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規動態

被加強查驗了,怎麼降回來

被調高邊境查驗等級後,降回來有明文條件。執業食品技師說明五批三倍與三批二倍的門檻、機關保留的裁量空間、績優廠商優惠的三條路徑,以及具結先行放行保證金的四倍與二倍差距。

被加強查驗了,怎麼降回來

先講結論:被調高查驗等級之後,降回來是有明文條件的,不是等它自然過去。從逐批查驗降到加強抽批、或從加強抽批降到一般抽批,條件都是同一組: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自不合格那批之後連續輸入五批均檢驗合格,且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逐批查核的門檻較低,是連續三批合格且數量達二倍。另外還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路:表現穩定的業者可以申請績優廠商優惠,用一般抽批的最低抽驗機率,再撐兩年甚至可以只審書面。

降級的那組數字:五批、三倍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2003223 號令,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22 日),第 10 條與第 11 條用了完全相同的一組條件:

  •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
  • 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
  • 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這一點常被忽略——五批合格但數量湊不到三倍,不算;數量夠了但中間有一批不合格,重新起算。

另有一種情形適用同樣的降級:非屬前述情形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檢驗不合格,連續輸入五批經檢驗均合格。

「數量達三倍」這個設計,是為了防止用小批量刷紀錄。它讓降級的成本與當初不合格的規模掛鉤。

逐批查核:三批、二倍

逐批查核(只查文件、不必然檢驗)的門檻較低。依第 12 條第 2 項,符合下列之一者,其再輸入產品免除逐批查核:

  •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查核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三批均經查核合格,且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二倍
  • 非屬前款情形者,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查核不合格,連續輸入三批經查核均合格

這個差別很合理:查核處理的是文件與標示問題,改正的難度與風險都低於檢驗不合格。

流程圖:降級門檻——逐批查驗降為加強抽批與加強抽批降為一般抽批,均須連續五批檢驗合格且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免除逐批查核須連續三批查核合格且數量達二倍;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降級規定;監視查驗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之限制
五批三倍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兩個例外:不是合格就一定會降

一、查驗機關保留裁量

第 10 條第 2 項與第 11 條第 2 項都寫了同一句話:應採逐批(或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降級規定,仍應逐批(或加強抽批)查驗。

也就是說,五批三倍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二、監視查驗不在這個體系裡

第 13 條明定,監視查驗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無論你連續合格幾批,都不會因此脫離監視查驗——因為它管的是產品類別的系統性風險,不是你這一家(見邊境查驗,你被列在哪一級)。

另一條路:績優廠商的優惠

辦法第四章專門處理這件事。第 14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

  • 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
  • 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檢驗均符合規定
  • 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檢驗均符合規定

第一款值得特別看:它讓批數較少的業者,用一份「輸入產品品管計畫」把門檻從二十批降到十批。那份計畫是主動提出、經核准錄案的,也就是說——制度給了願意把管理寫下來的人一條捷徑。

再撐兩年,可以只審書面

第 15 條: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文件進行審查。

但同條第 2 項也留了尾巴:查驗機關必要時仍得查核或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優惠。第 14 條第 2 項亦同——經邊境或市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

優惠是累積很久、失去很快。而且「市售檢驗」也算——不是只看邊境那一關。
流程圖:績優廠商優惠三條路徑——一年內十批以上均合格並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錄案、一年內二十批以上均合格、二年內三十批以上均合格;符合其一者得以一般抽批之最低抽驗機率辦理;符合第一款且自採最低機率起二年內均合格者得僅就文件審查;經邊境或市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
優惠累積很久、失去很快,而且市售檢驗也算。

還沒降級之前:保證金怎麼算

在較高的查驗等級下,具結先行放行要繳保證金。依第 20 條,金額為:

  • 採逐批查驗:產品完稅價格之四倍
  • 採加強抽批查驗:完稅價格之二倍
  • 採監視查驗期間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其再輸入產品:二倍
  • 同意具結先行放行後,因可歸責於報驗義務人之事由,自同意放行之日起逾六十日尚未完成查驗程序,再次申請者:二倍
  • 採一般抽批查驗,自受本法第 51 條第 3 款處分期間屆滿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者:一倍

四倍與二倍的差距,就是你被調高一級的真實資金成本。這一段通常不會出現在通關的討論裡,但它直接吃掉週轉。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如果你有過不合格紀錄,算一下自那批之後累積了幾批、總量是不是達到三倍。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 算一下你一年的檢驗批數。接近十批就值得評估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那是第 14 條第 1 款給小量業者的捷徑
  • 把保證金倍數放進報價模型。逐批查驗要壓完稅價格四倍,那是實實在在的週轉成本

常見問題

被列為加強抽批之後,要多久才會降回來?

不是看時間,是看批數與數量。依辦法第 11 條,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其再輸入產品採一般抽批查驗。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五批合格但數量湊不到三倍不算,中間有一批不合格則重新起算。從逐批查驗降到加強抽批(第 10 條)用的是同一組條件。

只要湊滿五批三倍,就一定會降級嗎?

不一定。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1 條第 2 項都明定:應採逐批(或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降級規定,仍應逐批(或加強抽批)查驗。五批三倍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另外,採監視查驗的產品依第 13 條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不管合格幾批都不會因此脫離,因為它管的是產品類別的系統性風險。

有沒有辦法一開始就少被抽?

有,走績優廠商優惠。依辦法第 14 條,符合下列之一者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辦理: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均合格,並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錄案;一年內達二十批以上均合格;或二年內達三十批以上均合格。第一款等於讓批數較少的業者用一份品管計畫把門檻從二十批降到十批。再依第 15 條,符合第一款且自採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文件進行審查。但經邊境或市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優惠。

被調高等級,錢上的差別有多大?

主要差在具結先行放行的保證金。依辦法第 20 條,保證金金額為:採逐批查驗者,產品完稅價格之四倍;採加強抽批查驗者,二倍;採監視查驗期間檢驗不符合規定之再輸入產品,二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逾六十日未完成查驗而再次申請者,二倍;採一般抽批查驗而於受本法第 51 條第 3 款處分期間屆滿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者,一倍。四倍與二倍的差距,就是被調高一級的真實週轉成本,而這一段通常不會出現在通關的討論裡。

最後

這部辦法最值得欣賞的地方,是它把「重新取得信任」寫成了可以計算的東西——五批、三倍、三批、二倍、十批加一份計畫。

對業者來說,這代表被調高等級不是一個沒有出口的處境,而是一段有明確里程碑的路。

但也要看清楚它的另一面:那些數字綁的是產地與貨品分類號列,不是你的公司名。換供應商不會重置,換個名字更不會。真正能縮短這段路的,只有把下一批做對。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亦不對任何個案之查驗等級或通關結果作預測或保證。查驗方式之採用與降級之准駁屬查驗機關之職權。實際判斷請依您的輸入紀錄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

看完之後

與其自己猜法規,
不如讓技師陪您看一次現場

完成系統註冊即可預約 30 分鐘免費食安健檢,取得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