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冷凍能大幅延長,但不是無限期。食藥署在食藥闢謠專區說明:透過低溫保藏技術,能減緩微生物繁殖速率,進而有效地延長食品保鮮期,然而食品在貯存過程中,品質也會發生些微變化,例如色澤的劣變或是風味的劣化等。所以建議是若要確保粽子保有原來的風味,建議應儘速食用完畢,不要放置冷凍庫太久。要吃的時候,食藥署指定了順序:先將貯存在冷凍庫的粽子移到冷藏櫃解凍,再使用電鍋或微波爐加熱。
端午節過後,冷凍庫裡那十幾顆
台灣人過端午的規模通常超過實際食量。親戚送的、自己包的、公司發的,加起來冷凍庫塞滿,然後一路吃到七月、八月。
食藥署的答覆先講這個季節的特殊性:端午節正值氣候炎熱時期,溫度高、濕度大,適合各種微生物、致病菌或黴菌生長繁殖。如果食品保存不當,例如粽子等,就容易導致變質腐敗。
所以「要冰」這件事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冰了就沒事」。
答覆給的動作很明確:不論是自己製作或是購買的粽子,如果暫不食用,都應儘速放進冷凍庫(-18℃ 以下)貯藏。注意那個數字與「儘速」兩個字。
「減緩」與「停止」差在哪
這是這一題的核心。食藥署用的字是減緩微生物繁殖速率,不是停止。
而且食藥署特別指出另一類變化:食品在貯存過程中,品質也會發生些微變化,例如色澤的劣變或是風味的劣化等,這些變化可能是來自食品本身成分間相互作用或是微生物繁殖所造成。
「食品本身成分間相互作用」這一句很重要。它指的是不需要微生物參與也會發生的變化,例如油脂氧化、澱粉老化、水分重新分布。冷凍只能讓這些反應變慢。
家用冷凍庫還有一個額外變數:開關門造成的溫度波動。-18℃ 是標準,但一天開十次門的冰箱,實際溫度是上下跳的。而反覆的凍結與部分解凍會讓冰晶長大,口感與質地跟著變差。
解凍的順序,食藥署指定了
答覆最後一段是這一則最實用的部分:要食用時,可以先將貯存在冷凍庫的粽子移到冷藏櫃解凍,再使用電鍋或微波爐加熱,以避免吃下中心未熟透的粽子。
兩個步驟,順序不能顛倒。
先移到冷藏解凍的理由是避開危險溫度帶。室溫解凍時,表層會先升到 7~60℃ 之間,而那一段依食藥署的另一則答覆許多細菌在此段溫度間,都能快速生長繁殖;此時中心可能還是冰的。冷藏解凍讓整顆慢慢回溫,全程維持在 7℃ 以下。
第二步加熱的重點是中心未熟透。粽子體積大、外面包著葉子,很容易外層燙、中心冷。食藥署在另一則答覆給的門檻是食品加熱的中心溫度需超過 70℃,那一則見電鍋保溫就不會壞嗎。
包裝上的那個日期還是要看
買來的粽子有包裝、有標示;自己包的沒有。
市售包裝粽子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要標有效日期,而那個日期的成立綁著保存條件,見有效日期前的食物,一定安全嗎。所以標了「冷凍 -18℃ 以下」的產品,中間若在室溫放了幾小時,那個日期的保證已經打折。
自己包的沒有日期,所以要自己記。最簡單的做法是在袋子上寫下日期,而且按「先包的先吃」的順序排。那正是法規裡「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的家庭版本。
廠商怎麼把日期訂出來的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收到就冰,而且要 -18℃ 以下的冷凍層。食藥署寫的是「儘速」
- 在袋子上寫日期,先包的先吃。冷凍不是無限期
- 吃之前先冷藏解凍,再加熱到中心熱透。順序是食藥署指定的
常見問題
冷凍可以放幾個月?
食藥署沒有給月數,它給的是方向:不要放置冷凍庫太久。沒有通用答案的原因在變數太多:餡料(肉、蛋黃、花生的油脂含量不同)、包裝是否密封、家用冷凍庫的溫度穩定度都會影響。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粽子的保存期限,市售品看包裝上的有效日期,自己包的就寫上日期並儘早吃完。
可以用室溫或泡水解凍嗎?
食藥署建議的是移到冷藏櫃解凍。原文是可以先將貯存在冷凍庫的粽子移到冷藏櫃解凍,再使用電鍋或微波爐加熱。室溫解凍的問題是表層會先進入 7~60℃ 的危險溫度帶,而粽子體積大,那段時間會很長。如果真的來不及,比較合理的做法是直接蒸或煮足夠長的時間,確認中心熱透。
蒸過沒吃完,可以冰回冷凍嗎?
食藥署這一則沒有處理回凍,但它提到的品質變化可以參考。答覆說貯存過程會發生色澤的劣變或是風味的劣化,而反覆解凍與凍結會加速這些變化。從衛生角度看,蒸過的粽子已經在室溫待過一段時間,回凍只是把當時的狀態保留下來。比較穩的做法是只蒸當餐要吃的量。
粽葉上有白白的東西,是發霉嗎?
外觀判斷有限,這一題食藥署沒有說明。冷凍食品表面可能出現霜,與黴菌的外觀不同,但在家裡不容易百分之百分辨。食藥署在這一則的立場是如果食品保存不當……就容易導致變質腐敗。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食品能否食用,有疑慮就不要吃。
最後
這一題的答案可以濃縮成兩個動作與兩個數字。
兩個動作是:收到就冰、吃之前先冷藏解凍再加熱。兩個數字是:冷凍 -18℃ 以下、加熱中心超過 70℃。至於能放多久,食藥署沒有給月數,因為那取決於餡料、包裝與你家冷凍庫的穩定度。所以最可靠的做法還是最簡單的那個:在袋子上寫日期。
本文為一般性食品衛生資訊,不構成個案之食用建議。所引食藥署答覆內容出自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闢謠專區(2020 年 6 月 23 日發布、2022 年 11 月 1 日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與答覆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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