報告的效力範圍,限於它所列的檢驗項目、採樣批次與採樣日期;未列入的項目不會被檢出,報告仍然會顯示全部合格。這正是攙偽案件難以靠常規檢驗攔截的原因——加入的物質若不在檢驗項目內,結果就是一份漂亮的合格報告。實務上要降低這個風險,方向不是「多送幾次檢驗」,而是確認檢驗項目涵蓋該品項的已知風險,並確認報告的批號與你進口的批次確實對應。

被檢出之後可以退運嗎?

要看認定的是哪一種不符合。依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同條第 5 項並明定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 1 項各款、第 2 項及第 4 項之處分。相對地,同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於不符合第 17 條、第 18 條所定標準者,設有「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的但書。因此不同款別的處置差異很大,應以處分書實際引用的條款為準。

買到的原料有問題,進口商要負責嗎?

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範對象涵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等行為,輸入即在其中,因此責任不會因為「是上游供應商加的」而自動免除。至於能否主張不予處罰,須回到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同條第 2 項規定,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之故意過失,實務上要推翻,須提出已盡相當注意的制度性證據——採購規範、驗收標準、檢驗項目要求、供應商稽核紀錄。口頭信任不是證據。相關主張見罰鍰可以減輕或免罰嗎。

最後

每次這類事件發生,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怎麼又來了」。

但如果把它放回制度的角度看,會發現「又來了」其實是可預期的:只要蓄意攙偽的誘因還在,而攙入的物質可以是任何東西,檢驗就永遠慢一步。檢驗能做的是確認已知的風險,不是發現未知的物質。

所以真正的防線從來不在檢驗室,在採購那一端——你認識你的供應商嗎?你知道這個品項在國際上出過什麼事嗎?你要求的報告,驗的是那件事嗎?

這三個問題答得出來,你買到的就不只是一份合格報告。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針對任何個案、業者或產品作評論或認定,所述法律適用均以主管機關之個案認定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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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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