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食藥署對這一題的答覆沒有給肯定或否定的毒理學結論,它給的是現況。原文是目前國際間尚未針對食品中塑膠微粒訂有管理規範,其對人體健康風險危害亦無明確的證據,後續仍要有更詳細的研究。另外該署就瓶身材質講得很明確:並非所有塑膠製品都含有塑化劑,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寶特瓶即不添加塑化劑。本文不就致癌性作毒理學結論,只整理主管機關說過的話與現行的管理規定。
車上那瓶曬了一下午的水
這個謠言的轉傳版本通常有畫面感:車子停在太陽下,置物架上的礦泉水燙手,喝了會致癌。
食藥署的答覆沒有從這個畫面開始回答,它先把討論的對象講清楚。
原文是塑膠微粒定義係指長度小於 5 mm 之塑膠碎片,由塑膠經分解所產生。5 mm 是一個上限,所以塑膠微粒涵蓋的尺寸範圍很寬,從看得見的碎片到看不見的都算。
來源也不限於瓶子。該署寫經研究顯示,塑膠微粒常存於環境中,可由空氣、地下水、海水及地表水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進入環境循環中,並經由生物累積之方式轉移至食物鏈上層的生物體中。空氣、地下水、海水、地表水,四個途徑裡沒有一個專屬於瓶裝水。
「無明確的證據」不等於「安全」
這是這一題最需要分清楚的地方。
食藥署的句子是目前國際間尚未針對食品中塑膠微粒訂有管理規範,其對人體健康風險危害亦無明確的證據,後續仍要有更詳細的研究。
三個分句講的是三件事:還沒有管理規範、目前沒有明確的危害證據、研究還要繼續。最後那一句「後續仍要有更詳細的研究」,是主管機關自己留的保留態度。
所以這則答覆沒有說瓶裝水會致癌,也沒有說它不會。它說的是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要在轉傳的時候用,這句話兩邊都不能剪。剪掉前半就變成「食藥署說會致癌」,剪掉後半就變成「食藥署說完全沒問題」,兩個都不是原文。
塑化劑那一半有明確答案
這則答覆裡真正給出確定說法的是另一半,而那一半常被忽略。
食藥署寫塑化劑,又稱可塑劑,是一種增加材料柔軟性或使材料液化的添加劑,然而並非所有塑膠製品都含有塑化劑,例如: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寶特瓶即不添加塑化劑。
塑化劑是為了讓材質變軟才加的,而寶特瓶要的是硬挺,所以製程上沒有加的必要。這一句處理掉了「寶特瓶會溶出塑化劑」這個常見的混同。詳見塑膠容器都含塑化劑嗎。
管理面也有東西可查。該署寫已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訂有塑化劑材質及溶出試驗限量標準等規定,而那個標準的法源是食安法第 17 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可以查證的那幾欄
既然致癌這一題目前沒有明確答案,能做的就是依標示正確使用。
食藥署在這則答覆裡把要標的欄位列出來了:要求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標示產品相關資訊(包含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等)。
瓶裝水的瓶身上這幾欄都找得到。其中耐熱溫度那一欄,對應的正是「車上曬一下午」這個情境該看的數字。
該署的結論句是消費者依產品資訊正確使用,可安心使用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以及食藥署持續執行相關稽查專案計畫,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面,以保障民眾使用之安全。
這些都是可以查證的事:標示在瓶身上,稽查結果公開在該署網站上。與一個無法驗證的致癌傳言比,這幾欄是你實際握得到的資訊。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水留在曬太陽的車上。食藥署就塑膠容器的建議是避免長時間接觸高溫
- 轉傳前把那句話讀完整。「尚未訂有管理規範」「無明確的證據」「仍要有更詳細的研究」三段要一起看
- 看一下瓶身的材質與耐熱溫度。那是食安法第 26 條規定要標的
常見問題
所以瓶裝水到底會不會致癌?
食藥署沒有給這個答案,本文也不給。該署的原文是其對人體健康風險危害亦無明確的證據,後續仍要有更詳細的研究。這是一個現況陳述,不是一個安全保證,也不是一個危害認定。本文不就致癌性作毒理學結論,只整理主管機關的說法與現行規定。
塑膠微粒只有瓶裝水裡有嗎?
依食藥署的說法不是。原文是塑膠微粒常存於環境中,可由空氣、地下水、海水及地表水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進入環境循環中,並經由生物累積之方式轉移至食物鏈上層的生物體中。四個途徑裡有空氣與三種水體,而且還提到食物鏈累積。把這個議題縮小成瓶裝水一項,與該署描述的範圍不符。
改用玻璃瓶或不鏽鋼瓶會更好嗎?
食藥署這則答覆沒有比較不同材質的優劣。它給的是消費者依產品資訊正確使用,可安心使用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至於換材質,那是個人的選擇,查不到主管機關的比較結論,本文不替它推論。玻璃與不鏽鋼容器一樣要看標示的耐熱溫度與使用注意事項。
寶特瓶曬過會溶出塑化劑嗎?
食藥署就材質講過了。原文是PET 寶特瓶即不添加塑化劑,沒有添加就沒有溶出的來源。不過該署對塑膠容器的通則建議仍然適用:避免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以維護食用安全。把水從曬熱的車上拿出來,是成本為零的做法。
最後
這一題值得帶走的不是一個結論,是一條界線。
食藥署說了塑膠微粒的定義、來源、目前還沒有管理規範、危害沒有明確證據、研究還要繼續;它也說了寶特瓶不添加塑化劑、以及第 26 條那幾欄要標什麼。它沒有說瓶裝水會致癌,也沒有說它絕對安全。能做的事落在標示那幾欄上,以及不要把水留在曬太陽的車裡。
本文為一般性食品衛生資訊,不構成個案之使用建議,亦不就塑膠微粒或瓶裝水之致癌性作毒理學結論。所引食藥署答覆內容出自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闢謠專區(2021 年 10 月 26 日發布、2015 年 11 月 27 日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條文與答覆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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